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比對出的真相

  • 2019-10-04
  • 江元慶

 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105年3月29日上午,屏東縣枋寮警分局幹員持搜索票,到計程車司機「阿崑」家裡搜索,查扣他兩支手機。在檢察官後續偵辦中,阿崑遭聲押獲准,再被起訴,罪名是販毒。他被控販賣安非他命給「阿雄」、「小潘」各兩次(屏東地檢署起訴書,105年度偵字第2391號等)。

一審調查後,法官根據全案證人說詞,以及警方監聽譯文,認為阿崑販毒給小潘證據不足,判決無罪。不過,在販毒給阿雄部分,法官則認定證據充分,依一罪一罰規定,分別判處他8年4個月、8年6個月徒刑,合併應該執行9年10個月徒刑。

檢察官不服阿崑有兩案獲判無罪,阿崑則是不服另兩案被判有罪,雙雙上訴。

法官審理後,做出判決:在檢察官上訴部分,判決駁回,維持無罪;阿崑上訴的部分,則改判無罪。也就是說,檢察官所起訴的四件販毒案,二審判決全部無罪。

檢察官不服,再上訴最高法院。結果是自討沒趣。因為,三審認定,檢察官所提出的上訴事證,仍然不能證明阿崑有販毒行為。全案無罪定讞。

這個案子,司法偵、審過程,發展有趣:檢察官起訴了四件販毒案,一審判決其中兩件有罪、兩件無罪;二審則判決,無罪的還是維持無罪,有罪的改判為無罪;三審定讞時,四件販毒案全部無罪。

這般的偵、審結果,像不像民間嘲諷司法的這句話:「一審全判,二審減半,三審都不算」?

此案會有這般發展,是因為有法官在「探勘」之後,查覺了被視而不見的真相……

這個案子裡,檢察官有一個很重要的起訴基礎,是阿崑承認和阿雄合資買毒,但並非販毒;不過,阿雄在警方調查、檢方偵查時,卻供稱是向阿崑買毒。在雙方各執一詞,且檢警握有兩人通聯譯文下,阿崑有販毒嫌疑,因此遭到起訴。

不過,從一審開始,案情有了重要變化。原先指控向阿崑買毒的阿雄改口了:「我是和阿崑合資買毒,並不是向他購毒。」雖然阿雄的說詞和阿崑一致了,不過,法官傳來阿雄的表弟「湯姆」做證時,他說出一句重要證詞:

「阿雄要我拿錢給他(指阿崑)的時候,曾經告訴我,這筆錢是購買安非他命的欠款……」

湯姆的這句話,和阿雄原先在警方、檢方面前說詞吻合,阿崑因此被一審判決有罪。法官甚至認定,阿雄後來會翻供,改稱是他和阿崑合資買毒,是出於保護、包庇阿崑。

而且,一審在重判阿崑9年10個月徒刑的理由中,法官還根據兩人的監聽譯文內容,認為阿雄、阿崑是屬於「買賣」關係,並不是「合資」關係(屏東地院判決書,105年度訴字第75號,判決理由壹之一之(三))。

案情發展至此,有兩個清晰的關鍵證據,就像是螃蟹的兩隻螯,緊緊鉗住了阿崑──證人證詞、監聽譯文。

困在官司裡,且被重判的阿崑,極力喊冤。

阿崑是毒販?還是,他和阿雄只是共同合資買毒的毒蟲?為了釐清案情,二審決定勘驗全案監聽譯文。這一聽,法官把真相刨掘了出來;而且,案情真相之外,還有真相……

根據檢察官的起訴內容,阿崑是於民國105年2月15日晚上10時,在屏東縣萬巒鄉的7-11超商前,販賣安毒給阿雄。不過,二審勘驗監聽內容後發現,這晚的6時9分、11時9分,阿崑、阿雄有兩通電話往來,在通話內容中,兩人並沒有談論任何與買賣毒品有關的內容,甚至於,雙方連一般交易毒品常見的價金、數量、代號、暗語都沒有。

而且,由於這兩通電話的交談時間,是阿崑被控於這晚10時販毒給阿雄的之前與之後,法官從這兩通電話的談話內容中,得知一個真相:原來,阿崑、阿雄在這晚根本就沒有見面!

因為,通話內容顯示,阿雄這晚從6時到11時之間,他一直都在屏東山上;即因如此,阿雄才會打電話聯絡阿崑。兩人既然沒有見面,阿崑如何販毒給阿雄?

檢察官起訴阿崑、阿雄交易毒品,並引據兩人的監聽譯文當證據。但是,在監聽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情形下,為什麼阿崑還會被起訴?還有,為什麼他還會被重判9個10個月徒刑?

令人錯愕的是,從監聽譯文中,可以發現證人說詞與事實不符之處,在全案中還不少。

例如,阿雄曾經供稱,他和阿崑有段通話的內容,是他向阿崑購毒,兩人在談論賒帳的事;但是,二審在比對監聽譯文後,發現阿雄的供詞有問題。因為,他的陳述和監聽譯文兜不起來,且和事發經過差距頗大。

又例如,阿雄指稱,他曾經拜託表弟湯姆先代墊購毒款項給阿崑;不過,二審比對監聽譯文後,又發現不符事實。因為,在監聽內容中,湯姆這天其實是去屏東潮州向阿崑拿東西,而不是交付錢財給阿崑。(高雄高分院判決書,106年度上訴字第244號,判決理由四之《二》之(二))

正因證人說詞和監聽譯文彼此「打架」,鉗住阿崑的證據之「螯」就此鬆動。阿崑脫困了。二審改判:阿崑無罪。

阿崑被控販毒,既有證人指控,又有檢察官、一審法官先後採用監聽譯文;因此,不得不令人疑惑的是:二審在比對監聽譯文時,有沒有可能出錯?

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疑問,將由最高法院負責解答。

九個月後,三審揭開謎底,判決出爐:檢察官上訴駁回。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和二審幾乎一致,直指全案的證人指述和監聽譯文裡的事實情節,並不符合。

這般結果,令人不得不質疑。既然二審對全案起疑,進而從監聽譯文、證人指述中,比對出全案實情,且查覺罪證有疑,為什麼檢察官、一審法官當初在偵審時,會不覺有疑?更何況,如前所述,全案中與監聽譯文不符的證人說詞,還散見多處,檢察官、一審法官怎麼會渾然不覺?

阿崑當年被羈押了210天。他獲得交保後,計程車營業登記證被撤銷,不能開車謀生。此外,他家的低收入戶資格也遭取消,一夕間,全家生活陷於困頓。有一段時間,他完全找不到工作養家糊口。無罪定讞後,他獲得84萬元補償。

這個案子裡,阿崑能從被一審判處9個10個月徒刑,到全案還他清白,關鍵在於二審比對了監聽譯文,從中找到證人說詞有假。二審的比對,挖出了案情真相,也掘出了另個真相:檢察官的不查、一審法官的不覺。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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