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有人搞鬼!

  • 2019-09-06
  • 江元慶

圖片來源:中央研究院 數位文化中心[/caption]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89年8月18日凌晨近3時,一名男子悄悄潛入彰化一家紙類資源回收場。睡夢中的管理員被歹徒發出聲響驚醒,在睡意朦朧中起身查看,赫然被嚇了一跳──屋內有人影。隨即,他又被嚇了一大跳;歹徒出聲:「把錢交出來!」

出於驚嚇的自然反應,管理員出腿踢向人影處;不料,他右膝蓋到小腿被砍傷,頓時血流如注,痛得睡意全消。他緊緊盯著歹徒,在屋外兩盞路燈稀光照射下,管理員自稱看出歹徒形貌體廓,而且雙手都拿著菜刀。

管理員報案說,他在無力反擊下,告訴匪徒錢財擺放的位置;不料,當歹徒發現裝錢的鐵盒子裡只有一百多塊錢銅板後,氣得抓狂,雙手揮刀在屋內亂砍,以致窗戶、床墊、辦公室多處被毀壞。管理員說,歹徒一再喝令他交出財物。

根據當年筆錄記載,歹徒威嚇索錢的方式很特別,他要管理員把4000元裝在一個信封袋裡,且必須要在當晚放在已經停用的「三民」游泳池售票處;歹徒還撂狠話,如果不依照行事,就會再對他不利。

管理員受傷,瑟縮在屋內牆角處。歹徒似仗著手有雙刀,在屋內停留時間甚久,甚至還向被害人要菸抽。管理員急中生智,表示隔壁的辦公室有兩條長壽牌香菸,並說腳傷已無法行走。歹徒不疑,自行前往取菸;被害人則趁機逃離屋內,奔往大馬路求援、送醫、報警。

警方趕到現場時,匪徒早已不知去向。經被害人清點,有兩條菸、他長褲裡的現金1萬2000元被取走。在彰化警方專案緝凶下,短短3天就宣告破案。

警方破案神速的原因,完全仰賴受傷的管理員。因為,他始終覺得歹徒似曾相識,但一時又想不起來曾在哪裡見過對方。直到警方拿出有犯罪前科的「治安人口」照片給他指認時,管理員才終於想起這名稍有禿頭的歹徒,就是在他收紙場附近擺攤販賣甜甜圈、麵包的人。他叫「阿祐」。

警方在阿祐家搜出兩把刀刃不平,且呈現齒痕狀的菜刀,還有兩條長壽牌香菸,其中一條已經拆封。此外,警方還查扣了一件黃色上衣;因為,管理員報案時指稱,歹徒身穿黃色上衣作案。

阿祐否認犯案。他辯說,家裡被搜出的兩條長壽牌香菸,是他買的,不是搶來的;至於兩把刀刃不平的菜刀,則是因為他拿來砍伐屋外的樹木,才會齒痕凹凸。

檢察官前往實地勘查,發現現場的窗戶是透光玻璃、屋外兩盞路燈確實可透進屋內;而且,歹徒作案時間長達二、三十分鐘,管理員有相當時間記住歹徒。檢察官起訴阿祐(彰化地檢署起訴書,89年度偵字第6379號等)。

一審支持檢方。有竊盜前科的阿祐,由於是在5年內再犯,法官依累犯規定,判處他8年徒刑。

阿祐不服,上訴二審後,案情發展令人瞠目結舌……

「我是冤枉的,不是我做的!」阿祐說出來的內情,令人驚詫。他說,當初他被警方「帶」到案發地點時,犯罪現場的屋內窗框並沒有被刀砍過、或敲擊過,而是事後才有的痕跡。

他還說,至於警方從他家搜出來的兩條香菸,是他在住家巷口商店買的,「而且,在警局的時候,被害人也有說:『這兩條香菸不是我的』」。

被砍傷的管理員曾經說過「這兩條香菸不是我的」這句話?

由於這兩條長壽牌香菸被檢察官列為起訴的證物,因此,管理員如果真的說了這句話,則無異推翻了證物的真實性,以及起訴的正確性。

管理員真的說過這句話:「這兩條香菸不是我的」?

結果,是真的。而且,二審還找到了證據!

阿祐被捕的當天,也就是民國89年8月21日,傍晚約6時,管理員到警局做筆錄。在警詢筆錄裡,有他的這段證詞:

「……我便跟他(阿祐)說,我這裡有七星牌香菸,他又跟我說,他不抽七星香菸,要抽長壽牌香菸,……」

而且,隔天下午,管理員也對檢察官說出相同的內容。

案情峰迴路轉,而且,疑門大開──管理員被劫走的是兩條「七星牌」香菸,但是,警方在阿祐家搜出的兩條香菸、檢察官起訴的證物、一審判決阿祐有罪的證據,則是「長壽牌」的香菸。

除了香菸證物與案情不符之外,二審還發現了管理員的說詞有問題。因為,法官經過比對後發現,管理員歷次在警局、檢察官面前指述的情節,「一次比一次嚴重,且各次指述前後矛盾」(台中高分院判決書,90年度上訴字第331號,判決理由二之(一)之7之(二))。

更讓二審感到可疑的是,由於受害人被砍時流很多血,但從阿祐家查扣的兩把菜刀,經刑事警察局鑑驗後,卻完全沒有血跡反應;甚至於,放零錢的鐵盒子、阿祐穿的黃上衣,也都沒有血跡斑痕。此外,警方在現場採到的8枚指紋,有4枚是管理員的,沒有任何指紋是阿祐的。

還有,在警方現場蒐證照片中,有6張照片並沒有窗框、辦公室電腦、電視、冰箱被毀壞的照片。由於這些照片的顯示日期是89年8月18日,因此可確定是案發當天所拍攝。

但詭異的是,全案還有另外一組照片;照片中,現場的窗框、辦公室電腦、電視、冰箱被毀壞。不過,照片上並沒有顯示拍攝日期。為什麼會出現這些器物被毀損的照片?是誰幹的?動機是什麼?目的又何在?

二審的這項發現,和前述阿祐的說詞不謀而合:「……案發之後,我被警方帶到現場時,窗框並沒有被刀砍過、敲擊的痕跡,而是事後才有的痕跡……」。

此案疑點重重。二審並指出,全案的科學證據並不能證明阿祐就是歹徒。法官改判:阿祐無罪。

檢察官不服,上訴三審。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重審,原因之一是:被害人和歹徒面對面長達30分鐘,會指認錯誤?

「更一審」審理後,法官也是如此認為:根據鑑定結果,這個案子裡的跡證沒有一項和阿祐有關或相符,並不能證明阿祐就是強盜。阿祐再度獲判無罪。

檢察官沒有再上訴。全案無罪定讞。阿祐被羈押長達394天,最後獲得118萬2000元冤獄賠償。

這個案子充滿疑雲:被害人在前兩次接受警方做筆錄時,完全沒有提到歹徒穿什麼顏色的衣服作案、也沒有說過歹徒跟他要菸抽、更沒有記載長壽牌的香菸被劫走,甚至,管理員也沒有說出歹徒使用菜刀砍窗框等器物。

但是,警方結束搜索阿祐家20分鐘後的第三次、第四次警詢筆錄上,上述內容、阿祐家中被搜出的菜刀及長壽牌香菸等等證物,在員警出示證物後,一一出現在管理員的筆錄裡……

很明顯的,這個案子裡,有人搞鬼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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