【江元慶專欄】司法被「冤」

  • 2020-02-21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68年次的「阿智」,在民國92年間沾上毒品,被判刑定讞。他沒有依照報到日期入監服刑,由於傳喚不到、拘提不著,檢察官發布通緝令。此後,他行蹤不明。

在檢察官通知阿智要入獄的隔月。民國92年8月23日下午,台北縣(今新北市)永和警分局幹員緝獲一把改造手槍及子彈。擁有槍枝的男子被帶回調查,在製作筆錄、捺印指紋時,這名男子簽署了一個姓名。他,綽號「小周」。

小周被移送法辦後,毫不囉唆,承認擁有改造槍彈。檢察官起訴他(台中地檢署起訴書,95年度偵字第5995號等),法官判處徒刑7個月,可易科罰金,全案定讞。但是,就像前述的阿智一樣,小周也不理會檢方發出的服刑通知;民國93年6月30日,他也被通緝。

4天後,「小周」落網了。不過,從他被捕之後的全案發展,小周、警方都覺得莫名其妙。因為,在得知要被發監服刑時,莫名其妙的小周,問了警方一句話:「我犯了什麼罪?我為什麼要坐牢?」小周這一問,讓警方也覺得莫名其妙:「你犯了什麼罪,自己會不知道?」

小周得知案情後,滿頭霧水。從被捕、到發監,他不斷的向警務、司法、獄政人員說:從來沒有非法持有改造槍彈,更沒有被警方當場人贓俱獲逮捕過、訊問過;也沒有進入地檢署被檢察官偵訊過、起訴過;更沒有踏進法院被法官審判過、判刑過。小周不停的喊冤,但是,民國93年7月4日,他被押進大牢。

在獄中,他繼續喊冤,連喊了108天的冤。但是,「音」訊杳然。他繼續服刑。在還沒有入獄前,小周從事鐵工業,他壓根兒沒想到,人生竟有一天會被鐵窗牢牢框住。他始終想不透:「我沒有犯法,為什麼會被關?」終於,小周知道了什麼叫「正義」。他嘗到了失去正義的滋味。他親身體驗了這個字:冤!

前文有述,小周被判的徒刑,是可以易科罰金的。民國93年10月19日,小周終於清醒:在獄中,他根本爭不回清白。於是,他繳了剩下刑期的罰金,換得服刑完畢(宜蘭監獄出監證明書,97宜監總籍出字第0493號)。

小周自認抱冤入監。含恨出獄的這天,他告訴自己,一定要搞清楚真相:「是誰害我坐牢?」

國中學歷的小周,鉅細靡遺寫出冤情。他根據起訴書、判決書內容,確信有人冒用他的身分,害他被捕、遭起訴、被審判,還坐牢。因為,小周很清楚自己沒有擁槍,而且,他舉出一個「破案」關鍵:永和警方緝獲改造手槍及子彈的當天,他並不在犯罪現場,且有人證為憑。

真的有人李代桃僵,陷害小周嗎?這個謎題,並不難解答。由於非法持有改造槍彈的人,當初被捕後,曾在警方的逮捕通知書、警詢筆錄、指紋檔案卡上,總計捺印了28枚指紋。經過刑事警察局比對後,真相終於浮出,正如小周所說:這28枚指紋統統不是他的。

指紋不是小周的,那麼是誰的?當初逮捕小周的永和警方進一步比對,發現這些指紋原來就是沾毒、被判刑定讞、沒有入獄而被通緝的「阿智」。

也就是說,阿智當年非法持有改造槍彈被捕時,他掩飾通緝犯的身分,謊報小周姓名應訊;結果,在司法一路「開綠燈」下,阿智接連闖過警方、檢察官、法官這三關,殃及小周鎯鐺入獄。

而且,阿智謊報他人身分耍詐,被查出不止這一樁:早在民國91年間,他就曾經冒用別人名義買了一輛機車,並在一件交通違規案件中,再度冒名簽署;此案他被揪出後,遭判刑5個月定讞(台北地院判決書,94年度訴緝字第94號)。

