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動員上百人,辦出冤案

  • 2020-01-17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99年元旦,行政院衛生署增設一個部門──食品藥物管理局(食藥局)。這年10月11日,食藥局經過一再評估,公告廢止有「西布曲明」(Sibutramine)成分的藥品許可證。因為,這款藥物成分,對心血管疾病有比較高的安全風險。

根據當年食藥局對「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」等醫界團體發出的公告,明令從民國99年10月11日起,應立即停止、輸入、製造、批發、陳列、調劑、零售西布曲明;至於製造或輸入的業者,則應該在一個月內,也就是11月11日之前,全面回收市售品。

但是,民國99年11月中旬,士林地檢署在偵辦一件禁藥案時,發現市面上仍然有人在流通西布曲明。既然此藥物有風險性,而且是對心血管患者具有「較高」安全疑慮,為什麼還有人敢使用西布曲明?

原來,有部分減肥藥含有西布曲明成分,這些減肥藥因此成為有些美容診所在使用的藥物。

經過約半年的鴨子划水偵蒐,民國100年5月25日,士林地檢署指揮憲、警人員,兵分20多路,前往台北、台中、新北、宜蘭等地搜索,對象包括藥廠、經銷商、連鎖藥局、減肥診所。

這場大搜索成果驚人,被查扣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「禁藥」多達240萬顆。其中,台北市一家標榜曾為許多藝人雕塑身形的知名診所,也被抄出涉嫌違法藥物。

辦案人員約談、傳喚了30多人,檢察官偵辦後,有人被羈押、有人獲交保。最後,包括一名醫師在內,共有11人以及一家藥品科技公司遭到起訴(士林地檢署起訴書,100年度偵字第6662號等)。

檢察官是依違反藥事法的「販賣禁藥罪」起訴。什麼叫「禁藥」?藥事法有兩項明文規定:

第一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、調劑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。

第二,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。

因此,扼要來說,被起訴的11人、這家藥品公司有沒有觸法,取決於這兩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:第一,西布曲明有沒有被列為「毒害藥品」?第二,他們所持有、或販賣的西布曲明,是不是未經核准,就擅自輸入的藥品?

司法官不是萬事通。何況,此案涉及專業的藥品問題,法官無從得知西布曲明,以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藥物,是不是屬於政府公告的毒害藥品?因此,法官用最簡單、最直接,也是最聰明的法子,來破解這個謎題──詢問食藥局。

法官輕易找到了答案:並不是!(食品藥物管理局函,FDA藥字第1028900005號,民國102年1月14日)

西布曲明既然不屬於藥事法所規定的「毒害藥品」,那麼,是不是「未經核准,就擅自輸入」的禁藥?

法官不出門,便知答案。因為,在查扣藥品的瓶身上,清楚標註著:「Made in Taiwan」。也就是說,被告所持有、或販賣的西布曲明,並不是從國外輸入的藥品,而是本土產製。

而且,法官還發現,被查扣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減肥藥,製造日期分別為民國99年8月26日、9月15日,這兩批製藥日期,都是在食藥局公告廢止西布曲明許可證之前。意即,這些都是在合法時間、合法生產的合法藥物。

一審認定,被查扣的藥物,既不是禁藥,也不是偽藥(士林地院判決書,100年度訴字第250號等,判決理由五)。法官判決:11名被告、這家藥品公司統統無罪。不過,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。

檢方上訴理由之一,是搬出衛生署當年公告、行政解釋,認為本案查扣的藥物,是屬於「禁藥」。

檢方的上訴內容,令人不解。因為,一審就是根據食藥局的函文說明,指出本案查扣藥物並不是禁藥,才判決全案無罪;但是,為什麼檢察官還會根據食藥局的公告,仍然認為是禁藥?難不成,是食藥局的函文、公告內容不一致?或是一審法官有漏查之事?

為了查明是怎麼回事,高等法院為求慎重,再度函詢負責管理藥物的中央主管機關。就在二審調查期間,衛生署、食藥局的組織擴大了──民國102年7月1日,衛生署升格為「衛生福利部」(衛福部)、食品藥物管理局擴編為「食品藥物管理署」(食藥署)。

機關組織雖然改變了,但是,對於含有西布曲明的藥物是否屬於禁藥,食藥署的認定仍然沒變。即因如此,二審支持一審的判決見解:不是禁藥,也不是偽藥(台灣高院判決書,102年度上訴字第2384號,判決理由三之(九))。

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。全案無罪定讞。

指揮偵辦此案的士林地檢署,當初動員六名檢察官、逾百憲警人力,大規模搜索、大動作查辦,甚至還發生偵查公開,有藥商、醫師、診所名字遭到曝光;但是,全案毫無一人獲罪。

這個案子無罪確定後,有四個人身分翻轉──從「被告」搖身一變成為「受害者」。因為,當年他們遭到羈押時,姓名被曝光。其中,包括一對顏姓兄弟,他們是三家藥商公司的董事長、執行長;此外,還有林姓男經理、鍾姓女經理。他們分別遭到收押121天、或209天,四人總計獲得213萬4000元補償。

司法還給他們正義了。不過,真是如此嗎?

顏姓弟弟是成功大學化工學士、碩士,美國密西根大學化工博士,被收押209天;他的胞兄高中畢業,是公司負責人,當年被羈押121天。司法都以法定最高的每天5000元,補償給弟弟104萬5000元,哥哥獲償60萬5000元。

但是,同樣也被收押禁見、同樣也被羈押121天的林、鍾兩名經理,司法則是都以每天2000元補償,他們各獲得24萬2000元。

溯源此案之「冤」,在於檢察官不辨法律規定:西布曲明並不屬於藥事法所定義的「禁藥」。令人不解的是,同樣都是司法實務工作者,一、二審法官既然都能想到向食藥機關查詢西布曲明,檢察官為什麼沒想到?

前有所述,檢察官當初發動大規模搜索之前,先歷經了大約半年的偵蒐;然而,在這段偵蒐期間,檢察官竟渾然不知西布曲明並非禁藥;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,參與偵辦、執行搜索的檢察官還多達六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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