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一幅檢察個案景象

  • 2019-06-06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103年8月3日下午,一名從東埔寨返回台灣的何姓男子,在一入境機場後,就被警方團團圍住。何男心知肚明,乖乖就範,順從警方把他帶到醫院做這件事:以藥物排泄。

果然,他排出了59顆以保險套包覆的海洛因毒球。但是,有心臟病、高血壓等疾病的何姓男子,還沒有清光體內毒球,就因為心肌梗塞死亡。經過解剖後,他體內還有7顆海洛因毒球。總計,他以人體藏毒運送了368公克的海洛因,不料最後喪命。這具屍體瓦解了一個運毒集團,但是,也訴說了法律皺摺裡,藏著不正義的故事……

根據檢警的追查,這個運毒集團專門以人體藏毒運輸,在何姓男子之前,先後已有莊姓、張姓、羅姓等3名男子,至少吞服132顆毒球成功入境。這3人中的羅姓青年,只有21歲,還是個大學生,他因涉世未深,獲從輕發落,判處8年徒刑定讞;人生斷送,他懊悔不已。

何姓男子死於非命後,經過追查,檢察官共起訴了6名運毒集團成員。檢方指控說,這個運毒網的上游,找來男子「阿富」去召募願意運毒的「交通」,阿富每召募一人,可以獲得2到3萬元,運毒者則是每運毒400公克,可獲得10萬元報酬。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104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)

何男死亡的隔天,阿富落網。他供說,要他去找人從事「交通」的上游,是一名叫「阿榮」的男子。警方查出阿榮的真實姓名,並調出照片給阿富指認。阿富指著照片中的人,一口咬定:「他(阿榮)就是我的上游。」檢察官簽發拘票,民國93年9月25日,阿榮被拘提到案,隔天被羈押禁見。

阿榮被控兩項罪名。第一,根據阿富的指述,阿榮召募「交通」從事人體運毒,觸犯運輸一級毒品罪;第二,曾在集團裡擔任運毒者、也被起訴的莊姓男子指稱,他曾經2次成功人體運毒返台,阿榮恐嚇他再去接第3次貨,「否則不保證你可以沒事情」,涉嫌恐嚇罪。

從檢察官起訴內容來看,明顯可知,指證阿榮犯罪的阿富、莊男,都是這個集團裡的同案共犯。也就是說,在這個案子裡,阿榮是遭到兩人「共犯自白」的指控。

對於「共犯自白」,刑事訴訟法有規定──被告或共犯的自白,不得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;至於自白內容是否屬實,應該要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,來查明、佐證自白是否和事實相符。

對於阿富、莊男的指述,以及檢察官的指控,阿榮再三否認。他強調,起訴書所記載的這些事,他都沒有做,「不僅沒有從事運輸毒品,也沒有恐嚇莊姓男子,甚至沒有和他見過面。」

阿榮否認犯罪,但阿富、莊男指控歷歷。於是,全案得要回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:有沒有其他的證據,可以證明阿富、莊姓男子的指述,是千真萬確的?

法官逐步開始調查。

首先,在阿富的部份。在警方詢問、檢察官訊問、法官調查時,阿富的說詞前後一致,他指稱,阿榮就是指示他介紹「交通」到柬埔寨去運毒的人。但是,一審發現了三個疑點:

第一,這些運毒者的證詞,全部都沒有提及阿榮有和阿富聯繫人體運毒的事。

第二,事後身亡的何姓男子,在出發前往東埔寨運毒、再到返台的這段期間,阿富、阿榮雖然曾經有多次通聯記錄;但是,警方卻沒有提供他們的電話監聽內容,以致全案沒有監聽譯文可當證據。

其次,在莊姓男子指控阿榮涉嫌恐嚇部份。法官調查後發現,除了莊男的說詞之外,並沒有其他證人可以佐證阿榮恐嚇了莊男;而且,檢警也拿不出阿榮有出言恐嚇的錄音證據。

法官認定,對於阿富、莊男的「共犯自白」,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內容的真實性。法官判決:阿榮無罪。至於阿富及其他運毒者,則分別被判處8年到15年不等徒刑。

檢察官不服,提起上訴。全案因此令人納悶:在判決書裡,法官已經說得很明白,並沒有其他的證人、證物,可以證明阿榮有指示阿富從事人體運毒;至於阿榮被控恐嚇莊男,也沒有人證、物證可供證明此事的真實性。既是如此,檢察官的上訴理由是什麼?難不成是法官漏看證據,以致發生錯判?

但是,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令人愕然。因為,上訴理由是「鬼打牆」!

簡要來說,檢察官指出,在阿榮涉嫌恐嚇部份,受害的莊姓男子從警方詢問、檢方偵訊到法官審理時,說詞都很詳細,並沒有瑕疵可言。至於阿富指證阿榮就是指示介紹「交通」到柬埔寨運毒的證詞,檢察官上訴指出,阿富在面對警方、檢察官、法官調查時,說詞也自始至終一致。

說穿了,檢察官的上訴理由,還是圍繞著起訴書打轉。對於一審搬出刑訴法有關「共犯自白」需有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的規定,檢察官則是並沒有拿出足以說服二審法官的證據。因此,可以想見,高等法院駁回了檢察官上訴。阿榮無罪定讞。

檢察官是刑事偵查的主體,不可能不知道刑事訴訟法的規定。但是,為什麼這個案子的檢察官,在明知被告、或共犯的自白不得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下,仍然提出這般上訴理由?

這個案子裡,還出現不得不啟人疑竇之處。例如:一審被重判15年、二審改判12年徒刑的阿富,從案發一開始就被盯上,且他的電話還被鎖定,既是如此,警方為何沒有監聽,並製作監聽譯文,成為呈堂證據?

答案,不外乎這兩個。第一,警方辦案有疏忽,自始沒有監聽,因此拿不出譯文。第二,警方有監聽,但並沒有聽到阿榮指示阿富去找「交通」到柬埔寨運毒的內容,因此自知拿出這般譯文也無助案情。

從無罪確定的結果論來看,阿榮被冤了。而且,這樁冤案在他心頭造成一輩子的陰影。因為,當年被羈押禁見61天的阿榮說,當初警方在製作筆錄的時候,曾經把人體運毒喪命的何姓男子解剖影片,播放給他看。阿榮的身心飽受重創。

此案中,阿富承認犯行,是犯罪之人(高等法院判決書,105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,判決理由貳之一之(一))。民國103年8月27日,檢察官在偵訊他的時候,阿富因為供出阿榮這名「共犯」,檢察官當庭對他表示適用「證人保護法」,可以給予減刑;然而,阿榮卻在整整3年之後,無罪確定,並獲得24萬4000元刑事補償。

在這個案子裡,我們驚訝的目睹了這幅司法景象:無辜之人,蒙冤受害;犯罪之人,獲得保護。

是誰創造了這令人不忍卒睹的一幕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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