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被當成騙子的報恩人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民國105年8月5日近中午,在高雄市經營牛肉麵店的「老許」接到一通電話,來電的人沒有說出姓名,要老許猜他是誰。老許認真的猜了起來,猜了多次,但都不對。他聽出對方操著台北口音,猛然想起一名多年沒聯絡的友人,既驚且疑的問:「你是紅毛嗎?」
「對了!」對方出聲。老許驚喜不已,熱情的和他寒暄一陣後,對方哀嘆生活拮据,希望老許能借點錢給他,度過眼前難關。老許二話不說,向紅毛要了銀行帳號,顧不得中午正要開始忙碌的麵館生意,立即拿著合作金庫提款卡外出,匯了2萬元。
5天後。8月10日上午約9時,紅毛又打電話給老許,請他幫忙去向一名幼時鄰居「李先生」拿12萬元借款。老許考量紅毛在台北,要借錢給紅毛的人住在高雄,老許基於地近之便,一口答應。他依照紅毛所說,2個小時後,到苓雅區全家超商「新義店」門市前,向李先生取款。
李先生會借錢給紅毛,又是另一段故事……
105年8月9日,也就是老許要到超商去幫紅毛拿12萬元借款的前一天。上午11時多,李先生接起一通電話。和老許當初接到紅毛電話時一模一樣,對方也玩起「猜猜我是誰」的把戲。李先生猜了幾次之後,問對方:「你是陳福生?」
「對了!」對方聊沒幾句,開口向李先生借錢。李起了疑心,但沒有當場拒絕;他表示要打量經濟狀況後,才知道可以借多少錢。李告訴「陳福生」,明天會答覆他。掛上電話後,李先生立即電詢朋友陳福生求證,確認了一件事:打電話來的陳福生是冒牌貨,是個騙子。
李先生決定和對方繼續演下去,並且找來了幫手──警察。
隔天,也就是老許要去超商幫紅毛拿12萬元借款的這天。騙子打電話給李先生,李表示願意借12萬元。騙子滿口感謝,要李把錢匯給他。李先生不肯,表示兩人已經久沒見面,要和對方見個面、敘個舊,當面把錢交給他。
騙子唯恐和李先生一見面,身分就會穿幫,因此表示抽不開身,但會託朋友前來取款。他和李先生約定,11時在苓雅區全家超商「新義店」門市前碰面。
於是,發生了可以想得到的這一幕:出面幫紅毛取款的老許,在超商前拿到12萬元的假包裹後,當場被埋伏的員警逮捕。年近60歲的老許,被認定是詐騙集團車手,遭檢察官起訴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105年度偵字第20663號等)。
法官審理時,老許說出整個事發經過,並懊惱是一時糊塗,誤信了騙子。法官調查發現,不論從人證、物證、事證的呈現,老許都不像是車手。因為有很多可疑之處。
首先,法官根據老許的說詞,發現確實有「紅毛」這個人。法官把他從台北傳來高雄詢問。紅毛做證表示,他以前從事養殖及訓練犬隻,因此認識老許,兩人已經很久沒見面。他的證詞和老許所述一致。
其次,105年8月5日近中午,老許的手機確實有接到一通電話的通聯紀錄;當天中午近1時,老許的合庫帳戶裡,也的確有匯出2萬元到一個台灣企銀的戶頭。也就是說,老許說有接到「紅毛」的電話、有匯出2萬元的事,都是真的。
法官還查出,這個台灣企銀的帳號,是一名林姓青年以1萬5000元借給詐騙集團使用,因此被判處3個月徒刑定讞(彰化地院判決書,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)。而且,從過去交易紀錄顯示,台灣企銀的戶頭一有錢匯入,馬上就被提領一空。
法官認為,這個台灣企銀的帳戶,是詐騙集團在使用。相對來說,佐證了一件事:匯款2萬元到這個戶頭的老許,應該是受騙的「被害人」,而不是扮演車手的「加害人」。何況,在邏輯上,老許如果是車手,他怎麼會匯錢到這個人頭帳戶?而且,如果老許是詐騙集團成員,他怎麼會蠢到以自己常用的合庫帳戶匯款?
更讓法官感到存疑的,則是親手逮到老許的警員林忠益的證詞。
林警員到庭做證說,當天警方在超商前圍住老許時,「他並沒有逃跑或掙脫,也沒有慌亂或其他特別的舉措,只有一直在強調是替朋友來拿錢」。林警員事後還打了一份報告,描述當時觀察情景:「兩人(指老許、李先生)交談時,老許神情並沒有慌張,也沒有打量四周」。
此外,當天和老許面對面、也就是借款12萬元的李先生做證指出:「他(老許)只是驚訝怎麼會有兩名警察出現,並出示證件給他看。」
一審認定,沒有前科的老許,在此案中被控的犯罪情形,明顯有別於一般詐騙集團的車手。107年6月26日,法官不認為老許是車手,判他無罪。
在一審判決老許無罪的49天之前,台灣檢察體系「龍頭」換人。原任台中高分檢署檢察長的江惠民,新任檢察總長。他在107年5月8日就職致詞時,昭告全體檢察官要團隊辦案,並對無罪案件進行分析,「如果團隊討論的結論,是案件未必會被判有罪,檢察官應該勇於撤回上訴」。
老許一審獲判無罪,檢察官不服,具狀上訴。已有檢察總長告示在前,檢察官仍提起上訴,意味著檢察官應該握有能把老許定罪的證據。檢察官有什麼證據?
上訴理由的其中之一是:老許和紅毛多年沒有聯繫,而且彼此沒有對方電話號碼,雙方既毫無往來,老許怎麼會願意幫多年未見的友人取款?
這是「證據」嗎?這般的上訴內容,能夠讓二審信服?
果然,不到四個月,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。二審告訴檢察官,上訴要拿出來的是足以定罪的「證據」,而不是以「臆測」的方式來認定不法。
這件上訴案,檢察官有依照檢察總長的昭示,進行團隊的無罪分析嗎?如果有,這個團隊所討論出來的結論,為什麼部份內容會被二審認定是:「沒有具體指出究竟有何涉及不法的情事」(高雄高分院判決書,107年度上易字第572號,判決理由六)?
不可否認,此案有個很大的疑問,這也正是檢察官上訴的理由──老許和紅毛既然多年沒有聯繫,他為什麼會如此熱心,不僅在接到紅毛電話後,立即匯款2萬元,甚至還幫他向陌生人李先生拿12萬元借款?
原來,其中藏著一段報恩的故事:老許的人生曾經失意過,他感念紅毛當年曾經拉過他一把、免費指導他訓練鬥牛犬;在老許心裡,紅毛是他的恩公。即因如此,在騙子的「猜猜我是誰」電話裡,老許中了圈套,錯把騙子當恩人,以致報恩善念,招來惡人禍害。
一審時,在法庭裡,老許曾經說出這段故事,法官、檢察官都聽到了。而且,到庭做證的紅毛,也證實了這段情節。法官採信了,老許因此獲判無罪;但是,檢察官仍然不信,並成為上訴理由之一。
老許無罪定讞。他匯給騙子的2萬元,始終沒有拿回來。不過,他獲得了21萬3500元。因為,他當年被羈押禁見了61天,這是他的刑事補償金。
這個案子裡,扮演「假紅毛」、「假陳福生」的騙子是誰?這個答案,就像是這件上訴案,檢察官有沒有進行團隊的無罪分析?
不知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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