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冤案疑雲
圖片來源:TVBS[/caption]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從結果論來看,這是一件冤案。但是,冤得疑雲滿天。
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約11時35分,在高雄市新興區經營美容店的「阿秀」,因時近中午,沒有客人,她躺在美容床上歇息。突然間,她感覺有冰涼的器物貼著她的脖子;她睜眼一瞧,嚇得半死──眼前是一名不知何時悄悄闖進的男子,手上拿著刀,抵住她的頸部。
「我有AIDS(愛滋病),」歹徒操著台語對阿秀說:「妳拿2000元給我。」驚惶不已的阿秀起身,打開櫃台抽屜給男子瞧,裡面只有4塊錢。不過,抽屜裡有一枚鑽石戒指、一只名牌手錶,歹徒伸手一把抓走。阿秀企圖奪回,和歹徒拉扯中,右手掌虎口被劃傷。對方趁她痛得縮手之際,拔腿逃逸。
兩天後,受理報案的新興分局員警查出35歲的「孝仔」涉嫌重大。阿秀指認後,斬釘截鐵的說:「沒錯,就是他!」
阿秀報案時,具體指述歹徒的外像形貌,「微禿,牙齒黑黑的、凸凸的,排列不整齊,略為暴牙」,這些特徵和孝仔相符。此外,孝仔落網後,阿秀指認說,「歹徒強盜的過程,從頭到尾約5、6分鐘,對方沒蒙面、沒戴口罩,也沒戴帽子,歹徒相貌我看得很清楚。」
孝仔有搶奪、竊盜前科,他嚴詞否認犯案。在阿秀指證歷歷下,孝仔被移送法辦,先遭到羈押,後被依強盜罪起訴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98年度偵字第9413號)。
一審調查時,從阿秀的說詞中,法官發現一段真相──警方查獲孝仔後,在阿秀指認之前,曾經對她表示:「孝仔就是嫌犯」,隨即由阿秀進行「一對一」指認。警方的指認程序,已經違反了法務部、警政署頒布的規定:指認必須採取「真人列隊」。
不過,法官認為,被害人和歹徒接觸的時間長達5、6分鐘,阿秀有相當充裕的時間清楚觀察,記憶歹徒特徵的機會,不能只因為指認程序與規定不符,就認為阿秀的指認不能採信。
何況,在審理過程中,法官曾經要孝仔以台語說這句話:「你拿2000元給我」,經阿秀當庭辨聽,她明確指證:聲音和歹徒相同。
法官認定,孝仔就是歹徒,判處8年6個月徒刑。孝仔不甘,上訴二審。高雄高分院審理後,法官同樣認定歹徒就是孝仔,駁回上訴。孝仔還是不服,再上訴。最高法院審理後,發現了一個關鍵疑點……
故事,要倒溯回到案發之後,警方的調查經過。警方根據歹徒逃逸的方向沿街調閱監視器,結果在一家牛肉麵店的監視器畫面裡,發現一名可疑男子。警方找來阿秀指認,她說:「他就是作案的歹徒。」警方因此鎖定孝仔涉嫌犯案。
不過,阿秀看到的這幕影像,是一連串疑竇的開端……
堅決否認犯案的孝仔說,畫面裡的男子不是他。法官把影像照片送交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鑑定。鑑定報告,令人傻眼。因為,兩單位一致指出,由於監視器解析度不足,攝影距離太遠、光線不足,「無法比對、不能判定」。
這個鑑定結果令人愕然。因為,一股疑雲緩緩而出:既然連調查局、刑事局都無法判定影像中的男子就是孝仔,那麼,阿秀是憑什麼根據,向警方一口咬定說:「孝仔就是作案的歹徒」?
還有,阿秀親口證實,到警局指認之前,警方曾經向她表示孝仔就是嫌犯;因此,上述同樣的問題,也反射到警方身上:既然調查局、刑事局都無法比對影像裡的人就是孝仔,警方又是根據什麼,會告訴阿秀說孝仔就是嫌犯,繼而鎖定緝拿他?
