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阿發洗冤錄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這件刑案,案發很久了。不過,正因為久,得以一覽台灣刑事司法發展;也因為久,得以窺知在運轉刑事司法機器的過程中,有多少「作業員」的心態令人咋舌……
民國85年8月11日晚上近7時,衛豐保全人員駕駛運鈔車到台北市士林區「家樂福」大賣場收款後,遭到兩名男子持槍打劫。歹徒開槍射傷保全員,劫走944萬元,火速逃離。
由於案發現場附近不少民眾,且歹徒公然開槍傷人、劫財得款,此案不僅轟動社會,還引發模仿效應;台中、嘉義、屏東、台北等多地相繼發生運鈔車搶案,雖然警方都立即破案,擒獲匪徒,但唯獨家樂福運鈔車劫案陷於膠著。直到兩年後,曙光乍現。
警方根據彈道比對發現,搶匪開槍遺留現場的彈殼,和民國83年10月發生在台北市中山區一名張姓男子被槍擊、民國85年6月王姓金飾業者遭槍傷劫財的子彈,都是同一把手槍所射擊。當警方查出程姓幫派份子涉嫌重大時,他早在家樂福劫鈔案發生後五天,就已潛逃南非。
不過,警方擴大追查後,發現王姓金飾業者遭槍擊強盜時,還有一名男子也涉案:「阿發」。
有竊盜前科、曾被判刑10個月的阿發,在王姓金飾業者遇劫時,雖然沒有動手開槍、下手劫財,但他被控參與接應,遭到起訴(台北地檢署起訴書,87年度偵字第9067號等)。阿發矢口否認,法官不信;民國88年6月,一審判他有罪。阿發不服,上訴台灣高等法院。
幾乎就在阿發上訴二審的同時,在各方矚目下,台灣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」,在民國88年7月6日一連召開三天。重中之重的議題,至少包括這兩個:提升審判品質、提升檢警調的科學辦案能力。
38歲的阿發躬逢其盛。他的案子,成為司改會議結束後的檢驗「樣品」。司改會議結束後5個月,二審仍然認定阿發有罪,重判15年徒刑(台灣高院判決書,88年度上訴字第2628號)。
阿發還是不服,上訴三審。最高法院是法律審,在當時那個年代,三審幾乎不開庭,只做書面審理,查看二審的判決是否用法正確、有沒有該查而不查……等等違反法律規定之處。
兩年多後,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對阿發的重判,把全案發回。三審的判決理由,讓人瞠目。
因為,三審發現,二審並沒有針對重要的犯罪事實詳細訊問,甚至也沒有讓阿發仔細陳述,就宣告全案辯論終結。最高法院認定,二審的訴訟程序並不合法。
沒有讓被告充分說明、詳細申辯,二審就急著結案、法官就敢下重手,判刑15年!而且,二審被三審「逮」到的違法,還不僅於此。
最高法院發現,王姓金飾業者遭伏擊、被劫財,案發當時有一名潘姓男子親眼目睹經過,他還大膽的騎機車緊追開槍作案的歹徒;潘男證詞言之鑿鑿,他以「非常肯定」這四個字,斬釘截鐵說出明顯對阿發有利的證詞。
不過,潘姓目擊者的證詞,卻和全案坦承動手劫財的侯姓共犯截然不同──侯指證阿發就是共犯,有參與接應。
二審會重判阿發,是因為法官採信侯姓共犯的指證。但是,刑事訴訟法規定,對被告有利的證據,法官如果不採納,必須要在判決書裡說明理由。最高法院指出,潘姓目擊者的證詞,明顯對阿發有利,二審卻沒有說明為什麼不採納,顯然違反法律規定。
三審的指述,怎不令人匪夷所思:都已經當到二審的法官,對被告有利的證據,如果不採納,必須要說清楚理由的法律規定,還會不知道?
