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「監聽」與「偏聽」

  • 2020-02-07
  • 江元慶

照片由江元慶老師提供[/caption]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「阿美」是職業婦女,在人力仲介公司擔任主管。白天,她在公司忙碌,晚上,她為家庭勞碌。她有兩個孩子要撫養,還有個失智的婆婆要照顧。她每天馬不停蹄、幾乎喘不過氣的過日子。43歲那一年,阿美甩掉了這般猶如蠟燭兩頭燒的日子;不過,她的人生,掉進了地獄……

民國106年8月7日晚上,高雄市員警執行搜索,抄出61小包、重量約27公克的海洛因,以及安非他命、大麻等毒品。警方根據毒蟲「小張」的指證,把阿美和吳姓男子移送法辦。隔天,她被收押禁見,後被起訴。

檢察官起訴阿美涉嫌轉讓、販賣海洛因等毒品,並舉出多項證據。概括來說,這些證據可歸為三類:第一是人證,小張指稱,他買來的海洛因,都是阿美親手交付;而且,他還曾經到她家拿過毒品。第二是事證,民國106年6月21日,小張用手機打電話買毒,電話內容被監聽到。第三是物證,警方在現場搜出海洛因等物品。

阿美、小張的手機被查出有通話往來,這是事實,阿美沒有否認。不過,她說出這通電話的經過後,全案翻盤。阿美獲判無罪定讞的內情,著實拍案驚奇。

檢察官起訴阿美的犯罪事實,其中之一是,民國106年6月21日晚上,毒蟲小張打手機給吳姓男子,涉嫌聯繫買毒;雙方約定後,由阿美交付毒品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106年度毒偵字第4131號等,犯罪事實二之(一))。

不過,根據阿美的說詞,以及法官的追查,案情並不是像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。故事的曲折,要從阿美在法庭裡的說詞展開……

阿美說,民國106年6月21日晚上9時58分的這通電話,其實並不是毒蟲小張打給吳姓男子,而是她哥哥打給小張。阿美的這段說詞,和檢察官的起訴內容不同。

阿美進一步說明,6月21日這天,她哥哥來家裡做客,由於哥哥並沒有使用行動電話,於是借用她的手機,打電話給毒蟲小張。被監聽的這通電話中,由於雙方提到一個數字:「三萬」,因此被懷疑是販毒金額。

「他們並不是在講販毒的事情!」一審開庭時,阿美極力向法官解釋,這個數字是哥哥和小張在講職棒簽賭的事。

阿美的說詞,是真的嗎?

答案,並不難找。法官決定勘驗監聽光碟。豈料,聽了之後,真相撲朔迷離。因為,通話的兩名男子中,僅能確定一方是毒蟲小張,至於講電話的另一方,是阿美的哥哥,還是吳姓男子?並不能確定。因為,檢察官起訴說是「吳姓男子」和小張通電話、買毒品;但是,阿美則說是「哥哥」和小張講電話、談簽賭。

究竟是誰和小張通話?法官把監聽光碟送到調查局做聲紋比對。不料,在語音特徵相似值只有47分的情形下,調查局做出「無從確認研判」的鑑定結果(民國107年6月14日,調科參字第10703218530號)。也就是說,問題回到原點:到底是誰和毒蟲小張通話?

由於小張曾經做證說,他是先和吳姓男子通電話,後來是阿美交付海洛因,才導致阿美被起訴。因此,在全案中,阿美是不是扮演毒品「交通」的角色?這個問題,包藏著案情的懸疑,並牽動全案的發展:

民國106年6月21日的這通電話,和毒蟲講電話的人,是誰?這兩名男子談話的內容,是不是在聯繫毒品交易?如果是,而且和毒蟲小張通電話的人就是吳姓男子,則案情才會發生如毒蟲所證稱,後來是由阿美出面交付毒品的可能性。

反之,如果雙方通話內容,並不是在談論販毒,而且,和毒蟲小張通話的人,是阿美的哥哥,並不是吳姓男子,則案情就和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並不符合;相對來說,這通電話既無買毒之事,就無後續阿美交毒之實。

於是,案情關鍵在於:通電話的兩名男子是誰?他們是不是在販毒?法官繼續查,案情乍現高潮,令人瞠目……

法官根據阿美的說詞,傳喚阿美的哥哥、毒蟲小張到庭。在兩人對質下,案情一翻兩瞪眼:兩人說詞一致,這通電話的確是他們在聯繫職棒簽賭。小張並且指出,電話中提到的「三萬」,是在講簽賭職棒的金錢數量;甚至於,小張還以閩南語具體的說,阿美的哥哥會打電話給他,是因為受理簽賭的人,「是我阿伯」。

案情瞬間明朗,和阿美所述吻合。而且,推翻了檢察官的起訴內容──民國106年6月21日晚上的這通電話,並不是毒蟲和吳姓男子通電話。案情浮現了:這通電話是談簽賭,並非聯繫買毒;即因如此,阿美被控交付毒品的犯罪事實,根本不成立。

這通電話的真相,戳破了小張的滿嘴謊言。因為,在檢察官偵查期間,他聲稱這通電話是聯繫買毒,且阿美在交毒的時候,當場向他收取3500元毒款。

小張撒的謊,或被法官查出前後說詞不一致之處,還不止前述之例。在案發之初,他曾經對警方說,三次購買海洛因,都是由阿美交付毒品。但是,他後來自打嘴巴,又改口說:「前兩次是女生交付毒品。」

法官認定,阿美被控販毒,沒有證據。檢察官不服阿美獲判無罪,上訴二審。

在一審判決理由中,法官很清楚的告訴檢察官,並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以證明阿美販毒。檢察官既然敢上訴,有提出任何補強證據嗎?

檢察官自己「可能」都覺得心虛。因為,對於阿美被控的部分案情,檢察官主動撤回了上訴。

阿美無罪定讞。在訴請刑事補償時,她敘述當年被羈押57天的種種身心重創與煎熬:兩個小孩、失智婆婆沒人照顧;此外,她原先每個月6、7萬元的工作也沒了,未來也不太容易找得到相同薪水的相同工作。高中學歷的她,為人生、為家庭感到茫然與惶恐……

法官認為,在此案中,阿美沒有任何可以被歸責之處,判決以每天3500元補償給她。阿美獲得19萬9500元。

這是法官的認定:阿美「自身並無可歸責事由」。既是如此,那麼,造成阿美遭到冤抑、應該被歸責的人,是誰?

此外,法官既然能花費心力,查得出民國106年6月21日這通電話的雙方是誰,進而查出是毒蟲說謊,為什麼檢察官查不出來?

這個案子裡,民國106年6月21日這通電話的真相,赤裸裸展示了檢警的辦案品質。監聽,是為了要查出真相的工具;但是,雖有監聽,卻不查證,這樣的監聽,難道不是成為製造冤案的刑具?阿美正是個活生生的例子。

監聽,有時並不能聽出真相;因為,監聽有時是「偏聽」。真相,必須靠查證,且是反覆的查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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