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深冤!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「小賴」在28歲的時候,進入官股投資的「財金資訊公司」擔任系統工程師。財金公司的前身是財政部「金融資訊服務中心」(民國87年9月改為民營),專門處理全國金融卡、信用卡的交易資訊,是全台最大的信用卡交易資料清算中心。
民國91年6月間,有多達35家銀行陸續發現客戶的信用卡被盜刷,部份受害銀行原以為是不法份子利用ATM提款機、或刷卡機,以側錄方式竊得信用卡密碼犯案。但是,有銀行發現案情並不單純;因為,有人帳戶裡的300多萬元,是遭到歹徒以取得金融卡「內碼」盜領一空,立即向調查局報案。
檢調偵蒐近三個月,查出是國內最大偽卡集團首腦「阿田」在幕後搞鬼。民國91年9月16日,檢調採取行動,拘提阿田、小賴等人,並搜索、約談相關人物。隔天,小賴遭到收押。
四個月後。民國92年1月16日,高雄地檢署起訴10人,其中包括小賴等3名財金公司工程師。根據起訴書記載,小賴等3人收賄約900萬元,把將近150萬筆信用卡資料賣給偽卡集團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91年度偵字第26818號等)。檢察官並對小賴具體求刑15年。
小賴喊冤,否認不法,強調根本不認識阿田這個集團。一審耗時10年審理,民國101年7月,高雄地院認定小賴盜取了信用卡內碼資料,但法官認為小賴並不是公務員,不構成貪污罪,改依竊盜罪判刑8個月。
小賴不服,上訴二審。5個月後,高雄高分院還是判他8個月徒刑;法官並痛斥小賴等人混亂經濟秩序,惡性不輕。小賴仍不服,上訴最高法院,但很快就被駁回。因為,竊盜罪不能上訴三審。
小賴被判有罪定讞,主要理由有三:
第一,民國91年9月,調查員到小賴家搜索,透過電腦軟體還原後,在他家的2顆電腦硬碟裡,發現有財金公司的166萬筆信用卡交易資料。其中有6946筆資料,是和偽卡集團所持有的內碼資料完全相符。
第二,偽卡集團首腦「阿田」在調查員、檢察官偵訊時,承認共分3次行賄120萬元給小賴及同事。
第三,小賴接受測謊,但沒有通過,被判定在全案中撒謊。
「沒做,就是沒做!」小賴不服被判刑確定,民國102年1月、5月,他兩度聲請「再審」,但先後被駁回。這年6月,他接到入監通知,在心不甘、情不願下,小賴入獄服刑。由於他被羈押的4個月可以折抵刑期,小賴坐了4個月的牢,民國102年10月刑滿出獄。
小賴的人生災難,並未就此結束。
這樁「內碼外洩事件」,讓財金公司初期賠給受害銀行2.5億多元。在扣除已經取回的1592萬多元贓款後,財金公司向小賴求償2.4億多元。民國104年3月,法院判決小賴必須賠償這筆錢。
小賴根本賠不起這筆錢。他再三喊冤,「我根本就沒有和偽卡集團掛鉤、絕對沒有收賄、更沒有交付財金公司的電磁紀錄給不法份子!」面對2.4億元的天價賠償,小賴的人生已經沒有後路,他激起了鬥志……
民國104年11月,他第三度聲請「再審」。但是,仍被法院駁回。
打「再審」官司要有新事實、或新證據,要獲准再審,難度很高。而且,再審聲請被駁回越多次,成功的機率會越來越低。因為,法律規定,聲請再審被駁回,就不能用同一個原因聲請再審。
三度聲請,悉數被駁,小賴的再審之路,幾近走至絕路。
但他仍不死心。民國105年,小賴再向高雄高分院叩關,第4度聲請再審。沒想到,審判長凃裕斗、黃宗揚、施柏宏3位法官合議後,做出裁定:同意再審。
至此,小賴會被檢察官起訴,會遭到一、二審判決有罪,終至鎯鐺入獄的天大冤枉,內情終於曝光!
