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司法與惡的距離

  • 2019-05-24
  • 江元慶
圖:取自Alexas_FotosPixabay上發布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民國105年11月20日,台中市清水警察分局幹員終於逮到了「阿凱」。警方會用「終於」這個字眼來形容,是因為員警盯他已經快一年了,卻始終找不到他,也不知他的下落。

阿凱被逮時,滿臉驚訝。更讓他錯愕不已的是,他是全國警方都可以逮捕的通緝犯。

「我為什麼會被通緝?」警方把他押回警局的路上,阿凱不解的問。

「你不知道自己幹了什麼事?」警察一臉狐疑的看著他。

阿凱說:「我真的不知道。」

警察回他:「肇逃。」

猛然間,阿凱想起來了。這是發生在11個月前的事……

民國104年12月18日晚上約7時,阿凱開著車沿著台中市崇德二路直行,在行經大連路口時,和李姓婦人騎的機車擦撞。對方人車倒地,多處受傷,她勉強起身,走到路旁。阿凱下車,把李婦的機車牽到路邊後,就自行駕車離開現場。這是檢察官對阿凱的指控:肇事逃逸(台中地檢署起訴書,105年度偵字第5638號)。

法官審理時,阿凱始終沒有到庭,因此被法官下令通緝。

阿凱被警方押解到台中地方法院歸案。法官審理時,他辯說:「我絕對沒有肇事逃逸!」他細說從頭。

案發當時從事烤漆工作的阿凱說,他和李姓婦人發生碰撞後,有下車關心,並詢問她:「有沒有怎樣?還好嗎?」當時阿凱因為急著要去接女朋友,在聽到李婦說:「還好」之後,他便離開現場。

阿凱還說,臨走前,他追問了對方一句:「如果沒事,我就先走了。」阿凱強調,當時李婦點了點頭,他才開車離去。

阿凱離開後,不知道車禍現場發生的後續事:李婦右肱骨骨折、多處擦傷及挫傷;她的手舉不起來,機車無法發動,且痛到無法回家;她打電話通知女兒到現場,召來救護車;在等待救護車的期間,有一對目擊車禍發生的夫妻交給李婦一張字條,上面寫的是阿凱的車號。

即因如此,阿凱成了肇逃的嫌疑犯,後來演變成為通緝犯。

阿凱否認肇逃,但他離開車禍現場前,沒有留下聯絡電話給對方,他自知理虧。一審辯論終結前,阿凱決定求和,他賠了4萬元給李婦,雙方達成和解。不過,肇事逃逸是公訴罪,不能撤銷告訴。

依照一般實務,這類案件如果是發生在偵查階段,只要雙方達成和解,檢察官可能會處分緩起訴,法官則可能會判處6個月徒刑以下,可以易科罰金、或給予緩刑,會入獄的可能性並不大。

但是,法官的判決結果,嚇了阿凱一跳:1年1個月徒刑。也就是說,他必須坐牢。

阿凱會被判到要入獄,是因為他曾經觸犯妨害自由罪,被判刑8個月,獲得易科罰金;他乖乖繳了錢,執行完畢。由於他是在5年內犯下這件肇逃案,符合「累犯」規定,才因此遭到加重判刑。

阿凱原本是基於賠錢了事,才認了這件車禍,希望讓官司快點落幕。他無法接受賠錢,還要入獄的判決結果。他提起上訴,其中關鍵理由是:「這件車禍的發生,是因為對方闖紅燈。」

阿凱自知,上訴官司一旦再輸,就要面臨坐牢。他不敢大意,這回,他向二審法官鉅細靡遺的說明案發經過。

阿凱表示,車禍發生前一刻,他是正常行駛在自己的車道上,沒超速、沒違規;突然間,他左邊側門被李婦的普通重型機車撞到。阿凱說,他下車查看時,曾經詢問李婦要不要叫救護車,對方說不用,「我告訴她,以後騎車要小心,不要闖紅燈,我並沒有要她賠償」。

27歲的阿凱極力向法官說,他是遭對方闖紅燈而被撞,「我真的不知道,被撞的人不追究,也要留在現場等警察來。」阿凱承認有錯,但錯是錯在沒留下電話給對方、沒等警察到現場,並不是發生車禍後就立即逃離現場,「我絕對沒有肇事逃逸!」

阿凱說的是真的嗎?車禍是因為李姓婦人闖紅燈而肇事?

二審發現了,阿凱說的確實是真的。而且,早在檢察官偵辦階段,車禍的真相就已經浮現,且有如山鐵證。因為,檢察官偵查時,曾經問過李婦:「當時他(指阿凱)的行進方向是綠燈,……是妳有交通違規的情形,有無意見?」

李婦當庭回答說:「我知道,無意見。」(台中地檢署偵查筆錄,105年度偵字第5638號,第58頁)

不料,一審調查的時候,李婦卻對法官這麼說:「……因為我是被撞,撞我的人應該是開車,……」(台中地院審判筆錄,107年度交訴緝字第5號,第128頁)

很明顯的,李姓婦人對檢察官、對一審法官的說法,前後不符。不過,從一審到二審,她倒是證實了一件事,就是在車禍發生後,阿凱曾經下車問她說:「妳還好嗎?」她回答說:「還好。」

二審法官指出,這件車禍是李婦違規在先,何況她也承認闖紅燈,在車禍發生後,李婦可以獨自步行到路邊,並對傷勢表示「還好」,在此情形下,阿凱既然沒有違規、既然沒有要向對方求償的意思,他在認知對方身體沒有大礙後離開現場,怎麼能說是肇事逃逸?

二審改判阿凱無罪。其中重要理由是,阿凱在車禍發生後的行為,並不符合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(台中高分院判決書,107年度交上訴字第926號,判決理由五之(五))。全案無罪定讞。

倒帶來看這個案子:阿凱的車被闖紅燈的人給撞了,他沒有向對方求償,離開現場後,反而遭到對方控告,衍生他淪為通緝犯;為了解決此事,阿凱認賠4萬元給對方,還遭到判刑13個月。還好,他最後化險為夷。

你以為這只是阿凱的故事?不,故事裡的結局,已經包含了你、我在內。因為,通緝犯阿凱落網之後,曾被羈押了27天,無罪確定後,他獲得8萬1000元的刑事補償金。這筆錢,正是你、我的納稅錢付的。

這件車禍案件中,闖紅燈的人肇禍提告,獲得了4萬元賠償;被撞的人沒有索賠,反而進了看守所被羈押;雖然他最後獲得8萬多元補償,但這筆錢,卻是由和此案無關的全體老百姓在支付……

司法世界裡,應當住著正義,這是司法存在的價值與目的。但我們終究不能否認,正義有時會匿蹤,有時連法官也只能無奈。只是,當正義隱形時,司法和「惡」還有多少距離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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