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茉莉的謊言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民國106年1月19日,嘉義警方把「菜頭」拘提到案。人在家中坐的菜頭,覺得莫名其妙,詢問警方為什麼要拘他?
「涉嫌販毒。」
菜頭驚愕不已,隨即一臉苦笑,猜想到可能是怎麼回事。他向警方說,會配合辦案。不過,在被帶走前,他非常有自信的做了一件事。他請警方入屋搜查,並帶領員警到他的工寮查看。警方沒有抄出任何毒品,也沒有發現秤重器、分裝夾鍊袋等有關販毒器具。
移送檢察官偵辦後,這回菜頭不是苦笑,而是傻眼──羈押禁見。不到兩個月,檢察官依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。菜頭被移交法院審理後,法官改以5萬元交保。
從被羈押禁見,到起訴當天獲得低額交保,是菜頭坦承犯行,才因此獲得法官裁定保釋?
不!菜頭始終說詞一致:「我絕對沒有販毒!」既是如此,為什麼檢察官當初會聲請羈押他,起訴後,法官卻放了他?
因為,卷證裡透出了疑光,法官看到了。
故事,要從兩個人說起:阿富、茉莉……
阿富是菜頭的弟弟的員工,茉莉則是菜頭的女朋友。根據筆錄記載,他們曾經兩度向警方、檢察官說,菜頭曾經拿安非他命給他們吸食。正因如此,菜頭遭到檢警鎖定調查。
不過,在檢察官偵查期間,案情明顯出現了變化。因為,阿富、茉莉的說詞前後不同。
舉例來說,阿富先對警方指稱,民國105年12月27日晚上,他向菜頭買了500元安非他命,兩人一手交錢,一手交貨。但是,在檢察官訊問阿富時,他卻說,案發這晚,其實是他去幫菜頭清理雞舍,工作完後,菜頭拿了一千元的安非他命給他,當做是酬勞。
阿富的不同說詞,哪一個版本才是真的?沒想到,當法官問他之後,阿富的供詞又變了,他說:「施用的毒品都是跟朋友拿的,我根本沒有向菜頭拿過!」
跟阿富一樣,茉莉的說詞也前言不對後語。案發之初,她對警方說,是因為要施用毒品,所以向菜頭買毒。但是,檢察官偵查時,她改口說:「當時騙他(指菜頭)說是別人要毒品,是幫別人代購」。
茉莉先後對警、檢的說詞並不一致,「哪一個說法才是真的?」
沒想到,在法官追問下,她簽名具結後的證詞是:「我從來沒有跟他(菜頭)買過毒品。」
既是如此,茉莉為什麼要誣賴菜頭?
這個問題,彷彿是一片極濃又厚的黃蓮,塞進茉莉的嘴裡;瞬間,她心中的苦,一湧而出。在法庭裡,她剝開自己的心,幽幽的訴說。故事裡,滿是她的苦澀……
菜頭、茉莉是男女朋友,兩人也是毒蟲,都施用安非他命。他們知道毒品不是好東西,因此相互鼓勵、彼此打氣,並且約定要戒掉毒品。不過,兩人懷疑對方仍然繼續吸毒,因此經常吵架,且次數越來越頻繁。
大約民國105年底,為了戒毒的事,菜頭和茉莉又大吵一架:「不然分手好了!」
兩人散了。但是,茉莉忘不了菜頭。她的手機裡,仍然留著菜頭的電話號碼。
民國106年1月1日清晨5時多,茉莉不小心誤觸了手機電話鍵。這通誤觸電話的對象,好死不死,正是菜頭。茉莉渾然不知誤觸,菜頭並沒有接聽到電話;直到一個多小時後,菜頭看到這通未接電話,他知道是茉莉打來的。他回撥了電話……
警方根據線報,老早就懷疑菜頭涉及毒品案,因此對他掛線監聽。於是,茉莉也成了警方鎖定的對象。
警方當時並不知道茉莉、菜頭曾是男女朋友。因此,在菜頭回撥給茉莉的這通電話中,兩人藕似斷、絲似連的支吾內容,被警方聽來疑有不可告人之事。於是,警方傳問了茉莉。
女人心,海底針。茉莉有千百個理由可以說,甚至,她大可說出實情,這是一通兩人分手後,卻因她不小心誤觸電話,以致兩人發生了這段尷尬對話。但是,茉莉對警方說出的是假話:「因為需要施用毒品,所以向他(指菜頭)購買」。
謊言出口後,茉莉後悔極了。她的懊悔,表現在法庭裡,且透露著對舊愛情未斷絕。在法庭裡,她對著法官揭開情傷、撕下還沒癒合的傷口:
「……當時有想過,如果他(指菜頭)真的還有在施用毒品,應該讓他去監獄關,這樣就會戒掉了,……事後回想,我說的那些話真的不對,我對他真的很虧欠,心裡很痛苦,覺得自己太自私,我真的不知道說那些話,會導致這麼嚴重的後果……」。
茉莉當初的說詞,確實重創了菜頭。他被拘提、移送法辦,被羈押禁見了56天。
不過,茉莉在法庭裡的說詞,是真的嗎?她這般夾雜著愛情與毒品、謊言與事實的迷離案情,法官查得出真相嗎?
