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他永誌不忘這位法官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每個人的心底,總有個會惦記著一輩子的名字;這個人,可能是親朋、好友、貴人。在公務員「老黃」的心頭,感恩著一個人。他,是老黃的司法恩公。因為,老黃的人生,是這位法官把他從司法墳坑裡救了回來。
老黃的司法故事,要從大桃園民眾忘不了的一場颱風說起……
民國93年8月間,挾帶豐沛雨量的「艾利」颱風,重創石門水庫集水區,區內多處崩塌。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林昭遠教授帶領研究團隊發現,光是集水區溪流及道路兩側200公尺範圍內的崩塌面積,就占了集水區總崩塌地的64.45%,以致水庫區內布滿漂流木,造成永久排水閥門卡損故障。這是桃園人歷經的一場噩夢:停水長達17天。
由於水庫受創規模實在太大,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(北水局)展開為期6年的石門水庫清淤計畫。老黃是這項「清淤案」工程的承辦人。
在工程執行到最後一年的民國99年,這項工程款超過1億4000萬元的清淤計畫,爆出官員受賄、招標洩密、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弊端。這年10月28日,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,一口氣傳訊16名官商;老黃被檢察官當庭逮捕,後被收押禁見,並被起訴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99年度偵字第27424號等)。
石門水庫的清淤計畫,由於要在水下40公尺處施工,有相對危險性,依規定必須要具有證照的潛水伕才能施工。但檢調發現,有部份潛水伕資格不符,有的只有丙級潛水證照,有的甚至是連工作證都沒有的外籍潛水伕,卻都參與施工。
在偵查期間,有潛水伕承認並沒有到現場施工,卻在施作簽到簿上簽名,獲得檢察官緩起訴確定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100年度偵字第9479號)。
此外,一審法官也發現,在另件清淤招標案中,老黃明知道只有一家公司投標,但為了要符合必須有3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的政府採購法規定,他打電話給另外兩家業者配合,要求他們提供文件參與投標,製造形式上的合法投標、開標,最後讓不應該得標的廠商順利取得工程。
一審時,參與投標的兩名業者坦承犯行,獲得輕判。
在潛水伕、業者相繼承認犯罪下,老黃又被查出收受禮物、幫友人向業者借錢……。老黃的操守啟人疑竇,但他仍然強調:「我沒有犯罪!」
民國105年6月30日,老黃雖然沒有被認定貪污收賄,但一審認為他構成圖利、洩密等4罪;當審判長宣判:「有期徒刑12年」時,老黃的身子搖搖欲墜,他的人生彷彿即將跌進一個司法墳坑裡。
老黃不服,上訴二審。不過,官司形勢對他極為不利。因為,全案已經有潛水伕、業者20多人承認不法。豈料,一隻司法之手把他從墳坑裡猛然拉出,老黃改判無罪……
二審法官發現,向一審認罪的兩名業者,其實在檢察官偵查、一審審理時都否認犯罪;根據當年筆錄記載,他們指稱:「實際上潛水伕都有下水施工,(我們)並沒有向北水局虛報詐領金額。」
「既然沒有犯罪,為什麼會認罪?」
原來,桃園地院是在民國100年3月開始審理此案,卻直到民國105年6月才做出判決;意即,一審花了5年多,才審結這個案子。對商人來說,時間就是金錢。這兩名業者表示,當初他們是因為想早點脫離官司,人生不想虛耗在官司泥淖裡,因此認罪協商,換取一審輕判。
二審得知業者承認犯罪的原因後,認為這兩人坦承犯行的說詞、被判有罪的結果,不能夠做為判決老黃有罪的唯一根據;老黃有沒有犯罪,必須要有其他的證據做為支撐。
能證明老黃有罪的證據在哪裡?
二審積極的查,不斷的找。但是,法官卻反而看到、找到了對老黃有利的事證;而且,法官沿著脈絡而下,一舉掘開了檢察官、一審法官都忽視的事證。令人不得不感到詫異的是,這個事證是從案發一開始就始終存在的……
「石門水庫清淤案」會爆發,源於水利署政風室在民國98年3月6日查覺投標異常,懷疑內情有弊,因此函請檢察官偵辦。這年11月間,調查局開始對老黃進行長期監聽蒐證。
在監聽期間的民國99年2月2日,業者之間的一通電話被監聽,並轉成譯文證據,其中關鍵句是:
「『黃sir』打來說,……來拿標單。而且還說要來看現場,叫我爸去上面等。」(作者說明:原句有具體廠商名稱,為免牽連無辜,此處略去)
這句話裡的「黃sir」,指的就是老黃,因此成為他被認定洩密的證據。不過,這通電話譯文中,曝露了案有玄機。
因為,上述這通監聽電話中,從語意上顯示,至少存在兩通電話──先有老黃打給業者的第一通電話,才會接續發生業者互通聲息的第二通電話。
但是,二審發現了:既然這兩通電話都是在民國99年2月2日監聽,為什麼調查局只提供了第二通的業者之間通話譯文,卻沒有交付第一通老黃打給業者的監聽譯文?
