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造孽還升官的檢察官

  • 2019-08-16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我不知道該怎麼稱呼這個案子,因為,其中有真案、有冤案、有錯案,也有假案。我也不知道該不該稱呼起訴這個案子的人,叫做「檢察官」?

民國102年8月,台中地檢署起訴一件違反「廢棄物清理法」等罪名的案子。檢察官指控,有一家專責處理事業廢棄物、從事資源再利用的企業集團,向多家廠商每月承攬處理事業污泥,但業者並沒有依照規定,必須要以乾燥等方式來處理這些廢棄物,就涉嫌以低價交給包商,濫倒在中部地區15處非法棄土場(台中地檢署起訴書,102年度偵字第10554號等)。

此案被起訴的對象,多達108人,其中包括7家公司。檢察官認為,這些人對國人居住環境造成重大危害,因此建請法官從重量刑。

不過,歷經一、二審將近五年調查,不論是審理過程、判決結果,全案可用「匪夷所思、瞠目結舌」等等字眼來形容。

先來看此案的判決定讞結果:被起訴的108人(或公司,下同)中,有多達68人無罪、13人公訴不受理、4人免訴;也就是說,被判決有罪確定的有23人,他們分別被判處1年2個月到2年10個月不等徒刑。

但是,為什麼有多達85名被告獲判無罪、公訴不受理、免訴?探查原因後,檢察官辦案的荒腔走板,令人駭然。

一審新收此案後,法官閱卷時,發現奇怪之處──在起訴書中,檢察官有些陳述的起訴事實,內容並不具體、範圍也不特定。法官認為,這般起訴模糊不清的內容,會讓這樁官司未來在審理過程中,發生這兩個狀況:第一,法官無法確定審理範圍;第二,被告不能做訴訟防禦上的準備。

而且,法官還發現,遭到起訴、但因檢察官上述情形,以致訴訟權利會受到影響的被告,並不止一人。

在檢察實務上,一個案子的起訴是由「偵查檢察官」負責;當案件起訴、進入法官審理階段時,則是由「公訴檢察官」接手,負責到法庭執行論告。因此,審理之初,法官在召開「準備程序庭」的時候,就曾經「多次」告知公訴檢察官,應該要把起訴內容說明清楚。不料,偵查檢察官卻只是透過公訴檢察官「轉達」說,請法官自己查明,並綜合判斷起訴範圍。

檢察官的這番說詞,讓人傻眼!

因為,檢察官起訴之後,在把案件移審給法官審理時,對於犯罪的起訴事實、範圍,就應該要在起訴書裡詳細說明,並且要具體特定。因此,對於這個檢察官在起訴書裡說得不清不楚,卻要法官去查得清清楚楚,一審不禁惱了起來:豈得由法官調查證據後,再由檢察官依據法官調取證據的內容,再去具體、特定這些被告犯了什麼罪?

令人難以置信的是,法官另外發現,有多名被告遭到起訴後,他們有什麼犯罪事實,在起訴書的「犯罪事實欄」裡,檢察官竟然隻字未提。法官不禁質疑:既然檢察官沒有記載這些被告有什麼犯罪行為分擔、或有什麼犯意聯絡,他們為什麼會被起訴、列為被告?

檢察官偵查之粗糙,法官越查越多;而且,多到令人咋舌。

舉例來說,一名游姓高階主管被控參與不法,但法官調查發現,他是在民國101年5月才任職,和起訴書記載的時間完全不符;還有,一名黃姓廠長被控犯罪,檢察官指控他在100年1月參與不法,但實際上,黃是在100年8月才出任廠長。

此外,檢察官起訴一名葉姓怪手司機,指稱他參與犯罪的時間,是從民國102年4月16日到同年5月1日。但是,檢察官根本是亂起訴!因為,經過法官調查後,發現葉姓司機這段期間是在監獄裡;他因為別的刑案,入監服刑。

