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江明順鄉長的怒火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民國99年4月1日,宜蘭縣南澳鄉長江明順的人生經歷了一場愚人「劫」。從隔天開始,他徹底扭轉對檢察官的印象……
這天,56歲的江明順要到南投參加「原住民地方首長會議」,就在快要抵達南投時,他突然接到檢察官電話,要他返回接受調查。
電話中,檢察官沒有告訴江明順為什麼要偵訊他,也沒有說是以什麼身分要他接受調查。江鄉長以為只是一般的證人傳喚,因此不以為意;他向檢察官說明正前往開會路途上,待隔天開完會,就直接去宜蘭地檢署。
怎料,隔天中午檢察官訊問後,當庭表示:「聲請羈押」。瞬間,江明順驚愕不已,一度大聲:「你不可以押我,我沒做就是沒做!」江明順無力回天,進了看守所。25天後,他被起訴。
根據起訴書記載,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在南澳鄉內,要進行「楓溪下游河道整理工程」(楓溪工程),要疏浚1050公尺長的河道,計畫會清出大約4.7萬立方公尺淤積砂石,江明順知道這項工程後,要求河川局免費提供疏浚出來的土石,並把這些土石更改放置地點,做為南澳鄉「澳花村入口處填土工程」(澳花村工程)的舖設土方。
檢察官起訴指出,第一河川局同意,江明順明知「澳花村工程」此時已被涵蓋在「楓溪工程」內,但他卻仍然編列預算,付款給包商82萬多元,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」。檢察官認為他惡性不輕,具體要求法官判處9年徒刑(宜蘭地檢署起訴書,99年度偵字第1567號)。
然而,經法官審理後,案情的烏龍與離譜,一一現形。真相,躍然而出。故事,要從南澳鄉的地理位置說起……
南澳鄉,位於宜蘭縣最南端;南澳鄉的最南端,則是澳花村。也就是說,澳花村是宜蘭的「縣境之南」,它隔著和平溪及支流楓溪,和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一水相望。
民國98年1月,第一河川局要進行「楓溪工程」,南澳鄉公所也要施作「澳花村工程」。這兩處工程不僅有地緣關係,且兩項工程的土石具有互補性──第一河川局的工程,是要挖掘淤積在楓溪裡的砂石及土石;南澳鄉公所的工程,則是需要土石及砂石堆積在澳花村進出口處,舖填後再整平,做為村莊出入口的緩坡。而且,這兩處工程的土、砂石,都是置放在楓溪河道的上、下游。
江明順想到了一個法子,既能整合並充分利用這兩項工程的土石及砂石,又能節省公帑。
他的點子是,河川局進行「楓溪工程」時,在不增加經費的前提下,把河道清出來的砂石及土石,儘量堆放在靠近「澳花村工程」的地點,供南澳鄉的工程使用。如此一來,由於是免費就近取材,且又縮短運送土方的路程,相對可讓南澳鄉減少工程費用。
民國98年2月13日,第一河川局局長韓光恩基於禮貌,指派負責「楓溪工程」的正工程司官員高茂男,前去向地方首長「拜碼頭」。趁此機會,江明順說出了他的點子。
經過第一河川局評估後,認為此舉可行,且並不會增加工程經費。河川局因此發出公文,同意江明順的做法:「依現場需要數量,供應砂石。」很明顯的,這是公部門合作下的一舉兩得。
不料,此舉卻被檢察官辦成了一樁烏龍案。因為,檢察官認為河川局在進行「楓溪工程」時,是把河道裡挖出來的砂石及土石,直接舖在「澳花村工程」的施工處,因而認為後者工程根本就不必再填土施工,更沒有工程款的產生。
但法官調查後,發現根本就不是這麼回事。
因為,河川局在「楓溪工程」所清理出來的土、砂石堆放處,並不是「澳花村工程」的施工地點;經過承包商的估算,這兩地至少還有800公尺距離。也就是說,河川局挖出土石、砂石後,仍然必須要由南澳鄉的「澳花村工程」承包商去運輸、舖填、再整平為緩坡道路。
換句話說,雖然河川局免費提供了「楓溪工程」中的土石、砂石,但南澳鄉仍然要由承包商去做「澳花村工程」的後續施工。
法官傳喚第一河川局局長韓光恩、正工程司高茂男,以及多名包商證人之後,還原了整個過程及真相──江明順確實是基於節省公帑,而和河川局協調合作。
「我為國家省錢,卻被檢察官辦成貪污!」江明順說起來就有氣:「這項工程,我還扣了承包商10多萬元,檢察官怎麼會起訴我貪污?」
法官查出江明順所言非虛。「澳花村工程」的得標金額是96萬多元,但工程結束後,南澳鄉公所匯出的款項是82萬多元。
一審判決:江明順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。
不過,這份上訴書有夠離譜──全案自始至終都是「證人」,且是河川局負責「楓溪工程」的正工程司高茂男,卻被檢察官寫成了「被告」!(台灣高院判決書,99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,判決理由七)
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。江明順無罪確定後,百思不得其解:「為國家節省經費,怎麼會被偵辦,還被收押了57天?」
江明順想到了,且越想越惱火。因為,他想到了當初檢調偵訊他的一段往事。
江明順是泰雅族原住民,當初他被偵訊時,辦案人員曾經問他:為什麼把工程交給你的兄弟做?
江明順乍聞此問,一時反應不過來,還反問:「什麼兄弟?」
直到對方說出「江明鐘」這個名字,江明順才恍然大悟;至此,他終於知道檢調會辦他,是一場烏龍。
「我是原住民,他是漢人吔!」江明順告訴辦案人員。
原來,江明鐘是此案工程裡的下游包商,和江明順住在同一條街上,雖彼此認識,但兩人毫無親戚關係,更非手足,但辦案人員卻以為他們兩人是兄弟。
在擔任南澳鄉長之前,江明順曾經擔任過兩屆宜蘭縣議員。無罪確定後,他曾經一度想控告檢調離譜辦案,不過,在眾人勸說下,他打消念頭;訴請冤獄賠償,獲得22萬8000元。
前後當了8年10個月的南澳鄉長,江明順自認任內對得起鄉民。但是,檢察官對不起他。因為,檢察官當初起訴江明順的時候,斥責他身為鄉長,在國家財政困難之際,不知節省公費,還詐領公款。殊不知,經過一、二審調查後,證明了一點:在「澳花村工程」中,江明順確實節省了國庫經費。
「檢察官賠給我再多的錢,都永遠賠償不了我!」江明順發出積鬱了10年的怒火:「當初檢察官偵辦我的時候,我的家人、兒女,我的鄉民會怎麼看待我?」
「檢察官到現在沒有給我一聲道歉!」江明順等這一聲,已經等了10年。
江明順無罪確定後的隔兩年,民國102年9月,當初起訴他的檢察官升官了──主任檢察官。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延伸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