法官雖然不是情愛的占卜師;但是,法官是「證據」的探勘者。
從全案呈現出來的兩項證據,法官相信了茉莉──第一,根據電話監聽譯文顯示,在民國106年元旦的那通電話裡,茉莉和菜頭並沒有談到任何有關毒品的內容。第二,法官把茉莉送往測謊,對於有沒有向菜頭購買毒品的提問,她回答:「沒有!」
茉莉通過了測謊。而且,法官做的是「雙向」測謊──菜頭也接受測謊。結果,他也通過了。(刑事警察局測謊鑑定書,106年刑鑑字第1060500589號)
一審認定,菜頭並沒有販毒,判他無罪。
不過,檢察官有意見,上訴二審。畢竟,菜頭被控的犯罪事實中,除了「茉莉的謊言」之外,還有阿富的兩種供詞:警詢時,他說向菜頭買了500元安非他命;偵訊時,他說菜頭有拿一千元的安非他命,當做是幫他清理雞舍的酬勞。
雖然阿富前後說詞有差異,但兩者有個相同處──菜頭有拿安非他命給阿富。
「那是『明礬』啦,不是安非他命!」菜頭向法官話說從頭。
原來,阿富當初清理完雞舍後,菜頭付給他一千元酬勞;沒想到,阿富拿錢去喝燒酒,結果喝得醉醺醺回來大吵大鬧,還說要施用毒品,「為了打發他,我拿了一包白色結晶東西給他,騙他說是毒品,但其實那是明礬,並不是安非他命。」
菜頭說的是真的嗎?連阿富自己都不知道,畢竟當時他喝得爛醉。不過,阿富倒是在非常清醒時,說過這句證詞,並被記載在筆錄上:「我的毒品不是跟被告(指菜頭)拿的。」
二審看到了這句證詞。菜頭並沒有販毒給阿富。
至於菜頭被控販毒給茉莉的部分,二審則是聽到了。法官勘驗監聽光碟,民國106年元旦,茉莉和菜頭當天以閩南語的對話內容是:
「喂?」
「嘿,啊你5點多……」
「我有打電話給你喔?5點多我有喔?」
「怎樣?」
「5點多我有叫喔?」
「阿不就是你按到?那時我在開車嘛。嗯,你還沒出門喔?蛤,你還沒出門喔?蛤,喂?喂?」
「……(電話中斷)」
這段電話內容,能夠證明菜頭販毒給茉莉?這通電話的內容,像不像是茉莉所說的,是她誤觸了電話鍵給菜頭,所以菜頭回撥給茉莉的通話情節?
二審認定,檢察官的上訴,並沒有積極舉證菜頭確有販毒之事。法官駁回檢察官上訴。菜頭無罪定讞,並獲得16萬8000元刑事補償。
這個案子,並不難查。檢察官如果積極一點,就可以發現,真正轉讓毒品給菜頭、茉莉的人,是他們的朋友,叫「阿宗」(嘉義地檢署起訴書,106年度偵字第840號等),他一、二審都被判決有罪,處刑4年。
此外,檢察官如果再積極一點,也可以得知阿宗的毒品上游是「小柏」(嘉義地檢署起訴書,106年度偵字第5381號等),他被判刑13年6個月。
甚至,檢察官如果更積極一點,還會再發現,小柏的毒品上游是「小雅」,她被判處15年2個月徒刑定讞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4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);而且,早在菜頭被拘提之前的民國105年間,她就已經入獄服刑。
上述之人、上述之事,都是檢察官輕而易舉就能查知的案情脈絡及事證,但是,檢察官有查嗎?檢察官如果有查,還會上訴?而且,在民國106年元旦的菜頭與茉莉通話中,檢察官是從哪裡聽出了菜頭販毒給茉莉?
民國106年1月19日,警方登門拘提時,菜頭會苦笑,他猜想是茉莉出於報復,向警方檢舉他販毒。菜頭錯了。茉莉不是報復。她是心念舊愛。因為,她的謊言,出發點是要菜頭斷絕毒品。
茉莉也錯了。她錯的是,她愛上了一個不該愛的人。菜頭是有婦之夫,他有三個孩子,和妻子、母親同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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