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魂飛魄散的判決

  • 2019-04-19
  • 江元慶
毒品交易示意圖 (圖片取自網路)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「阿優」曾經做錯事、坐過牢,自己誤了人生最青春的歲月。已過不惑之年的他,始終對那段荒唐過去,懊喪不已。出獄後,他遠離毒品,安分守己的做著小本的塑膠生意。

民國104年2月9日,台南市刑警大隊幹員監聽男子「波哥」和「老欉」的對話後,鎖定了他們。這兩人都是毒蟲,也都認識阿優。

他們的對話內容,被警方懷疑仍然在買毒、吸毒。他們的電話對談內容被轉譯成文字,警方聲請檢察官指揮偵辦。這年6月10日,檢察官偵訊波哥,有偽造文書、施打海洛因前科的他,坦承透過老欉向阿優購買2萬元海洛因。

波哥說的片面之詞,是真的嗎?

警方持續監聽,側錄到了老欉和阿優的通話中,出現「拿5000、票還沒有領」的內容。此外,警方又聽到了他們的對話裡,出現「那支等一下拿過來給我」等等內容。

這些片段的對話中,真實的意思是什麼?檢察官訊問了老欉。

前科累累、多次進出監獄的老欉,向檢察官說明電話中的意思是:波哥拿5000元給老欉,託他向阿優購買1萬2000元海洛因,由於波哥有一張支票還沒有領,老欉於是先代墊7000元,事後波哥再把錢給老欉。

波哥、老欉的先後說詞兜起來了,都指向阿優涉嫌販賣海洛因。

民國104年6月11日,也就是檢察官訊問完波哥的隔天,檢察官囑咐警方把阿優拘提到案。當時在工作的阿優覺得莫名其妙,他極力否認販毒,並說他和老欉通話中的內容,談的是他和老欉有5000元的債務,電話裡所說的「那支」,指的是手機,並不是毒品。

除了向檢察官極力澄清,阿優甚至主動聲請對他驗尿,「我出獄後,就再也沒有碰過毒品了!」

不過,阿優被嚇了第一跳──檢察官不相信,當庭逮捕他,並聲請羈押禁見。

阿優自認被檢察官誤會了,在羈押庭上,他再度向法官說明一切。不過,他又被嚇了一跳──法官不相信他的說詞,裁定准押。

阿優再度回到囚籠。

阿優不甘心。在檢察官偵查期間,他把能說的都說了,能舉證的都舉證了。但2個半月後,他被檢察官起訴。而且,起訴罪名之一讓他晴天霹靂,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(台南地檢署起訴書,104年度毒偵字第12305號等)。這是重罪,最重可判處死刑。

阿優自認,沒販毒就是沒販毒,這是唯一的事實。被起訴這天,在全案移給法官審理時,他懇切的向法官說明原委,「我真的沒有販毒!」

這天,阿優欣喜若狂。他認為法官相信了。因為,法官表示阿優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,讓他交保候傳。終於,他離開了看守所。阿優沒忘記,這天是民國104年8月25日。

被起訴可以判到死刑、或無期徒刑的重罪,卻能獲得交保,阿優始終對官司抱持可預期的樂觀。然而,經過台南地院1年2個月的審理後,阿優驚愕不已;因為,法官認定3人確實有買賣毒品,判處波哥徒刑10年、老欉8年,阿優則是在聆聽判決後被嚇得魂飛魄散:17年6個月。

阿優不服,上訴二審。沒想到,又隔了1年2個月後,民國106年12月21日,台南高分院的判決又是嚇人一跳:阿優無罪。

為什麼判決會大逆轉?

內情,還是這四個字:「嚇人一跳!」因為,與其說是阿優打贏了官司,不如說是二審法官發現了檢察官、一審法官沒發現的重大疑問。

阿優涉嫌販毒遭到起訴,並被一審重判的關鍵原因,在於波哥、老欉的供詞與指證。但二審發現,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在派出所警員展開調查時,波哥、老欉的說詞就已經露出疑雲。

二審從龐雜的卷證中發現,在警方調查初期,波哥和老欉就曾經分別指出,他們是向綽號「阿昌」、「龍仔」的男子購買毒品;但詭異的是,從民國104年6月10日起,他們卻同時翻供,改稱是向阿優購毒。

正因為他們口徑一致,檢察官才會立即簽發拘票,在隔天要警方把阿優拘提到案,以致阿優先被羈押禁見、後被起訴,再遭一審重判。

問題浮出檯面:波哥、老欉為什麼會突然改口?更可疑的是,他們怎麼會如此「湊巧」的在同一天、且共同指控阿優販毒?

疑雲還越來越多……。

二審並發現,民國104年7月17日,檢察官在開庭偵訊波哥、老欉時,他們雖然都承認向阿優買毒,但在細節的指述上,兩人有非常明顯的不一致之處。

曾在媒體工作、多病在身的波哥供述,他都是透過老欉買毒,但沒有遇見過阿優。不過,在汽車回收場工作的老欉,卻在同一天、在同一個偵查庭裡,向檢察官交代毒品交易過程的時候說,「我們3個人(指波哥、老欉、阿優)都在我的住處裡面」;甚至於,他還具體的指出:「他們(波哥、阿優)兩人就在我家交易毒品」。

證詞出現如此明顯的差異,已涉及到「犯罪事實」的真實性。檢察官、一審法官都沒發現?

而且,警方當初曾經搜索過阿優住處,但並沒有搜出任何毒品、吸毒器具、販毒物品;在全案只有波哥、老欉的指述,但兩人卻在同一天翻供,且部分說詞又不一致的情形下,阿優販毒的證據在哪裡?憑什麼根據遭到起訴?

還有,二審還發現,老欉在一審時曾經以證人身分說出一段經過。他說,當初在派出所做筆錄的時候,警員對老欉表示,只要供出毒品上游,就有減刑的機會。由於老欉只知道藥頭的綽號,且藥頭就是阿優以前的朋友,所以他才故意對警方說上游是阿優,想讓警方去調查,看阿優會不會說出藥頭的真實姓名,以讓他獲得減刑。

根據一審的筆錄記載,老欉當時曾說出這段重要證詞:「(毒品)不是阿優賣給我的,……我在地檢署說,『我們3個人都在我的住處裡面』的這些話,統統不是事實」。(台南地院審判筆錄,104年度訴字第381號,卷證二,第51~69頁)

老欉既然已經在一審就說出如此重要的證詞,為什麼阿優還會被重判17年6個月徒刑?

二審認定一審沒有詳細調查,改判阿優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三審。

11個月後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在阿優無罪確定的判決中,三審法官再度指明一件事:波哥、老欉在警方及檢察官偵訊時的說詞,明顯有疑問。

於是,這個案子令人費解:警方的調查筆錄,是犯罪事實的最基礎,既然二審、三審法官都看到了波哥、老欉的指述不同,為什麼檢察官會沒有發現,仍然起訴阿優?而且,即使老欉已當庭向法官表示:「毒品不是阿優賣給我的」,但一審卻仍然重判得下手?

阿優是「更生人」。他出獄後謀職不易,多次碰壁,吃了不少苦頭。好不容易積攢了一筆小錢,從事塑膠成品小生意。不料,事業才剛剛有點起步,卻突然被羈押禁見了76天,事業因此倒閉。

無罪定讞後,阿優獲得了30萬4000元的刑事補償。這筆錢,成為他再次努力奮起人生的本錢。但是,他好擔心,司法會不會再次登門,以致他的人生要處於不斷地重新開始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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