還有,民國94年1月間,他在高速公路被國道警察盤查時,被抄出藏有毒品,他再度冒用一名顏姓男子身分應訊,又被判刑9個月(台中地院判決書,95年度易字第776號)。

阿智當初假冒小周,所捺印的指紋,成了他搞鬼的證據;而且,阿智被緝獲後,也坦承以小周之名應訊。終於,水落石出,小周含冤。

「冤有頭、債有主」,這件改造槍彈案的被告找到了主人;害小周無辜下獄的禍首阿智,被判處1年2個月徒刑(板橋地院判決書,94年度訴緝字第151號)。

小周無辜入獄108天。怎料,在真相大白後,他訴請冤獄賠償時,再度失去了正義;而且,殃及司法也含「冤」……

不斷冒名作案的阿智,在多個地點、假冒多人之名「作亂」,以致參與偵查、審判的司法機關多達六個。小周搞不清楚應該向哪個司法機關提出聲請。最後,他考量是在宜蘭監獄服刑,於是,他向宜蘭地檢署聲請冤獄賠償。

宜蘭地檢署並沒有管轄權。不過,檢察官知道哪個機關有權管轄。因此,檢方主動為小周把全案移轉給板橋地檢署(今新北地檢署)。不料,民國97年3月5日,小周嚇了一跳;因為,檢察官駁回小周的求償。

板橋地檢署駁回此案的案號是:「97年度冤獄賠償字第2號決定書」。這個案號不得不提,因為,檢察官之舉,令人匪夷所思。

因為,根據當時施行的「冤獄賠償法」(今為「刑事補償法」)規定,冤獄賠償的案件,是由「做出無罪判決的機關」負責審理。

依法,能做出無罪判決的機關,是法院;依法,能做出無罪判決的人,是法官。檢察官並沒有審判權,就不能審理冤獄賠償案件。因此,檢察官駁回小周的求償,被法官認為不僅不合乎法律規定,也沒有任何實質效力(板橋地院決定書,98年度賠字第1號,判決理由三之(三))。

不懂法律的小周,收到檢察官駁回求償公文書的那一刻,他彷彿墜進一個沒有正義的司法深宮大院。他百般不解:司法既然都已經查明了真相,甚至連害他入獄的阿智也承認了犯行;但是,無辜入獄的他,為什麼不能獲得冤獄賠償?

是小周不夠冤,所以不能獲得賠償?

不!小周當然夠冤,而且,他是人財兩失的冤。因為,他不僅無辜坐了108天的牢;何況,前有所述,他當初還繳納了一筆罰金,去折抵可以易科罰金的剩餘「刑期」。即因如此,遭逢如此的冤,卻不能獲得賠償,小周不禁質疑:在司法裡,究竟有沒有「正義」?

小周對司法質疑。但是,司法被「冤」了!

因為,小周的確夠冤,但是,他沒有獲得賠償,是錯在兩方。第一方是小周,他應該是向「法院」訴請求償,而不是「檢察署」。另一方則是檢察官,不應該審理,卻辦起了、駁回了這件案子。

小周不信司法裡沒有正義。他不甘,決心繼續和司法拚搏。此時的他,一心要拿回正義。幸虧他的意志力,他終於贏了,也還了「司法」清白……

小周終於搞懂了:在整體司法裡,其實包含了這兩大區塊──檢察系統、審判體系。前者是檢察官,後者是法官;他們雖然都叫做「司法官」,但各有其職,工作內容並不相同。

小周明白了。他的冤獄賠償案,也有了眉目。法官看到了。

距板橋地檢署駁回小周求償將近一年之際,民國98年2月26日,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,小周在本案中確實是無端受害,而且沒有故意、或過失的責任。法官對於小周的際遇能夠感同身受,以每天最高賠償額度五千元,判決賠償給他54萬元。

民國93年7月4日,小周無辜被押進大牢。民國98年2月26日,他終獲賠償。同一天,「司法」也獲小周洗冤了。

問題來了:是誰冤了司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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