也就是說,阿秀、警方指稱孝仔就是嫌疑犯的說詞,都有疑點。
最高法院認為全案還有疑雲未解之處,發回更審。在「更一審」法官追查下,案情有意想不到的發展:有人竟然撒了漫天大謊,且留下了證據……
既然連調查局、刑事局都無法鑑定,警方當初為什麼會懷疑孝仔涉有重嫌,並且鎖定他調查?法官追溯源頭,傳喚承辦此案的劉姓員警,了解辦案經過。
劉警道出始末。他說,由於歹徒逃逸路線的監視器中,並沒有發現歹徒正面清晰的畫面,他因此根據派出所建置的前科犯檔案照片,逐一過濾後,再拿給被害人指認;經過阿秀確認後,警方才傳喚孝仔到警局,讓被害人再次指認。
劉姓警員的這番說詞,讓警方穿幫了!因為,他的證詞和警方製作的「解送人犯報告書」內容,明顯不符。在新興警察分局製作的報告書中,警方指出孝仔涉有重嫌的根據是:「本分局員警經『比對監錄系統畫面』,認涉嫌重大(指孝仔)」。
警方的「解送人犯報告書」部份內容不實,有兩個證據可以佐證──第一是物證,因為調查局、刑事局的鑑定都指出,監視器影像無法比對,不能判定歹徒就是孝仔,那麼很顯然的,警方指稱的「經比對監錄系統畫面,認涉嫌重大」這句話,並非真實。
第二是人證,劉姓員警自己親口證實,在監視器內容中,並沒有發現歹徒正面清晰的畫面。
追查至此,二審法官確定了一點,警方當初是以「前科犯照片」,而不是以「監視器畫面」給阿秀指認。
根據前述法務部、警政署的指認規定,即使沒有採取「真人列隊」方式指認,而是以照片指認,也必須要提供多張照片、採「選擇式」的指認方式,讓指認人進行指認。
引人好奇的是:警方當初要阿秀指認時,是採取「一對一」的單張照片指認,還是提供多張照片,以「選擇式」的方式給阿秀指認?如果是後者,警方是拿幾張照片要阿秀從中指認?
法官詢問了劉姓員警。他明確的說,是採取「選擇式」方式;他並具體指出,當初提供了6張照片給阿秀指認。
劉姓員警被查出撒謊!
因為,更一審法官發現,全案卷證裡,根本就沒有當初給阿秀指認的6張照片。
「是不是警方漏了這6張照片給檢察官、法官?」
為了查明真相,法官再度詢問劉姓員警。至此,劉警終於招架不住,向法官坦承:「我記錯了!」原來,他當初只有拿孝仔的前科犯照片,以「一對一」的方式讓阿秀指認。
警方辦案手法,真相大白。於是,法官不得不起疑:阿秀在指認之前,警方先對她表示孝仔就是嫌犯,後續阿秀又被安排進行「一對一」指認,在這種情形下,阿秀是否會因為受到不當暗示,導致她的記憶受到干擾,以致做出錯誤指認?
此外,劉姓員警既然證實,當初是拿轄區內前科犯檔案照片給阿秀指認,則相對顯示警方並不是掌握特定跡證、或線索而「破獲」此案,而是以蒐尋外形相似的前科犯照片給被害人指認。警方的辦案模式,讓法官不得不質疑:歹徒一定是轄區內的前科犯?這樣的指認,會不會造成誤認?
法官認定,此案有疑,檢察官提出的證據,並不能證明孝仔就是歹徒。更一審改判:孝仔無罪。
這回,換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。在上訴理由中,檢察官引述阿秀當初親口說的一句話:「歹徒強盜的過程,從頭到尾約5、6分鐘,對方沒蒙面、沒戴口罩,也沒戴帽子,歹徒相貌我看得很清楚。」
不過,三審認定,警方指認程序確實違反了規定,而檢察官又沒有提出更積極的證據,來證明孝仔就是強盜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孝仔無罪確定。
警方當初「破」了這個案子後,孝仔曾被羈押33天。無罪定讞後,他獲得9萬9000元的刑事補償。
孝仔是不是歹徒?
孝仔有人證。他的舅舅曾經三度到庭做證說:「他不可能是強盜。」住在高雄市前鎮區的他說,孝仔住在他家,案發當天上午11時15分,他曾經買便當回家給孝仔吃;此案是在11時35分發生,孝仔並沒有交通工具,不可能在20分鐘內到達案發現場。
不過,檢察官也有話說。檢方指出,案發之後,阿秀向警方具體指述歹徒的像貌、特徵,此時孝仔還沒有落網,這個階段的阿秀,記憶並沒有受到警方污染、影響;但是,當孝仔落網後,他的部份特徵,甚至連聲音都和阿秀的指述相互吻合來看,檢察官認為孝仔就是歹徒。
孝仔究竟是不是匪徒?
如果他是,為什麼全案會以無罪定讞收場,還能獲得補償金?如果他不是,那麼,此案的強盜在哪裡?
疑雲,整整10年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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