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她為什麼隱瞞?

  • 2019-07-05
  • 江元慶
By Henry Burrows from flickr under CC BY-SA 2.0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這是一個迄今讓警方不解的謎團:她為什麼要隱瞞?

民國92年12月4日深夜11時36分,一名少婦在高雄縣旗山鎮(今高雄市旗山區)的彰化銀行提款機提款。當她回到轎車駕駛座時,突然間,有人打開她的左後車門竄入;對方左手掐著少婦的脖子,右手拿著菜刀抵住她的腹部,喝令把車開走。

少婦不得不從。因為,除了顧及自身安危,車後座還有她兩個女兒,一個3歲、一個2歲。少婦一路往前行駛。

「我在跑路,只是要錢,」車停在一間保養廠前,歹徒對少婦說:「把妳剛才提的錢交出來。」少婦不敢遲疑,只希望對方快點走。歹徒劫走4萬元後逃跑。

少婦立即開車逃離,直奔警局報案。警網火速趕往現場搜捕,但強盜早已不知去向。

「警察拿了好幾百張照片給我指認。」不過,少婦並沒有指認出嫌犯。接著,警方播放一捲V8錄影帶,畫面裡,是很多男子的影像;少婦看到一名男子的正面影像,突然叫出聲。警方定格影像,她仔細查看後說:「就是他!」

被指認出來的人,叫「阿光」;他因為有前科,被警方列為「治安人口」。警方把他找來,並通知少婦再來指認。當天,指認室裡只有一人,就是阿光。

「我要求警察叫裡面的人先轉身,讓我指認背影。」少婦對警方說出原因:「歹徒逃跑的時候,我對他的背影印象非常深刻。」少婦看過背影後,警方要阿光轉身,讓她指認正面,「沒錯,就是他!」

阿光被移送法辦,罪名是涉嫌強盜。這是重罪。檢察官把他起訴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93年度偵字第1958號)。此後案情發展,高潮迭起……

「我沒有犯案!」從進入警局開始,阿光就不斷喊冤。他說,案發前一個月,他左鎖骨斷裂,在高雄榮總開刀,民國92年11月出院後,就在家裡休養,「我左手無力,根本不可能掐住被害人脖子。」

他還提出質疑。根據少婦所述,歹徒是戴全罩式安全帽犯案,且案發是在天色黑暗的深夜,她能看清歹徒面貌?

不過,刑事警察局測謊時,最關鍵性的題目:「你有搶她的錢嗎?」、「你有拉開她車的車門嗎?」阿光回答「沒有」的圖譜反應,都呈現不實。一審認定阿光就是強盜,判處8年6個月徒刑。

阿光不服,提起上訴。二審判決逆轉……

高雄高分院認為阿光的辯詞不無道理:以案發當時的情狀,被害人能夠看清楚歹徒像貌?

法官還認為,阿光雖然沒有通過測謊,但測謊結果只能當成「參考」,不能拿來做為判斷事實的「證據」。二審認定,並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阿光就是強盜。法官判決:阿光無罪。

檢察官不服,上訴最高法院。此案歷經一審重判,二審改判,三審會怎麼判?不料,又是一場逆轉……

三審指出,少婦指稱遭到強押後,行駛在旗山街道上都還有路燈、商家招牌的照明,再加上歹徒雖然戴全罩式安全帽,但前端並沒有玻璃面罩,她仍然可以透過車內後照鏡,看清楚歹徒容貌。更何況,少婦還指出,匪徒竄進車內時,她立即回頭查看,有看到歹徒的臉。

法官並說,少婦是先看了好幾百張的照片,再從V8影像認出阿光,最後才由警方安排進行「一對一」真人辨識,被害人既是經過照片、V8動態影像、實體本人的三度指認,二審卻質疑這般指認的正確性,見解有待商榷。

另外,針對二審不採測謊結果,最高法院也有意見。法官指出,對阿光進行測謊的刑事局測謊組專員陳逸明,曾經到庭接受控、辯雙方詰問,並提出測謊專業意見,但二審沒有深入研究鑑定報告,調查內容是否和少婦指證相符,三審因此認為二審:「沒有細心勾稽」。法官判決:發回更審。

一、二、三審完成這一回合的審判,所呈現的面貌是:二審先推翻一審,三審再推翻二審。案情依然成謎:阿光究竟是不是匪徒?

審判,進入第二回合。「更一審」繼續審判。結果,又是一場驚奇!

高雄高分院前次審理時,認定全案沒有積極證據,判決阿光無罪。但是,這次更一審法官駁回了阿光的上訴。也就是說,二審支持一審見解,認定阿光有罪,刑期維持8年6個月。

更一審會做出如此判決,關鍵之一是法官認定,刑事局的測謊結果可以採信,因為這是「補強證據」。

阿光不服,二度上訴最高法院。判決結果是:全案發回。

最高法院的理由是,被害人既然是根據警方的V8影像做出指認,二審為什麼不命令警方提供錄影帶,進行調查比對,並給阿光辯白的機會?

