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兇險司法路

  • 2019-10-18
  • 江元慶

 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96年10月4日,亡命海外多年的「竹聯幫」精神領袖陳啟禮病逝香港;隔月8日,他在台灣出殯,長眠故里。據當時媒體報導,當天有國、內外黑白兩道大約八千到一萬人參加他的告別式。在陳啟禮出殯前,發生了一樁刑案,還有一樁冤案……

根據當年警方蒐證,在陳啟禮過世後、出殯前,有黑幫份子意圖發放「走路工」,誘惑國中生參加陳啟禮喪禮,事後再吸收入幫。台中警方查出,這夥幫派份子不滿一名14歲的國中生要退出,在他放學途中堵人,並逼他上車;國中生的母親接獲通知,奔往救出兒子。

陳啟禮出殯前兩天,也就是11月6日,警方一舉逮獲5人;搜索時,並抄出一把義大利製半自動手槍。移送檢察官偵辦、羈押後,5人都被起訴(台中地檢署起訴書,96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)。經一、二、三審調查,莊、廖、陳、林4名男子有罪定讞。

全案被控不法的第5人,叫「阿照」。綜合官方文書記載,他並沒有參與吸收國中生入幫、或涉嫌脅迫青少年沾毒。他被控的犯罪情節,是和警方查獲的黑槍、兩個彈匣有關。檢察官認定他非法持有槍械。

阿照一審被判處5年6個月徒刑。他不服,上訴二審。法官仍然認定阿照有犯罪行為,並指稱他是在民國96年8月間,透過不詳管道,取得這把半自動手槍。二審駁回他的上訴,維持一審刑期。阿照不甘,再上訴最高法院。

蹊蹺,被三審瞧出來了。而且,其間大有故事……

阿照會被控持有槍枝,以致遭到起訴、羈押,並被一、二審判決有罪,和證人「小嶽」息息相關。因為,在偵查筆錄上,記載了他曾經對檢察官說過這兩句話:「槍是阿照的」、「我曾在他(指阿照)家見過這把槍」。

小嶽的這兩句證詞,在審判過程中,先後被法官採信及認定,因此成為阿照始終難以脫罪的枷鎖。但是,三審從全案卷證中發現,小嶽當初對檢察官所說的話,可不止這兩句;而且,有些對阿照明顯有利的關鍵證詞,竟然沒有出現在筆錄上。

舉例來說,在訊問光碟裡,針對這把槍究竟是誰的,檢察官和小嶽曾經出現這段對話:

問:「你(指小嶽)為什麼說是他(指阿照)的?」

小嶽:「我也不清楚,我哪知道槍是他的?」

問:「你曾經在阿照他家見過這把槍吼?確定是那把槍嗎?」

在偵訊光碟裡,小嶽並沒有出聲應答。沒想到,此時檢察官說了一句話:「好,這樣就好。」

檢察官的這句話,是不是自問自答?還有,小嶽既然口出「我哪知道槍是他的」,則明顯和筆錄上所記載的「槍是阿照的」,兩者前後矛盾。究竟小嶽說的哪一個版本才是真的?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要再釐清。

全案發回重審後,沒想到,案情發展瞬間驚變。

這把黑槍究竟是誰的?在偵審過程中,莊、廖、陳、林及阿照都極力撇清刑責,除了筆錄記載小嶽曾經說過:「槍是阿照的」、「我曾在他(指阿照)家見過這把槍」之外,有罪定讞的莊姓男子,也曾經兩度對警方、檢察官言之鑿鑿的說,「槍是阿照的,他在民國96年8月底到9月初之間,把槍交給我。」

莊男甚至說,他會記得在這段期間交槍,是因為他和阿照曾在交槍前的民國96年8月20日有通過電話。

「不可能!」阿照向法官喊冤。他舉出一個證據,瞬間戳破莊男的謊言。原來,阿照是個毒蟲,他曾經在民國96年8月27日到10月18日,在台中勒戒所戒毒。法官一查,果然確有其事。

這段期間阿照既然是在勒戒所,他怎麼可能會在民國96年8月底到9月初之間,交槍給莊男?衍生而來的問題是,既然阿照被控的犯罪時間點不符,他為什麼會被起訴?甚至還被一、二審判決有罪?

會不會是莊男記錯了時間?由於他曾斬釘截鐵的說,會記得交槍的日期,是因為事前有和阿照通過電話。法官再查。

果然,法官發現莊男確實在民國96年8月20日有一通電話。但是,經過進一步追查後,案情再度瞬間翻盤。因為,這通電話裡,莊男並不是和阿照通話,而是一名女子。而且,兩人談話內容,和槍枝無關,更沒有提到阿照。

雖然莊的說詞,再度被發現不實,但這個真相仍然不得而知:槍是誰的?

由於筆錄記載小嶽指證「槍是阿照的」、「我曾在他(指阿照)家見過這把槍」,因此,法官追查的箭頭指向他。在窮追不捨下,小嶽向法官說出內情。原來,莊姓男子是小嶽的老大,小嶽當初被警方帶到警局時,「老大叫我照他的口供說。」

疑問來了:小嶽既然被帶到警局,莊姓老大能有機會和小嶽串證,要他配合莊男的說詞,把黑槍栽贓給阿照?

小嶽所謂的「內情」,是真的嗎?

由於最高法院把全案發回時,具體指出小嶽偵訊的證詞,和筆錄有記載不符之處。為了一舉查出小嶽證詞的真實性,法官砸下心力,做了這件事──勘驗檢察官當初偵訊小嶽的光碟。此舉,果然打開了真相的大門。

門內的答案,令人訝然!

從偵訊光碟中,「更一審」法官發現,原來偵查筆錄所記載的「我曾在他(指阿照)家見過這把槍」,這句話並不是小嶽說的,而是檢察官所訊問的問題!(台中高分院判決書,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71號,判決理由五之(四)之3)

也就是說,前述檢察官訊問小嶽的那句話:「你曾經在阿照他家見過這把槍吼?……」由於小嶽當時並沒有出聲應答,使得檢察官的提問句,在筆錄上變成了小嶽的回答句:「我曾在他(指阿照)家見過這把槍」。

二審發現了真相!不僅判決阿照無罪,法官並在判決書裡不客氣指出,檢察官起訴內容所列舉的部分證據,有瑕疵、有矛盾、有卷證不符之處。

對於法官的指斥,檢察官悶不吭聲,沒有上訴。歷經四年多的偵審,阿照無罪定讞。

阿照算是「更生人」。他下定決心拒絕毒品後,努力開展人生,經營一家資源回收公司,聘請四、五名員工,生意也還不差,平均每個月約有十萬多元的利潤。

沒想到,只因他不願再走回頭路、不肯再過荒唐人生,遭人栽贓持有黑槍,以致無辜被羈押了60天。阿照雖然後來獲得24萬元刑事補償,但是,他的努力已盡付流水;因為,他在羈押期間,公司倒了。

對於這場官司橫禍,阿照欲哭無淚,也無語。但是,百姓有疑:為什麼關鍵證人明明沒有說「我曾在他(指阿照)家見過這把槍」,但是,在偵查筆錄上,這句話卻是被硬塞在小嶽口中?

還有,既然三審能率先窺出全案有疑,繼而「更一審」法官再接棒查出真相,一審、二審為什麼會沒發現?會查不出來?甚至不勘驗檢察官偵訊小嶽的光碟,就重判了阿照?

這個案子裡,阿照先遭人栽贓嫁禍,關鍵證人的證詞又被動了手腳。江湖險,司法有時更兇險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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