而且,三審再度抓到二審的違法……
二審時,阿發曾經要求法官傳喚一名林姓工頭,表示此人可以證明,在案發當時,阿發是在新莊趕工,不可能出現在犯案現場。但是,對於如此重要的人證,二審卻認為與全案並沒有任何直接、或間接的關連性,不予傳喚。
三審再次駁斥二審。法官指明,林姓工頭對案情的釐清、事實的認定,都具有重要關係;最高法院因此指出,二審法官已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一項規定:應該要調查,但沒有調查。
本案中,侯姓共犯在台北地院審理的時候,曾經說出這句證詞:「阿發其實並沒有在現場接應。」此外,他還發出驚人之語:「警員拿相片要我指認,因警員有用電線電擊我的大腿,……我不指認就遭電擊,有時用毛巾圍著眼睛,雙手反扣在椅子上,衣服都脫掉……」。
侯男是否遭到警方電擊刑求,才指證阿發犯案?三審指出,二審並沒有善盡調查之責(最高法院判決書,91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,判決理由(四))。
民國91年3月,最高法院判決:全案發回。就在高等法院「更一審」期間,民國92年,台灣的刑事司法政策跨入新的里程碑──刑事訴訟法修正,明定「無罪推定」原則、採行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」、檢察官必須善盡舉證責任……。
隔年,民國93年4月,高院「更一審」對阿發宣判的此時,刑事訴訟新制度、明定「無罪推定」原則,已施行超過半年多;距「全國司改會議」要求提升審判品質、提升檢警調辦案能力的決議,將近5年。「更一審」的判決是:徒刑13年。
阿發仍然不服,再上訴三審。最高法院又審理了,結果,又逮到了「更一審」的問題。
阿發會在此案脫不了身,關鍵原因之一是,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侯姓被告,在案發之初的警訊筆錄中,供詞咬住了阿發。不過,侯男也曾經翻過供,並聲稱當初會指證阿發,是因為遭到警方涉嫌電擊刑求。
侯的前後南轅北轍說詞中,哪一個版本才是真的?為了查明真相,在「更一審」時,阿發向法官提出聲請:和侯男對質。豈料,二審法官不同意,全案就辯論終結,並且重判阿發。
三審指出,二審拒絕阿發聲請對質,已經剝奪他在訴訟上的詰問機會,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訴訟權(最高法院判決書,94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,判決理由(二))。
三審第二度把全案發回,全案進入「更二審」。此時,阿發被偵、審已經7年了。怎料,短短不到3個月,高院就做出判決:阿發無罪!
為什麼?故事,要先倒帶。
高院第一次審理時,阿發聲請傳喚林姓工頭,以證明他不在案發現場;但法官不傳。高院第二次審理時(即「更一審」),阿發聲請和侯男對質,以查明侯的前後證詞中,哪次才是真的?即使侯當時是被押在監所裡,法官還是不准。
這回,「更二審」法官把侯男押解出來,除了和阿發對質,並且接受檢察官交互詰問;他當庭具結,對於當初會說阿發負責接應的指控,他親口說出這句證詞:「是警察要我這樣講的。」
而且,林姓工頭也在「更二審」被傳喚到庭。他證實了這件事:「案發當天,他(阿發)整天都在新莊的工地趕工。」
真相,霍然而出。檢察官啞口無言──放棄上訴。阿發無罪定讞。
侯姓被告、林姓工頭是全案最重要的關鍵證人。但是,二審法官相繼不傳喚、不提訊,以致真相被掩蔽了6年,阿發的人生被耽誤了6年。
在無罪判決書裡,還藏著一個令人吃驚的秘密:阿發被控的是金飾業者遭開槍劫財案;但是,檢察官卻把和此案毫無關連的家樂福劫鈔案,也「夾帶」了進來,甚至把衛豐保全人員的筆錄,當成是金飾業者遭開槍劫財案的被害人說詞。
阿發當年被羈押了60天,無罪確定後,他獲得21萬元冤獄賠償。
阿發的冤案,始於民國87年4月18日遭到羈押,終於民國95年4月13日獲得賠償,前後歷時8年。這段期間,正巧橫跨台灣刑事司法新、舊制度的交替。不可否認,阿發能夠洗冤昭雪,主要是拜刑事訴訟新制所賜。然而,新制施行迄今已近20年,為何冤案仍不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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