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「恐懼」司法的月薪

  • 2019-08-02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如果要你過這樣的日子持續30天,這般的月薪應該多少錢?──你是無辜的,卻被一、二審判決有罪,而且重判22年徒刑;上訴之後,你每天處於忐忑不安,心驚肉跳的過日子;你不禁恐懼,恐懼三審會不會也不明就裡的判決有罪定讞、恐懼司法究竟能不能還你清白、恐懼你的人生就這麼完了……

小武經歷過這樣的日子,也拿過這樣的「薪水」。

根據起訴書記載,綽號叫「小武」的男子,涉嫌從民國96年3月間起,在桃園市販賣、轉讓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給「康仔」。小武否認販毒,並向檢察官表示:「我根本不認識他(指康仔)。」不過,在康仔指證歷歷下,小武被起訴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97年度偵字第310號)。

法官審理時,發現檢察官搞錯了──小武涉嫌販賣的不是安非他命,而是「甲基安非他命」。這兩者有何不同?

根據法務部「反毒大本營」內容記載,「甲基安非他命」是安非他命的衍生物。簡單來說,這兩者雖然同源,但實際並不同物。而且,再根據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2條的附表內容,「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」是分別列在屬於第二級毒品的第12項、第89項,由此更可得知,這是兩種不同的毒物。

一審認為是檢察官不小心寫錯了,把小武販賣的毒品,改成「甲基安非他命」,而不是起訴書記載的安非他命。法官並認定,小武確實不僅販賣甲基安非他命,還販售海洛因,判處24年徒刑。

一審還指出,指證小武販毒的康仔,在檢察官偵辦時指控歷歷,但在法官審理時卻翻供,聲稱是認錯了人,改口說毒品是向綽號「太子」的男子買來的,康仔已觸犯偽證罪,法官要檢察官追究他的刑責。

小武不服被重判,上訴二審。簡要來說,小武喊冤理由是「三不一沒有」:不認識康仔、綽號不叫太子、不知道康仔為什麼指控他販毒、他根本沒有販毒。

不過,由於康仔在偵查時曾經具結,親口指證「太子」就是小武,且能當庭說出小武的本名;此外,當初檢察官開庭時,還出示一張照片,康仔指認說:「他就是賣毒品給我的人。」這張照片裡的人,正是小武。

小武堅決否認是「太子」。不過,二審指出,一個人的外號,緣由可能來自身型、外貌、特徵、排行、輩份,或是姓名諧音等等。法官認為,小武堅稱外號不叫「太子」,卻說不出自己「小武」外號的由來(作者說明:小武本名中,並沒有「武」字),顯然違反常情。

二審認定,康仔指稱小武就是「太子」的證詞,應該是事實。法官仍然認為,小武就是販賣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的毒販,判他徒刑22年。

小武再度不服。上訴最高法院之後,出現「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」的審判之亂。

三審指出,康仔在警察詢問、檢察官偵訊時,指稱他施用的是安非他命,向太子購買的也是安非他命;他的證詞中,從來沒有出現過是施用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。既是如此,一、二審為什麼會認為是檢察官寫錯,並認定小武販賣的是甲基安非他命?

而且,康仔被逮之後,警方曾經對他採尿送驗,結果呈現是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都有的反應。最高法院因此提出質疑:究竟康仔是向小武購買安非他命,還是甲基安非他?或者是,這兩種毒品,康仔都有購買?

三審認為,「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」必須釐清,因為這部份屬於犯罪事實,屬於「事實審」的二審,必須要查明。三審把全案發回更審。

二審終於查明了,是「甲基安非他命」。而且,在調查過程中,「更一審」法官還解開了另一個謎;原來,康仔的毒品既不是向小武買的,也不是向太子購得的,而是另一人:「小胖」。

康仔供出整個經過。小胖是康仔在勒戒所結識的「毒友」,兩人出所後互有聯絡,康仔還曾向小胖買過毒品。由於他買毒、吸毒完後,隨即就被警方逮捕,康仔因此懷疑被小胖出賣。不料,康仔的女友把「小武、太子、小胖」的真實姓名搞錯了,才導致他在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,把小胖說成了小武的姓名。

康仔繼續說,事後他發現說錯,原本要在第二次偵訊時澄清,向檢察官說明賣毒給他的人並非小武;但是,由於檢察官表示,做偽證要判處七年以下徒刑,他怕被追究刑責,因此不敢道出真相。

此外,高等法院在第一次審理時,重判小武22年徒刑的理由之一,是法官認為康仔和小武無冤無仇,他沒有故意陷害小武的必要及動機。不過,更一審法官根據一名女證人的說詞,查出了兩段真相。

第一,康仔當初吸毒後就被抓,確實是因為有人檢舉,女證人並且對法官說出這個人的具體全名,此人並非小武;第二,康仔曾經到女證人的住處販售海洛因,結果被小武拿掃把轟出門,小武因此和康仔結下樑子。

在康仔說出內情、女證人做出證詞下,小武獲改判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三審後被駁回。歷經三年訴訟,小武無罪定讞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1年度台上字第3835號)。

案發之初,小武自認沒有販毒,何況警方到他家搜索時,也沒有抄出任何和毒品交易有關的證據;因此,他無懼調查,不畏審判。不料,一審重判24年徒刑,讓他震驚不已。他認為二審應可還他清白,上訴後,卻被判了22年徒刑,他更是驚駭莫名。

接連被重判,小武對司法開始感到恐懼。在「更一審」改判無罪之前,他曾經因為不敢到庭,一度淪為通緝犯。民國100年7月,他被警方緝獲,由於身犯重罪,法官認為他有逃亡的可能,裁定羈押。

不到30歲的小武,此時身在囚籠,面對22年刑期;一旦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,他就要入獄去服刑。他每天活在這般的夢魘裡……

直到一個月後,更一審法官調查發現,小武販毒的可能性越來越低,才讓他交保。過了兩個多月後,終於,小武聆聽到了正義的聲音:更一審法官判他:「無罪!」雖然檢察官提起上訴,但很快就被最高法院駁回。

小武當年被羈押30天,無罪定讞後,他獲得9萬元刑事補償。這就是他恐懼司法一個月的「薪水」。

這筆錢,是全民納稅錢付的。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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