另有一名蔡姓司機,曾經於民國102年7月5日,以「證人」身分接受偵訊過一次;當天,偵查檢察官詢問的重點,是問他在公司擔任什麼職務、工作內容。

沒想到,檢察官此後再也沒有偵訊過蔡姓司機,就直接把他改列為被告,並且起訴他。法官查出這段內情後,毫不客氣的指出:檢察官完全剝奪了蔡姓司機在偵查中的防禦權(台中地院判決書,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,判決理由之甲之伍之四之(四)之5之(3))。

這個案子裡,會有多人遭到「免訴」,原來是因為早在檢察官起訴此案之前,就有部分被告因為幹下相同亂倒廢棄物的事,由於他們前、後案犯罪時間重疊,犯行態樣相同,且被控罪名一樣,並被判刑確定。也就是說,在前案已經定讞下,檢察官又把他們起訴一次,已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:「一事不再理」。

一審調查過程中,有多名被告向法官「投訴」,指稱當初遭到檢察官以飆罵等不當方式訊問。茲事體大,為了解是否真有此事,法官砸下心力,逐一勘驗檢察官訊問他們的光碟。結果,檢察官在訊問一名尹姓金主的過程中,出現這段對話:

檢察官:你如果這樣子就是你害了別人,不代表你沒有犯意,……你拉他們下水,大家都押了,只剩一個○○○,你覺得我會不會押他,我能不能押他,我這個案子已經押了10個人了,我有差嗎?我一點差也沒有啊。

尹:只是希望檢察官明察啦。

檢察官:我10個跟20個有差嗎?

尹:所以我說希望檢察官明察。……

法官聽到這段內容後認為,檢察官的說詞,不無以收押○○○為手段,而要求尹姓被告配合陳述。(作者說明:前述與此處之○○○有具體人名,由於姓氏罕見,此處匿名)

此案裡,的確有不少無辜之人遭到起訴;其中,徐姓婦人堪稱是無辜中的最無辜。她與此案毫無瓜葛,甚至不是任何一家公司的職員。徐婦其實是一家人壽公司的職員,她純粹是因為丈夫工作忙碌前往幫忙,而意外捲入此案。即使有證人為徐婦澄清,但檢察官仍然起訴她。

對於遭到起訴,徐婦氣憤難當的說:「我覺得不應該是一個女生嫁給先生之後,就要有連帶責任,我覺得這跟滅九族沒有兩樣。」對於幫助丈夫,卻淪為被告,她說:「我覺得這根本就是一些(人)要升官,讓我們成為犧牲品踩在腳下。」

一審宣判後,因被判有罪而提起上訴的,有11人。檢察官不服判決,對70名被告提出上訴。整整一年後,二審做出判決,除了一家公司被改判之外,其餘的上訴都被駁回。

也就是說,檢察官當初起訴的108人中,有多達68人無罪、13人公訴不受理、4人免訴。全案定讞。

當初被羈押的被告中,迄今已有五人提出刑事補償,他們總計獲得198萬6400元。這五人中,有被羈押121天、家有一雙兒女待撫養的憂心母親;有罹患恐慌症、卻孤絕於看守所87天的罹病碩士……。不過,檢察官造的孽,還不僅止於此。

民國102年8月,檢察官起訴此案。由於被告眾多、事證繁雜,一審耗費3年9個月才審結全案。但在審判過程中,謝明錫、陳有清這兩名被告陸續死亡。他們在死前都沒有奪回清白,沒有聽到法官對他們說出這一聲:「無罪!」

終於,我知道該怎麼稱呼這個案子了:這是一樁「慘案」!

「我覺得這根本就是一些(人)要升官,讓我們成為犧牲品踩在腳下。」獲判無罪定讞、在人壽公司上班的那名徐姓婦人,果真料中了一件事:民國102年8月12日,法務部發布一批檢察官人事調整案。偵查起訴此案的檢察官,調升主任檢察官。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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