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最高法院的伏筆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民國96年9月1日下午約2時,有兩名男子騎乘一輛機車,在台北縣五股鄉(今新北市五股區)疏洪一路的運河公園旁鬼鬼祟祟。他們悄悄靠近一輛轎車,以非常快的速度拆下轎車左後照鏡。就在他們得手之際,有人高呼:「有小偷!」
高聲喊抓賊的人叫「小楊」,他是車主「阿璋」的表弟。兩賊在偷轎車左後照鏡的時候,表兄弟倆正在附近池子釣魚。
兩竊賊抓著偷來的左後照鏡,拔腿跑向機車,企圖逃離。表兄弟則是丟下釣桿,也狂奔向對方的機車處,意要抓人。這場競速,雙方幾乎同時抵達。
小楊跑得比表哥快,他及時抓住竊賊的重型機車後方置物箱,不讓對方逃跑。歹徒則是加足油門要逃離。表哥「阿璋」尾追抵達後,正要靠近兩賊的機車時,坐在重機後座的小偷突然拉扯阿璋身上的斜背包。在猝不及防下,阿璋跌個踉蹌,背包帶被扯斷、背包被搶走;小楊在隻身不敵對方猛催油門下,被拖行了大約10公尺。
兩賊揚長而去,他們的犯行已經不只是竊盜了。因為,表哥的轎車零件被偷、內有七千元現金的背包被搶,表兄弟還受傷。兄弟倆仍不放棄,他們駕駛左後照鏡被偷的轎車繼續尾追。不過,當追到台北縣八里鄉(今新北市八里區)龍米路232巷附近時,歹徒機車不見了。雖然追丟了,但小楊記下歹徒重機車號:「933」。
就是這麼湊巧。根據當年報案筆錄記載,案發當晚約6、7時,他和表哥從淡水下班,途經關渡大橋時,赫然發現這輛「933」車號的重型機車(台北縣警局蘆洲分局調查筆錄,民國96年9月1日)。表兄弟倆又繼續尾追,這回他們終於追到了。竟然還是這麼湊巧,騎重型機車的人,就住在八里龍米路232巷附近。
表兄弟報案後,警方逮到騎重機的男子「阿富」。警方調查發現,37歲的阿富有竊盜、贓物、毒品前科,員警並在他家查扣到是涉嫌用來拆卸轎車左後照鏡的電動螺絲起子。
阿富否認犯案。他具體指出,轎車左後照鏡被偷的案發當時,他和八里鄉的一個社區主委,及其他兩人在一起喝酒聊天。
是真的嗎?阿富被移送法辦後,檢察官傳問這個社區的王姓主委等三人,證實了一件事:阿富撒謊!因為,他們證詞一致:案發當時並沒有和阿富喝酒。甚至於,當時值班的社區警衛也做證說:「當天沒有看到阿富和人喝酒。」
檢察官起訴阿富,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根據,在偵查庭上,表兄弟指認阿富「就是偷東西跟騎機車的那個人」(士林地檢署起訴書,96年度偵字第10788號)。
法官審理時,阿富繼續喊冤,堅決表示沒有做案。不過,表兄弟仍然指證歷歷,並說:「有看到(歹徒)身材與臉型」、「臉側面及正面都有看到」。他們還說,有看到兩竊賊「把後照鏡放在機車置物箱」、「有抓住機車後方的置物箱」。
一審認定,阿富就是匪徒之一,依竊盜、搶奪、傷害三個罪名,判處他兩年兩個月徒刑。
阿富不服判決,上訴二審。不料,案情驟變。
阿富被改判無罪,其中最重要的關鍵事證是:阿富騎的這輛重型機車,根本就沒有置物箱!
這件刑案從表兄弟報案開始,他們對警方、檢察官、一審法官說了多次的機車置物箱,筆錄上也有多處記載「置物箱」這三個字。而且,在案發之初,阿富被「逮」時,由於他的重機是做案工具,警方為了保全證據,在第一時間就對這輛重型機車拍照存證。
也就是說,這張重機照片自始至終就在全案卷證裡;甚至,一審在審理期間,法官還當庭勘驗過這張照片。既是如此,經手偵、審此案的司法人員,怎麼會沒有發現如此明顯的外觀差異──歹徒的重機有置物箱,但阿富的沒有?
阿富不知道應該感到幸運,還是覺得可悲。阿富的重機並沒有這個大到可以裝得進轎車左後照鏡的置物箱,竟然是在二審的時候,才由法官認為,光憑這點,就明顯與事實不符(台灣高院判決書,97年度上訴字第5263號,判決理由四之(一))。
而且,二審還發現,案發當時最先跑到歹徒停放機車處的小楊,似乎並不是很確定阿富的機車,就是兩竊賊所騎乘的重機;因為,在一審時,小楊曾經當庭說過這句話:「我事後回想整件事情,應該是我記錯了才對。」
小楊會自承可能記錯,是因為全案始終有一個令人難以費解的疑點:小楊和表哥在同一天兩度尾追、跟蹤歹徒的機車,雖然他具體指證歹徒車號是「933」,不僅和阿富的重機車號相同、款式也吻合,但是,既然他跟蹤的時間長達四個多小時,他為什麼會沒有記住車號前的英文字母?
即因如此,這個案子不能排除一個可能性:在車號、重機款式完全吻合的陰錯陽差下,阿富被冤枉了。因為,除了阿富的重機並沒有置物箱,是最明顯的證據之外,二審還發現,警方辦案時有重大瑕疵,以致陷阿富於不利。
原來,案發當晚,這對表兄弟跟蹤阿富到八里住處時,立即報警。警方逮捕阿富後,依照規定必須採取「真人列隊」方式,由表兄弟來指認歹徒是不是阿富。但是,警方犯了第一個錯:要表兄弟當場指認。
而且,警方違反規定猶不自知;回到警局後,又犯了第二個錯。員警拿出只有阿富的照片,給表兄弟倆指認。二審因此認定:警方的指認有誤導之嫌。
二審改判阿富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最高法院。三審支持二審,在駁回上訴時,還「教育」了檢察官一頓。因為,上訴三審的檢察官,令人難以恭維。
因為,當初二審法官在「調查證據」的程序結束之前,曾經當庭詢問兩造(公訴檢察官、被告):「是不是還有證據要請求調查?」根據當天的筆錄記載,檢察官當時回答說:「無。」
可是,檢察官卻在上訴最高法院時,才提出二審有應該要調查,但沒有調查的證據。三審因此「告訴」檢察官:最高法院是法律審,既然檢察官當初表示沒有要請求調查證據,現在就不能拿來當成上訴三審的理由。
終於,阿富無罪定讞。
這個案子裡,有許多的巧合。但在諸多巧合裡,藏著啟人疑竇之處,例如:「事發之後,阿富的機車有沒有拆掉後車箱?」
這是最高法院在判決書裡的一處伏筆。三審有質疑。但是,沒人有答案。
這個案子,怎麼會查成這個樣子?
阿富當初被羈押了60天,他獲得18萬元的冤獄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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