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一個「法盲」的凶險人生

  • 2019-05-03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「阿全」和「阿青」並不是親兄弟,但是,他們每天都相處在一起的「黏度」,要比手足還親。他們交情之深厚,可從一處得知:阿全特意打了一副車鑰匙給阿青,讓對方可以隨時使用他的轎車。19歲的阿全,活在自以為和阿青義氣相投的想像裡,對世事懵懵懂懂。直到發生了這件事,他才終於長大……

民國106年8月21日深夜11時18分,台北市大同區一家養生休閒館突然有人闖入,丟了一盒點燃的鞭炮後,拔腿就跑。10分鐘後,在同一個區域的另家按摩舒壓店,也發生同樣的事。這兩家店當時都在營業中,店內女服務生被嚇得驚聲尖叫,還有客人以為發生槍擊案,嚇得躲藏在角落。

按摩店老闆懷疑和一件事有關,氣得決定報警。他報案說,在被丟鞭炮前5、6天,他就聽員工說,曾有多名男子到店裡要求承攬毛巾清潔生意;當時女店員向對方表示並非老闆,不能做主。對方不發一語離去。按摩店老闆懷疑,對方是索討俗稱「毛巾稅」的勒索不成,忿而丟擲燃炮騷擾,意在恐嚇取財。

沒想到,養生館老闆娘也向警方說,她的店幾乎都天都有人上門索討「毛巾稅」、或「清潔費」,但她自認正派營業,沒有做掛羊頭賣狗肉的事,因此都沒理會。

同一晚發生相同兩案,警方心中有譜,研判是同一夥人幹的。這兩家店都有裝設監視器,警方查閱畫面後,很快就鎖定了阿全;因為,店外監視器拍到歹徒所駕駛的車號。經查,車主是阿全。

阿全被拘提到案。在警方詢問、檢察官偵訊的時候,他都承認。他供說,當天阿青說要去丟鞭炮,他就開車載阿青去,「我不知道他(阿青)為什麼要去丟鞭炮,應該是有糾紛。」

阿青對警方、檢察官的講法,和阿全幾乎一模一樣。檢察官偵辦後,依恐嚇罪起訴他們(士林地檢署起訴書,106年度偵字第13809號)。

但是,全案移審給法官調查時,阿全突然翻供。「我沒有做這件事!」阿全說,案發當天他實際上是在家裡。

「你既然在家,為什麼你的轎車會出現在現場?」

面對這般質疑,阿全說:「阿青是我的好朋友,他也有我車子的鑰匙。」他強調,是阿青自己開車去丟燃炮,「我並不知道這件事。」

阿全如果沒有幹這件事,為什麼在警方、檢察官訊問時,他會承認犯行?更何況,還有兩項事證對阿全非常不利──第一,檢察官當初聲請羈押阿全的時候,在羈押審理庭上,阿全向法官親口坦承,以致遭到羈押禁見。第二,阿青在警、檢的說詞,也指證是阿全載他去店家丟燃炮。

令人詫異的是,在「表面案情」看似一切都不利阿全的情況下,他竟然翻轉官司劣勢,獲判無罪。其中的關鍵,是承審法官李昭然,他很認真地調查這個案子。

「案發當晚,阿全究竟有沒有在家?」如何解開這個謎?法官想到、也找到了方法──調閱案發當晚阿全、阿青的手機通訊紀錄,查看他們基地台的移動位置。

養生館、按摩店先後被丟擲燃炮,是發生在深夜11時18分及28分;但是,經過法官比對後發現,案發當晚從11時到11時30分之間,阿全的手機基地台位置並沒有變動,都是固定在台北市民族西路一棟7樓華廈樓頂的基地台。

每處手機基地台都各有涵蓋的範圍。這棟7樓樓頂基地台所涵蓋的區域,包括哪裡?

