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他為什麼還會被起訴?

  • 2019-04-03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文字工作者。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;《司法太平洋》催生司法院擬定「商業事件審理法」及設置「商業法院」。)

知道這件事的人不多,但是,只要知道的人都不解:「阿勝」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?

民國105年4月28日,在一家與車輛研究有關機構任職的阿勝,突然遭到警員登門逮捕。在阿勝的屋子裡,警方果然找到一名11歲的少女。阿勝涉嫌觸犯「略誘罪」,被移送法辦。

什麼叫「略誘罪」?根據刑法規定,誘拐不滿20歲的男女脫離家庭、或脫離具有監督權的人,就構成此罪,可處1年以上、7年以下徒刑。

阿勝涉嫌誘拐兩名少女離家。除了警方在屋子裡找到的這名小學五年級A女之外,另一人則是國中一年級的B女,在警方登門前,已自行離開阿勝家。

阿勝遭到起訴。檢察官指控他幹了這些事……

民國104年4月8日晚上,住在彰化縣鹿港鎮的阿勝,開車到屏東縣潮州鎮,把B女載到新竹縣的B女乾姐家。兩天後,阿勝又把B女載到彰化縣員林市找A女,最後再把兩女載回自家留宿。

A、B兩女的家長遍尋女兒未獲,心急如焚,分別向潮州警分局、員林警分局報案協尋。經過警方調查後,追出阿勝涉嫌重大,果然在他的鹿港住處找到A女(彰化地檢署起訴書,104年度偵字第4172號等)

阿勝承認,把A、B兩少女載離開家是事實。不過,法官在審理時,他否認誘拐她們。阿勝說出整個事件經過……

阿勝說,104年4月8日,他接到B女的臉書告知,要阿勝載她到新竹縣找乾姐;阿勝抵達屏東潮州時,才知道另外還有一名年約18歲的李姓女子也要搭便車到鹿港。當晚約8時,阿勝先把李女載到鹿港,再把B女載到新竹;他親眼看到B女找到乾姐後,就返回鹿港。

「我有載她,但絕對沒有誘拐。」阿勝繼續說,隔天,也就是4月9日,B女又跟他聯絡,要阿勝到新竹去載她,到彰化員林找A女。阿勝又照辦。

阿勝還說,A、B兩女會合後,他依照兩女的意思,到員林莒光路夜市旁等她們;大約1小時過後,兩少女上車,又說要到新竹去找B女的乾姐。阿勝再度聽從。

阿勝說,在前往新竹的路上,可能由於B女新竹乾姐說話內容讓兩少女不高興,B女憤而不去新竹。由於當時已是深夜,阿勝把兩少女載到他鹿港租屋處,「我有給她們房門鑰匙,並沒有限制她們的行動自由。」

B女住了五天後離去。在這段期間,阿勝載她們四處玩耍,到台中、台北遊玩吃飯逛街。阿勝否認誘拐,他向法官說:「我只有跟她們說,去哪裡要告訴我,讓我知道她們的去處。」

阿勝說的是真的嗎?

「破案」後,重返家庭的A、B兩少女,也說出了經過……

B女原來是彰化人,由於家庭原因,舉家遷往屏東,她也被迫必須轉學就讀。檢察官偵辦時,她說了這段證詞,「在入學前,我和家人吵架,不想住在家裡,因此主動、且一再拜託,請求他(指阿勝)把我載離開屏東家裡,他並沒有引誘我離家」。

畢竟B女才13歲,她是不是、有沒有遭到阿勝脅迫,才說出這般對阿勝有利的證詞?她究竟是不是「被害人」?

法官發現了關鍵證據。

前有所述,阿勝當初從彰化到屏東去載B女時,也順道載了一名要返回鹿港的李姓女子。她被警方查出身分,傳問之後,李女的說詞和B女完全吻合;她證明了一件事,國一生B女是和家人吵架,因此負氣離家。

而且,潮州分局員警也發現,根據阿勝、B女的臉書交談紀錄顯示,的確是B女一再請求,阿勝才同意和她見面,並且把她載到新竹乾姐家。

B女所說的「他並沒有引誘我離家」這句證詞,添了幾許真實性。而且,11歲A女的指述,更揭開了全案真相。

「她(指B女)是因為蹺家,才和他(指阿勝)在一起,」11歲的A女向法官說,「是因為我跟她主動要求,才會到阿勝家裡住,不是他誘拐我出來的。」

才小學五年級,A女為什麼會離開家?這是她親口說出來的:「我沒辦法忍受爸媽罵我、打我,覺得在家很沒自由,才會離家,……在蹺家之前,我差不多有18天沒住在家裡。」

甚至於,在警方調查、檢察官偵辦、法官審理時,A女還說了這些內容:

「是我們硬要住在他(指阿勝)家的,我們沒有問過他,也沒有理他,他也沒有講話。……他不僅提供我們吃的、住的、使用電腦網路,還開車、出錢載我們去逛街購物。……案發後,他沒有拜託我幫他說好話,他並沒有叫我蹺家。」

A女說出的事發經過,和B女所述一致。也就是說,阿勝從頭到尾並沒有誘拐兩少女,在全案中,他反而是任憑兩少女使喚差遣。

法官認定,阿勝既然沒有引誘、誘惑等等行為,就不構成「略誘罪」的構成要件,因此判決阿勝無罪(彰化地院判決書,104年度訴字第497號)。檢察官沒有上訴,阿勝一審就無罪定讞。他因為此案被羈押了38天,事後獲得11萬4000元的刑事補償。

「我當時只是純粹想要幫助她們,想不到會害到自己。」阿勝付出了慘痛代價──案發後,他被公司開除,即使獲得清白,但名譽毀了,原先研究中心的穩定工作也砸了,人生更是回不去了。如今的他,開著大貨車過日子。

經過司法的調查,在全案中,阿勝沒有誘拐、沒有限制兩少女行動自由、供吃供住還掏錢購物給她們;而且,經過女社工介入訪查,也確認阿勝沒有對兩少女做出任何踰矩之事。

阿勝是個約45歲的成年人。「他為什麼會聽令兩名少女至此,以致人生淪落至此?」凡是知道阿勝故事的人,總是百思不得其解:他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?

在訴訟期間,司法沒問,阿勝因此沒說。直到全案定讞後,阿勝才終於對法官說出了難言之隱、心中的痛:沒有結婚的阿勝,曾經有過孩子,但孩子至今跟著媽媽過生活。或許是想念孩子的移情作用,阿勝「幫」了這兩名少女,因而誤了自己一生。

不識法律的阿勝,無知助人,以致招禍。不過,在偵審過程中,真相早已大白、冤情也已浮露。因為,在潮州警察分局、員林警察分局連手調查下,筆錄裡已經記載了阿勝並沒有誘拐兩少女,當全案移送法辦後,這些筆錄統統都交給了檢察官。

既然如此,問題來了:阿勝為什麼還會被起訴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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