還有,由於少婦報案時描述,歹徒除了戴全罩式安全帽,還穿紅色風衣;三審法官因此指出,少婦在指認時,警方為什麼沒有叫阿光穿著同樣的風衣,供被害人指認?

三審認定,更一審沒有充分調查,辦案「尚嫌速斷」(最高法院判決書,95年度台上字第3782號),二度把全案發回更審。

第二回合的審判,呈現面貌是:前次阿光獲二審判決無罪,三審發回;此次阿光被更一審改判有罪,三審還是發回。

至此,全案進入第三回合審判。案件再回到高雄高分院手上。「更二審」粉墨登場。在高雄高分院前兩次審判中,第一次阿光獲判無罪,第二次被判有罪;這回,阿光再度無罪……

法官指出,警方沒有嚴守「真人列隊」的指認規定,在程序上就已經不合法。此外,法官質疑:少婦指稱匪徒穿風衣作案,但依照常理,身穿風衣必定會破壞背部原來的身型及線條,阿光在接受指認時,既然沒有穿風衣,少婦為什麼能夠指認出阿光就是強盜?

為了解開這個謎,更二審曾經多次傳喚少婦出庭。不過,警員依照傳票上的地址,始終找不到她。

法官會判阿光無罪,還有一個理由:少婦指稱歹徒戴全罩式安全帽、穿紅色風衣、手持菜刀;但是,警方沒有查獲這三件證物。

阿光再獲無罪,檢察官再表不服。此案彷彿掉進了一個「審判漩渦」,因為,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。三審的理由,有兩處讓人傻眼。

首先,三審查出一個烏龍──更二審當初不斷寄發傳票,但警員始終找不到少婦的原因,竟然是法官寫錯地址投錯信。原來,少婦早在第一審(高雄地院)的時候,就表示她住在東部,並不住在南部的戶籍地;可是,法官卻始終把傳票寄到南部,以致員警白忙一場。

令人不解的是,在第一審的筆錄上,就清楚記載著少婦的花蓮市住址,為什麼法官會不知道?合理的懷疑是:法官閱卷不認真。

其次,最高法院還發現另一個問題。

根據少婦指述,她是從V8影像認出阿光。但是,影像裡的人和阿光像不像?少婦的指認程序,有沒有可疑之處?為此,更二審曾經發函給旗山警察分局,要求員警提供這捲錄影帶。

但是,警方不知何故,既沒有交出V8影像帶,也沒有函覆法官。更二審因此做出判斷,認為少婦的指認程序不合法,判決阿光無罪。不過,三審認為,V8影像攸關全案重大,法官應該要再調查清楚。

最高法院再一次發回。審判,至此邁入第四回合。案件再次重回高雄高分院。這已經是「更三審」了。

法官繼續再查。其中重點之一是:警方當初播放給少婦指認的那捲V8錄影帶,究竟跑哪去了?

當年承辦此案的龔姓員警被傳喚到庭,證詞嚇人一跳。他說,錄影帶當初並沒有隨案移送,「現在也沒有那些指認照片了(高雄高分院判決書,96年度重上更(三)字第20號,判決理由五之(二))。」原來,警局的V8是循環使用,當初的指認影像已經被覆蓋洗掉了。

也就是說,原來V8證據早就已經滅失!由於少婦當初是根據「眼神、身高」,從錄影帶裡指認阿光;如今在V8證據不存下,已經無從證明。

不過,更三審仍然很努力的調查,究竟阿光的眼神、身高,是否和歹徒相符?法官再度找來少婦指證。不料,她的證詞卻出現了重大轉折。

少婦曾經指述,案發當時,歹徒從車後門竄入時,她有立即回頭,看到歹徒的臉;她的這番說詞,導致阿光第一次獲判無罪時,一度成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重要原因。但是,在更三審時,少婦卻是這麼說:

「……我沒有正面看過他(指歹徒),因為他勒住我脖子,我轉不過去。」

很明顯的,少婦說詞前後不一。而且,少婦還隱瞞了一段重要案情──原來,歹徒做案時,還戴著口罩!

案發之初,在警方調查、檢察官偵訊時,少婦為什麼沒有說出來?可想而知的是,歹徒戴全罩式安全帽及口罩犯案,在臉部幾乎都被遮蓋下,少婦能指認的部位,還剩下什麼?

少婦隱瞞了這段情節,對全案影響甚大。更三審判決阿光無罪後,檢察官沒有再上訴。全案終於定讞。

阿光當初被羈押了202天。無罪定讞後,他獲得60萬6000元的補償。

警方始終不解:少婦為什麼要隱瞞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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