「老黃究竟有沒有在這天打電話給業者?如果有,電話裡說了什麼?」這才是攸關老黃有沒有洩密的最直接證據。
疑雲驟升:調查局為什麼沒有提供這通譯文?
為了解惑,二審法官發函給調查局,要求調閱民國99年2月2日的監聽內容。但遲無下文。法官再度發函。不料,案情出現令人意想不到的發展……
民國106年3月6日,針對法官調閱99年2月2日監聽老黃的內容,調查局人員突然打電話給高等法院書記官,說了這句話:「並沒有進行通訊監察,所以沒有錄音可提供。」
疑雲再起:調查局既然是從民國98年11月開始對老黃進行監聽,為什麼會沒有99年2月2日的監聽內容?
更啟人疑竇的是,調查局既然會在99年2月2日這天對業者監聽,為什麼沒在同一天監聽老黃?
就在疑雲未解之際,僅隔一日,案情又有變化──調查局「翻供」了。
就在調查人員打電話給書記官的隔天,民國106年3月7日,調查局以正式公文告訴二審:沒有保留法官所要的通訊監察錄音。
這可奇怪了:調查局前一天才說沒有對老黃進行監聽,但才事隔一日,調查局卻說沒有保留。這兩者有很明顯的差異:前者是「沒監聽」,後者是「有監聽,但沒保留」。
調查局的前後不同說詞,哪一個版本才是真實的?
還有一件事,更令人對調查局疑上加疑。二審在追查此案時,調查局曾經函覆法官,並且提供了99年2月2日業者之間的監聽錄音檔案。由此可見,調查局其實並沒有銷毀錄音檔,否則,調查局也交不出這天的錄音檔案給法官。
於是,問題一籮筐的衍生而出:如果調查局真的銷毀了錄音檔案,為什麼調查局只銷毀了老黃的錄音檔,卻沒有銷毀業者之間的通聯錄音?如果調查局並沒有銷毀,為什麼不直接拿出足以讓老黃一槍斃命的監聽證據,來證明老黃有洩密犯行?
還有,既然調查局自始至終沒有交出老黃的監聽錄音內容,他為什麼會遭到檢察官起訴?再者,既然全案根本就不存在老黃洩密的監聽錄音證據,他為什麼還會被一審判決有罪?
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的刑事訴訟原則是,證據一旦可疑,利益就歸於被告。二審法官認定,在這個案子裡,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,無論是直接證據、或間接證據,都沒有辦法證明老黃確實有犯罪。法官判決:老黃無罪(台灣高院判決書,105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)。
檢察官不服,上訴三審。9個月後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綜觀老黃無罪定讞的理由,最高法院臚列了三大部份:第一,二審該查的,已經查得很清楚;第二,檢察官提起上訴,卻沒有說明上訴理由;第三,洩密罪不得上訴三審,檢察官卻提起上訴。
老黃很清楚的知道,他在這樁官司能夠死裡逃生,關鍵在於二審法官不斷溯源追查。甚至於,老黃是直到看了判決書,才驚訝發現二審法官查閱了立法院文獻,從「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」執行計畫中,掌握石門水庫清淤工程的細部情形,並進而得知老黃曾經為數百萬使用石門水庫的市民做了一件事……
原來,在石門水庫清淤工程中,老黃曾經懇託一名業者「張振聲」務必要來投標。因為,張是執行水庫清淤計畫中,「抓斗」設備的設計者,由於招標期間張振聲在菲律賓出差,老黃唯恐台灣又逢颱風來襲,且因張振聲已表明不確定會投標,老黃為了避免颱風再度重創石門水庫,才會邀請業者投標,以確保清淤工程能夠延續。
在一審的眼中,老黃是個犯罪、還態度不佳的官員,因此重判他12年徒刑。二審查出真相,改判他無罪,並獲得三審定讞。當年被羈押120天的老黃,最後獲得42萬元刑事補償。
歷經8年纏訟,老黃賣了房子打官司,終於搏回無罪之身。他知道,如果不是二審法官,他的人生可能將墜入萬劫不復之境。即因如此,他的心底始終記住這位法官的名字:「林孟皇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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