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司法賣菜郎

  • 2019-04-26
  • 江元慶
偵訊室 (圖/維基百科)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最高法院的「判例」,對法官是有判決拘束力的。在所有的判例中,萃取「40年台上字第86號」的精華,含標點符號只有50個字──認定事實,應憑證據;如果不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就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,做為裁判基礎。

簡單來說,這號判例的要義是,犯罪事實的認定要靠「證據」,而不能用猜測、或推論的方式斷案。這號判例發布迄今長達68年,但是,仍然有司法官視而不見、或充耳不聞,以致在司法瀚海中,不斷有人受害。男子「阿峰」就是個例子……

民國102年間,阿峰被控販毒給「小張」及郭姓女子,遭到起訴。檢察官起訴的根據,重點有三:第一,阿峰、小張交易K他命的通話內容,被警方監聽到;第二,警方調查的時候,小張、郭女都具體指證是向阿峰購買毒品;第三,經採尿送驗後,小張有毒品反應(台北地檢署起訴書,102年度偵字第21040號等)

不過,在酒店工作的阿峰否認販毒。他表示,小張是他店裡的酒客,經常積欠酒錢。由於阿峰是酒店幹部,工作內容之一,是要向酒客催繳債款,他在催債時,曾和小張發生過嫌隙。阿峰強調,警方監聽到的電話內容中,他和小張所談到的錢,指的是小張積欠的酒帳,並不是買毒的錢。

小張指證向阿峰買毒,是不是出於挾怨報復?阿峰矢口否認,是不是他的脫罪之詞?誰說的才是真的?在警、檢的筆錄中,兩人各執一詞,針鋒相對。

法官審理時,案情出現重要轉折──小張突然翻供了。他附和阿峰的說法,表示在警方監聽到的那通電話中,他約阿峰見面,確實是要還酒錢,和毒品交易無關。

如果小張的翻供之詞是真的,為什麼當初在警方詢問、檢方偵訊的時候,他都沒有提到是償還酒錢?

對於法官的審問,小張表示:「是當初接受訊問時太累了,忘記了。」

小張的這番說詞,讓法官啟疑。一審指出,「還錢」和「購毒」是兩碼子事,兩者事實差距很大,何況指控他人販毒,事涉重罪,更是茲事體大。法官認為,疲憊會讓人遺忘具體細節、或是不願多講,也許在所難免;但是,疲累會到虛構、誣陷他人犯罪的地步,實屬罕見之事。

法官不相信小張翻供後的內容,認定阿峰有販毒給小張。不過,對於檢察官起訴阿峰販毒給郭女,法官則是抱持懷疑,認為其中有不尋常之處。

郭女和小張一樣,在警方調查、檢察官偵查時,兩度指證向阿峰買毒;但是,在法官審理的時候,和阿峰在同一家酒店上班的郭女,也突然翻供。她說:「我吸食的K他命,是向酒店客人買來的。」

郭女的毒品如果真的是向酒客購得,為什麼她當初會對警方、檢察官指證歷歷,說是向阿峰買毒?

郭女說了這段內情……

根據文件顯示,郭女是在民國102年10月15日深夜11時,接受警方製作筆錄,隔天再接受檢察官複訊。她說,在做筆錄的前一天,她因為過生日派對,且有施用毒品,幾乎沒有睡覺,她的警詢筆錄、偵查筆錄內容,都是在疲憊下所做的陳述。

她向法官表示,「當時我只想趕快結束(指製作筆錄),好回家睡覺,所以都順著問題回答『是』,或者是隨便回答。」

她說的是真的嗎?

法官查看了郭女接受警方、檢察官訊問的過程,發現她在回覆員警詢問時,至少說了13次的「嗯」;而且,她還有疑似因為疲倦想睡覺,而出現揉眼睛的動作。

甚至於,法官還發現一段訊問過程。警方問完問題後,問她:「對不對?」

郭女答非所問的說:「嗯。」

警方糾正她:「是要回答『對』,不是『嗯』。」

郭女順從的點頭,回答說:「對。」

至於在檢察官偵訊時,郭女也出現順著檢察官提問,而多次說出「嗯」、「對」、「是」的單字簡答情形。

法官認為,從郭女接受檢、警訊問時的反應與情狀,不能排除她確實是在疲憊下的證詞。

發現了沒有:小張、郭女都主張部分筆錄內容是在「疲憊」下所說,但是,法官不相信小張所述,但採信郭女所言。

而且,法官還發現,檢察官既然指控郭女是利用手機通訊軟體向阿峰購買毒品,但檢察官卻沒有拿出具體證據,來證明郭女確實是使用通訊軟體聯繫買毒之事。

檢察官當初起訴阿峰販毒給小張、郭女。但是,從一審的判決結果來看,檢察官只對了一半。因為,法官認定阿峰確實有販毒給小張,判他徒刑6年2個月;但在販毒給郭女的部分,法官認為是檢察官「純屬臆測」(台北地院判決書,103年度訴字第77號,判決理由貳之四之(三))

檢察官、阿峰都不服一審判決,雙雙上訴。沒想到,二審調查後發現,認為檢察官對部分案情以猜測辦案的一審法官,在判決中也有「猜測」的成份。

二審重新看了一遍阿峰、小張的通訊監察譯文,發現他們的對話中,確實沒有任何與毒品買賣有關的內容。而且,在全案卷證中,有關小張翻供指稱他積欠的是酒帳,並不是買毒的錢,這部分其實有兩個重要證人可以佐證──「歐陽」、「小媮」。

歐陽是這個案子裡的共同被告,一審被判刑5年2個月,二審無罪定讞。他做證說,小張所說的「錢」,確實就是酒帳,並非買毒的錢。此外,小媮則是在102年7月8日凌晨,親眼看到小張拿錢還債的目擊者;她做證表示:「當天我在阿峰住處等人,看到小張拿錢出來還債,現場沒有人拿任何東西給他。」

小媮的這句證詞,是在一審就出現。因此不得不令人納悶:既然沒有其他證據可以推翻她的證詞有假,一審為什麼不採信?還有,法官會不相信小張在翻供之後的說詞,而採信他在案發之初所說的「『錢』指的是K他命」的這句話,難道不是推測?

高院認定,小張的尿液雖然有K他命反應,但這頂多只能證明他有施用毒品,並不足以證明毒品就是向阿峰買來的。

二審指斥「一審不察」,改判阿峰無罪。檢察官沒有再上訴,全案無罪定讞。阿峰獲得8萬4000元的刑事補償。

這個案子裡,從起訴、審判的過程中,檢察官、一審法官被認定辦案有猜測的嫌疑。檢審的猜來猜去,讓阿峰倒了楣──他被羈押禁見28天,收押當天被酒店開除。

阿峰決定遠離酒店這個是非之地,也避免再沾惹司法。如今的他,是個工作雖然辛苦,但滿心快樂的賣菜郎。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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