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偶遇司法驚魂

  • 2019-07-12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98年2月11日,大桃園地區的部份銀樓業者,一時之間人心惶惶。因為,業者相互通報,有兩名騎機車的歹徒接連打劫銀樓,且犯案方式相當囂張。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長陳國煌因此發出預警,呼籲銀樓業者嚴加提防。

這兩名歹徒會被認為作案猖狂,是因為他們從民國98年1月30日的農曆大年初五開始,短短13天就連續犯下三案;而且,他們毫無遮掩,既不戴安全帽,也不戴口罩,進了銀樓就大剌剌作案。

歹徒囂張橫行,警方破案神速。案發隔天,在警方專案追緝下,張姓、鎖姓兩名嫌犯相繼落網。被捕後,33歲的鎖姓男子不囉唆,坦承犯案:「沒錯,監視器裡的人,就是我們,我們搶劫都不戴口罩。」

警方調查發現,張、鎖兩嫌都是毒蟲;他們會連續搶劫銀樓的動機,也與此有關:「我們沒有毒品吸食,就搶!」2月12日,他們被逮後的第一次警訊中,這句供詞,為一樁冤案埋下伏筆。

又隔一天,2月13日,警方擴大追查全案。除了訊問張、鎖兩嫌還犯下什麼案子,警方並針對他們指稱是為毒品而搶劫的供詞,溯源追查來源:「毒品是跟誰買的?」

「阿嘉」就這麼和司法不期而遇。這場偶遇,是阿嘉人生的驚魂記……

張、鎖兩人供稱,在搶劫第三家銀樓得逞的當天下午,他們向47歲的阿嘉購買1000元海洛因,取得毒品後,兩人就在一處社區的廁所裡施毒。在張、鎖的指證下,警方逮捕阿嘉;不過,他堅決否認販毒。

張、鎖兩人指稱,去取毒之前,曾和阿嘉聯絡過。警方根據這段指述,果然查出張、鎖和阿嘉在當天下午有兩通各14秒、10秒的通聯紀錄;而且,雙方通話地點,就在阿嘉的住處附近。阿嘉被依販毒罪起訴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98年度偵字第10276號)。

阿嘉被控販的毒,是一級毒品海洛因,這是重罪。桃園地院審理後,法官支持檢察官的偵查內容,重判阿嘉15年6個月徒刑。阿嘉不服,上訴二審。

高等法院審理,認定阿嘉確實有販毒;法官並認為,阿嘉犯罪之後還狡辯否認,態度不佳,仍然判處15年6個月徒刑。阿嘉不服,再上訴最高法院。

不料,三審發現的疑問,令人愕然:能證明阿嘉販毒的證據,在哪裡?

最高法院會有此一疑,是因為警方當初調查此案時,並沒有在三人(張、鎖、阿嘉)身上及住處,查扣到任何的海洛因;法官因此懷疑:張、鎖兩人雖然被驗出有毒品反應,但在阿嘉否認販毒下,從何證明阿嘉有販毒?又如何證明張、鎖兩男子體內的毒品反應,與阿嘉有關?

很明顯的,張、鎖兩人的說詞,是屬於單方面指控。最高法院指出,阿嘉被控販毒,欠缺積極證據。三審判決,全案發回更審。

三審的判決理由,令人不得不感到驚訝;因為,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沒有積極證據。既是如此,一、二審怎麼還會重判阿嘉15年6個月的徒刑?

在台灣高等法院「更一審」追查下,案情發展又是令人一驚。因為,警方的調查、檢察官的起訴、法官的審判過程被揭露;偵審面目,竟是如此令人難以卒睹!

此案調查、偵審過程中,阿嘉承認,當初確實有接到張、鎖兩人的電話,對談內容中,張、鎖要他幫忙找毒品來源,但阿嘉始終置之不理。

阿嘉的這番說詞,讓全案浮露疑點:從事後調閱的電話通聯紀錄顯示,雖然可以證明雙方有通話的事實;但是,在沒有通聯譯文的情況下,調查的警方、起訴的檢察官、重判阿嘉的法官,如何證明阿嘉賣了海洛因給張、鎖兩人?

對講求「證據」的檢察系統、審判體系來說,一通沒有譯文的電話,能夠證明違了什麼法?犯了什麼罪?

更一審法官甚至不禁懷疑,張、鎖兩名被告是不是基於「將功折罪」,企圖獲取輕判,而做出利己損人、不利阿嘉的指控?

除了一通沒有譯文、不能證明販毒的電話之外,這個案子裡,還有多張令人莫名其妙的照片「證據」──警方前往多個公用電話處去拍照。

警方會去拍這些照片,是因為張、鎖兩人供稱,他們是以公用電話打給阿嘉,聯絡買毒事宜;警方追問他們:「是使用哪些公用電話打給阿嘉?」再根據他們的說詞,分赴這些公用電話拍照,做為全案旁證。

但是,辦案人員難道沒想到,這些照片充其量只能證明張、鎖是用哪些公用電話打給阿嘉,並不能證明電話裡他們有聯繫購買海洛因的事?

兩名搶匪的單方指證、沒有通聯譯文的電話、無厘頭的公用電話照片,就讓阿嘉被判了15年6個月的徒刑!

更一審認定,張、鎖兩人檢舉阿嘉販毒,疑點甚多,為了避免造成冤抑,法官改判阿嘉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最高法院。

三審認為,這個案子有兩個很重要的基礎事實:沒有查扣到毒品、沒有與販毒有關的電話通聯。雖然張、鎖的尿液有毒品反應,但法官認定,無從證明他們體內的毒品反應與阿嘉有關;更何況,阿嘉自始至終否認販毒。

最高法院再次認定,全案並沒有阿嘉販毒的積極證據,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。無罪定讞後,當初被羈押166天的阿嘉,獲得49萬8000元刑事補償。

幹下三件銀樓搶案,後來分別被判處1年7個月、1年10個月徒刑的張、鎖兩人,當初落網後,不僅承認使用毒品,體內也驗出有毒品反應,既然三審認定無從證明阿嘉是毒販;那麼,全案疑點回到原點:毒販是誰?

答案,「可能」就在全案卷證裡,但被輕忽了。這段故事,要回到張、鎖兩人檢舉阿嘉涉嫌販毒的當天,也就是98年2月13日……

這天,在警訊過程中,張、鎖其實共檢舉了三個人涉嫌販毒,除了阿嘉之外,他們還說出另外一男一女的姓名(桃園警察分局詢問筆錄,民國98年2月13日,第12、13頁)。但令人不解的是,警方只查辦了阿嘉,並沒有調查另外的一男一女。警方為什麼沒查?

而且,連更一審法官也不禁起疑:同時被檢舉販賣海洛因的這一男一女,檢察官為什麼沒有公布後續的偵查結果?

於是,全案驚見疑團的身影:這個案子,檢警是「抓一人、放兩人」的選擇性辦案?而且,因為辦錯對象、起訴錯誤,再加上法官不查,以致釀成這樁冤案?

阿嘉拿到了近50萬元補償。但是,偵審過程裡,充滿著驚心動魄──他曾經兩度被判15年6個月徒刑。

阿嘉偶遇司法,竟是如此驚魂。這種相逢,不見也罷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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