法官詢問了電信業者,證明了一件事──這處位在民族西路7樓華廈樓頂的基地台,涵蓋範圍就包括阿全的台北市大龍街住家。也就是說,阿全辯稱案發當晚人在家中的說詞,「可能」是真的。

至於阿青的手機基地台位置,在案發當晚的這半小時之間,則是移動了3個基地台;其中,有1處基地台涵蓋的範圍,正包括了遭到丟擲燃炮的養生館、按摩店。意即,根據手機基地台位置顯示,案發當晚,阿青確實有在作案現場這塊區域內停留過。

鐵證歷歷。阿青後來也翻供了。他改口說:「我去丟鞭炮的時候,他(指阿全)並不在場」。法官認為,阿青翻供後的說詞,才是符合事實的;因為,如果阿全有載阿青去丟鞭炮,那麼兩人的手機基地台移動位置應該是相同的。

而且,在法官審理時,阿青當著阿全的面前,終於說出了這段情節:案發當晚是他開著阿全的車,載一名綽號叫「表仔」的男子前往,全案和阿全無關。阿青還說,他先前會說阿全有開車載他去,是因為警察跟他說阿全已經承認了,「我為了能夠獲得交保,才會對警察這麼說。」

當庭乍聽好友如此證詞,阿全五味雜陳。

法官認定,阿全、阿青雖然曾經三度承認犯案(警詢、偵訊、羈押庭供詞),但阿青後來也三度更改證詞,且前後不一、互有矛盾,證詞不可採信。

一審判決阿全無罪。至於阿青,則是被判5個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(士林地院判決書,107年度易字第37號)。對於阿青的刑期,檢察官沒有意見;但對阿全獲判無罪,檢方不服,上訴二審。

檢察官提出的上訴理由是:阿全在檢、警訊問時已經承認作案,何況還有阿青的指證。很明顯的,檢察官仍然拿著阿全、阿青在檢警的供詞,繼續「追殺」他們。

不過,檢察官的上訴理由,並沒有獲得二審支持;法官並且指明,「檢察官沒有提出新事證」。二審幾乎全部援引一審法官的調查內容,駁回檢察官上訴。

阿全無罪確定。今(108)年的青年節這天,阿全獲得12萬2000元刑事補償。

不可否認,阿全會遭到羈押禁見61天,要怪罪自己,怨不得別人。畢竟,當初是他承認有去犯案。也因如此,他事後獲得的刑事補償金,被法官打了折扣,以每天2000元做為補償。

令人不解的是,既然阿全沒有參與犯案,當初為什麼會承認?而且,他還是先後向警方、檢察官、羈押庭法官都坦承不諱?

阿全的回答,令人傻眼──他是個對法律毫無認知的超級「法盲」。因為,「我真的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!」阿全說,他當初以為開一次庭就沒事,就可以出去了。直到聽見「羈押禁見」這四個字,人關進了看守所,他才驚覺「完蛋了!」

在看守所裡的阿全,六神無主,不知道該怎麼辦。直到看守所裡的室友得知他的案情,告訴他一定要寫狀喊冤,「詳述事發經過,越詳細越好。」他一一照辦,並且遇到認真調查的法官李昭然,才終於救回人生。

阿全安然的度過這一「關」。但是,他的好朋友並沒有。阿青不僅因為糊裡糊塗幫人亂丟鞭炮,被判有罪定讞;而且,他又在檢察官偵查時、法官審判時,因為做證亂說話,以致具結的證詞前言不對後語,而被法官依職權提出告發,要求檢察官辦他涉嫌偽證罪。

經歷此事,阿全開始懂得敬畏法律、懂得對「朋友」重新定義。這對還年輕的他來說,是好事。

阿全的故事裡,連帶盪漾出幾許懸疑:當阿全及阿青相繼翻供、當一審也查出了有利阿全的「基地台證據」之後,檢察官為什麼還要上訴?還有,二審法官指出檢察官沒有提出新事證就上訴,身為檢察官,難道對於自己提出上訴的理由中,有沒有證據,會渾然不知?

阿全是個不折不扣的「法盲」,19歲的這一年,他的人生過得很兇險。還好,他遇到了好法官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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