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翩翩起舞

  • 2019-08-09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98年8月「莫拉克風災」過後,有一棵長達15公尺、樹徑粗有1.2公尺的漂流木,因山崩被暴雨沖刷而下,橫躺在濁口溪上游河谷。這棵漂流木屬於「一級木」櫸木,價格不菲。山老鼠聞風而至,伺機盜運。屏東林區管理處得知山老鼠蠢蠢欲動,「處長」立即調派巡山員、大型機具,長途跋涉7個多小時,才終於運回這棵漂流木。

這根櫸木漂流的故事,已被載入篇章。然而,造化弄人,當年一聲令下,奪回櫸木的處長,後來也「漂流」了長達八年。他是在司法長河裡……

民國96年7月出任屏東林管處的處長,在民國100年5月調任農委會職工訓練中心主任。在他就任新職的同一天,檢調發動偵辦,包括林務局、林管處多名官員被約談;經漏夜偵訊,包括處長在內,有多人被收押禁見,並遭到起訴。

檢調指控,從民國81年間起,政府每年投入數千萬元以上,由林務局推動離島造林,公開招標委由廠商負責育苗、造林、綠化等工作;但在招標過程中,有官商勾結、洩漏底價、貪污舞弊等等不法行為(金門地檢署起訴書,100年度偵字第416號等)。

一審調查後,發現確實有官商不法事證,依犯罪情節不同,分別處刑。其中,被判最重的是一名董姓技正,遭判處25年徒刑,併科2500萬罰金。處長則因為涉嫌收賄30萬元,被判刑7年6個月,併科罰金90萬元。

處長承認,他在職務宿舍內和林姓業者會面,也收下對方帶來的兩罐茶葉禮盒,「但禮盒紙袋裡,絕對沒有錢!」從約談、偵查到審判期間,處長不斷如此澄清。不過,他會被起訴、遭判刑,有兩個重要關鍵:人證、物證。

在「人證」部分。自稱認識處長十幾年,經營環境綠化公司的林姓業者親口向檢察官說,他是屏東在地人,知道處長的宿舍在哪裡,「我只有去過一次,就是送30萬元那次」。

至於「物證」部分。檢調當初搜索時,查扣一本帳簿,裡面有這幾個字:「春○長木30」。林姓業者指稱,這幾個字的意思是:「長,是指屏東林管處長,……是指我要負責拿30萬元給他」。

「絕對沒有這30萬元!」處長堅決否認收賄。被一審判處重刑後,他上訴二審,繼續喊冤。法官一查,案情翻轉。

林姓老闆害慘了處長!因為,他在全案裡的說詞,一直反覆無常。

林姓業者的證詞,在全案發展過程中,不斷出現變化。案發之初,他接受調查員訊問時,否認行賄處長。甚至於,檢察官同意把他適用「證人保護法」之後,他還是否認行賄30萬元給處長。根據當年筆錄記載,林姓老闆對檢察官說了這句話:「我準備要送,但我還沒送。」

不料,他後來改口,指稱在民國100年1月24日,帶了30萬元到處長的公家宿舍,把賄款放在裝有兩罐茶葉的禮盒內,「我跟他說,這要給你泡,他說好,我就把含有30萬元的牛皮紙袋(禮盒)放進儲藏室。」

但是,民國100年12月28日,金門地院開庭審理時,林姓業者的說詞又變了。他當庭具結,做出證詞:並沒有行賄30萬元給處長,對調查員、檢察官說的內容是錯的,「我那天沒有帶錢去。」

對於前後說詞的反覆不一,林姓老闆認錯表示:「是我記錯了。」他並且根據被查扣的帳簿內容說,帳冊上有打勾符號的,代表是已經送出賄款,沒有打勾的,則是沒有送出賄款。

二審查閱帳簿,發現在「春○長木30」這幾個字的後面,並沒有打勾。

為了查明林姓業者所言是否屬實,二審追查發現,帳冊上被標註有打勾的人,確實符合賄賂事實;反觀帳本上沒有被打勾的人,包括屏東林管處秘書、課長,他們確實沒有收賄。法官因此認定,林姓老闆的證詞和帳冊上的記載是相符的,他的證詞具有可信度。

既然林姓業者先前說法一致,堅決表示沒有行賄處長;但是,他為什麼後來又翻供?其中有何原委?

二審決定勘驗林姓老闆當初接受調查員詢問的詳細過程。這一查,真相豁然而出。因為,法官聽到了其中這段對話:

調查員:……簡益章說誠意不足嘛,嫌你送他30萬誠意不足。……

林姓業者:……什麼誠意不足?我還沒送他,怎麼說誠意不足?……

二審認定,林姓業者在調查員詢問時,就已經明確表示沒有行賄處長,而且,不論是帳冊記載的內容、或是監聽譯文,也不能佐證行賄30萬元是千真萬確之事。法官判決:處長無罪。

檢察官不服,上訴最高法院。在上訴理由中,檢察官指出,林姓業者在調查局、偵查中、地院審理時的證詞會前後不一,是因為礙於他和處長的情誼所致。

這可奇怪了,上訴內容中的這句話:「證詞會前後不一,是因為礙於他和處長的情誼所致」,檢察官有證據嗎?如果有,證據在哪?如果沒有,檢察官是不是以猜測方式,提起上訴?

而且,最高法院在駁回上訴時,直接「打臉」檢察官。三審指出,林姓業者並不是在地院審理時才翻供,他對於有沒有行賄處長的證詞前後不同,是早在調查員詢問、檢察官偵訊時,就已經存在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,判決理由貳之C之二)。

也就是說,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時,並沒有釐清是否有行賄的事實,就起訴全案。而且,最高法院摑檢察官的這一掌,也同時打在一審法官的臉上。因為,一審也和檢察官一樣,沒有查清楚林姓老闆證詞的真實性,就判處重刑。

在滾滾司法長河中,處長歷經檢調發動偵辦,再從一審、二審被沖刷到三審,歷經八年漂流,終於無罪確定。

當年被暴雨沖刷而下,橫亙在濁口溪河谷的那棵漂流木,由於體積龐大,當時無法完整的運下山,迫不得已下,只好鋸成兩截,分送下山。

此案中,處長的人生也被鋸成了兩半。他被監察院彈劾,後遭懲戒休職半年;期滿後,他辦理復職,隨即申請退休。在行政上,他受到了懲處;但在刑責上,他無罪定讞後,司法以每天4000元補償。他當年被羈押了59天,獲得23萬6000元。

這個案子裡,處長收了業者兩罐茶葉,招致自毀前程,仕途斷送。這點,沒有任何人冤他,是他自做自受。

但是,此案中,有人冤了他!因為,有人在訊問時疑似「搞鬼」,以致證人疑似「被迫」記憶錯誤,而說出前後不同的證詞;因為檢察官、一審法官沒有查明證人翻來覆去的說詞中,原來隱藏著真相,以致處長被冤了八年。

若非含冤終獲昭雪,否則處長何能獲得刑事補償?

當年被鋸成兩截的那棵櫸木,後來透過雕刻家的巧手,化身為藝術作品,呈現在屏東林管處裡。其中的一副作品,取名為「翩」,寓意著漂流的櫸木煥發出新生命,翩翩起舞迎向未來。

期待台灣的司法,早日翩翩起舞。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更多江元慶老師專欄:

【江元慶專欄】「恐懼」司法的月薪
【江元慶專欄】疑雲
【江元慶專欄】偶遇司法驚魂
【江元慶專欄】她為什麼隱瞞?

 
 
 

評論專區

諮詢 大壯律師 LINE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