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法官不該亂罵!

  • 2020-01-22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93年3月29日晚上,戍守在桃園縣龜山鄉(今桃園市龜山區)、台北縣林口鄉(今新北市林口區)山區交界營區的哨兵,發現有車輛摸黑在軍營附近偷偷傾倒廢棄物;軍方立即向警方舉報查緝。不料,警方還沒抵達,亂倒廢棄物的人突然暫停動作,火速開車落跑,倉促間留下一地的垃圾。

很明顯的,全案有「鬼」──有警員內神通外鬼,向亂倒垃圾的人通風報信。而且,全案直指龜山警分局坪頂派出所員警涉嫌重大。因為,軍方就是向轄區的坪頂派出所報案。

經過1年7個月的偵蒐查辦,檢察官破獲這個被稱為「近年濫倒共犯結構最龐大的案件」,共有39人被起訴,其中包括16名官警,分別隸屬於大埔派出所、坪頂派出所、環保警察第一中隊,以及業者、清潔隊員、環保局課員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94年度偵字第11929號等)。

起訴書指出,林姓業者合法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,依照約定是和高雄仁武、嘉義草鹿兩個焚化廠處理廢棄物;但是,業者卻在桃園龜山的虎頭山區設立非法轉運站,囤積收取而來的廢棄物,再趁夜晚偷倒在五叉路、第三公墓露天焚燒。

這個案子裡,有大埔、坪頂兩個派出所共五名官警,以及經營清潔公司、亂倒廢棄物的林姓業者,在偵查中先後承認犯罪,並繳回不法所得,獲檢察官向法官求情輕判,並宣告緩刑。還有三名員警在偵查時配合辦案,主動供出案情,檢察官依「證人保護法」給予免刑。

有員警承認犯罪,但是,也有人堅決否認──坪頂派出所副所長胡賢宗,以及負責五叉路轄區的警員周俊宏。

不過。檢察官不相信他們的說詞。起訴時,檢察官對胡求刑判處13年,周則是被求處10年徒刑。

一審時,胡警佐、周警員仍然否認收賄包庇。不過,法官不僅判得很兇──兩警都被判處15年2個月重刑,法官也罵得很起勁。

法官大罵胡賢宗,說他身為副所長違背職務收賄,包庇業者污染山林,嚴重敗壞司法風氣,玷污員警威信,惡性重大,犯罪後還飾詞詭辯,顯無悔悟,犯後態度不佳;法官罵得最重的一句話,莫過於是:「使民眾對警察為維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信賴,蕩然無存」(桃園地院判決書,94年度矚訴字第7號等,判決理由之肆之二之(二十五)之4)。

胡賢宗、周俊宏不服,上訴二審。胡、周會被起訴,以及遭到一審重判,關鍵有二。一是,林姓業者向調查員供稱,因為在坪頂派出所轄區經營傾倒場,以每個月10萬元「打點」派出所。

二是,承認出面向業者拿賄款、負責拆帳朋分的「總務」警員,在調查員製作筆錄時,說了這句話:「我親自轉交賄款的人,是胡賢宗、周俊宏……」。

不過,二審追查發現,業者的說詞、警員的指述,看似指控歷歷。但是,經不起檢驗,且有破綻。

舉例來說,業者指出,他雖然有拿10萬元,給坪頂派出所的「專案組」員警負責居間行賄,但這名警員如何分配款項?有沒有拿給胡、周兩警?他並不知道。

承認分配賄款的員警則說,他確實有交付賄款給胡、周;但是,對於行賄日期,他的說詞則是一變再變。最後,當這名員警確定行賄日期、行賄地點就在派出所內之後,他的說詞明顯不符全案事證;因為,這名行賄的員警和胡賢宗副所長當天是排休假,兩人根本就沒有到派出所。

而且,對於行賄的方式,「總務」員警自己都說不清楚,一下子說是在派出所裡,一下子又說是在派出所外,一下子聲稱是碰面時親手交付,一下子又改稱是放在派出所他們的個人抽屜裡。

在反覆追問中,林姓業者具體說出了一段情節,引起了法官注意。他說,「我從來沒有跟胡賢宗接觸過,」民國94年5月14日,胡賢宗有次率警巡邏,經過他公司的時候,看到一輛裝有垃圾的清運車;胡和同事下車盤問他:「這車垃圾要載到何處?」

林姓業者向法官說,當時他直覺認為,「胡賢宗並沒有拿到賄款」;因此,他立即包了一個紅包要拿給胡。胡和同事當場嚴詞拒絕,告誡他垃圾不可以亂倒,隨即轉身就走。

為了查證業者所述是否屬實,以及這天(民國94年5月14日)之後,胡賢宗是否仍有前往查察。二審調出胡賢宗的出勤記錄,發現他從民國94年3月到6月間,到林姓業者的地區巡邏共有24次;甚至於,在6月間,胡副所長曾經連續4天都率警去巡查。

二審這番調查,呈現一個心證景象:在業者企圖行賄之後,胡賢宗仍然密集巡查林姓業者的環保地區。

即因如此,二審不禁質疑:胡賢宗、周俊宏被控和業者掛勾,證據在哪裡?還有,胡、周兩警通風報信、洩漏警方查緝取締亂倒廢棄物的證據,又在哪裡?

此案中,指證胡賢宗、周俊宏收賄的是警界「自家人」,但是,這些員警在全案屬於「共犯」。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,共犯的自白,不可以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,檢察官、法官應該要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,來查明共犯的說詞,是不是和事實相符。

二審認定,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胡、周不法,反倒是指證兩警涉貪的「共犯」員警證詞不足以採信。二審改判:兩警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最高法院;不到半年,三審駁回上訴。胡賢宗、周俊宏無罪定讞。

此案不能排除這股疑情:居間轉手賄款的員警私吞,向業者騙稱已經交付賄款;當全案東窗事發後,為了獲得「證人保護法」的減刑、或免刑,又做出栽贓的不實指述,嫁禍胡賢宗、周俊宏。

民國92年元旦,胡賢宗警佐、周俊宏警員同一天調到坪頂派出所任職;民國94年9月6日,他們同遭約談、同被檢察官當庭逮捕、同被收押、同被起訴、同被一審判處相同重刑。直到民國107年6月28日,他們同一天扳回無罪之身。無罪確定後,司法同以每天4000元做出補償,當年被羈押52天的胡賢宗,獲得20萬8000元;遭押53天的周俊宏,獲償21萬2000元。

這筆錢,能夠平復他們歷經此劫的司法創傷嗎?

不!歷經將近13年的司法偵審,身為執法人員的胡賢宗,經歷一場外人無法想像的司法噩夢。

他們當初被控涉嫌不法,其中之一,是違反「偵查不公開」規定,把警方要查緝亂倒廢棄物的訊息,洩漏給業者。但諷刺的是,在檢調偵辦、羈押時,胡賢宗及周俊宏的姓名,就已經被大剌剌的偵查公開,他們除了人身自由被剝奪,人格名譽一併被掃地。

為了奪回清白,堅不認罪、也無罪可認的胡賢宗被停職之後,原本8萬多的月薪,瞬間只能領得本俸的半薪,約1萬7000多元;在無法養育一子一女下,當時52歲的他,去當苦工、拆除工、臨時工、大夜班警衛。他意志堅定的撐下去,終於爭回清白。

胡賢宗無罪了。但是,當初大罵他「使民眾對警察為維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信賴,蕩然無存」的一審法官,心底會不會有一絲絲的愧歉?當初痛斥他玷污警界威信,並重判他15年2個月的合議庭法官,是否玷污了法官威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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