首先,小賴自始至終堅稱,財金公司配發給他、他放在家裡以備不時之需的2顆電腦硬碟,已經被公司「格式化」;他強調:硬碟裡並沒有任何財金公司的資料。
既是如此,為什麼這2顆硬碟裡,當初會被還原出有高達166萬筆信用卡交易資料?原來,其中大有故事。
前有所述,一審當初花了長達10年審理。法官會判決小賴有罪的原因之一,是刑事警察局在民國100年間,透過電腦還原技術,才發現硬碟裡有166萬多筆信用卡資料。
請注意這兩個時間點:小賴被搜索、2顆硬碟被查扣,是發生在民國91年;硬碟裡被還原出有166萬多筆信用卡資料,則是在民國100年。法官發現了其中玄機:在民國91年間的台灣,當時根本就沒有「還原」軟體;而且,法官還找到了證人、證據!
小賴的財金公司主管到庭做證指出,以當時(民國91年9月)電腦技術來說,硬碟既然被格式化,就普遍認為裡面已經沒有資料。此外,當初鑑識這2顆硬碟的刑事局數位證據組幹員葉怡妙,也出庭做證說:「當時硬碟裡的資料已經亂碼化」;而且,她還明確的指出,刑事局是在民國92年才派員受訓去學習「還原軟體」。
葉怡妙、小賴主管的證詞湊在一起,證明了兩件事:第一,財金公司配發給小賴的硬碟,當時確實是經過格式化,所以內容出現亂碼情形;第二,在案發當時,台灣並沒有電腦還原軟體,連警方都是在案發後隔年,才學得電腦還原技術。
也就是說,判小賴有罪的一、二審法官,當初並沒有注意到時空因素、鑑識技術。一審尤其難辭其咎!因為,法官耗時10年審判,竟然沒有查覺此點。
其次,偽造集團首腦「阿田」當初一口咬死小賴有收賄,並指控小賴提供財金公司內碼資料。不過,法官查出的內情,可用四個字形容──駭人聽聞。
阿田後來翻供說:「我根本就不認識他(指小賴),和他沒見過面、沒吃過飯,我說曾經在台北市林森北路咖啡廳分3次給他120萬元的事,都是我虛構捏造的。」阿田甚至表示:「當初我會這麼說,是和調查員有交換條件。」
交換條件的內容是什麼?
阿田當庭說了出來:不拘提阿田的妻子,還有另兩人(作者註:高雄高分院,105年度聲再字第162號卷證,內有具體人名,此處隱匿),以及釋放羈押中的徐姓兩名被告。
阿田的這番說詞,是真的嗎?
沒想到,另名黃姓證人的指述,也佐證、增添了阿田和調查員「條件交換說」的懸疑性。因為,在隔離訊問下,黃姓男子也說出同樣的話:「當初是配合調查員辦案」;而且,他說出的調查員姓名,和阿田所指述的調查員,是同一個人。
在此案中,黃姓證人的說詞,對小賴極具殺傷力。因為,在檢察官偵查期間,他曾經說出這段證詞:
「……見過4次面,印象很深刻,直到調查站提供財金公司100多個相片圖檔給我辨識,我才知道他(指小賴)的姓名。……」(高雄地檢署,91年度偵字第26818號卷)
黃男的證詞,相繼被檢察官、一審、二審採信,因此成為小賴被判有罪定讞的重要原因之一。但沒想到,他也翻供了。
黃男向法官說,民國91年9月13日,他到調查局指認小賴時,是配合調查局指認,「當初我並不是從100多張照片指認出他(指小賴),……當時筆錄如何記載不是重點,反正那時我都得簽名。」
黃姓證人的翻供內容可信嗎?如果他不是從100多張照片中指認小賴?那麼,調查員當時是拿了多少張照片,給黃男指認小賴?
他說出了具體數字:「2張!」
從2張和100多張照片中進行指認,兩者的可信度差異甚大。更何況,拿2張照片的指認方式,已經違反了「犯罪嫌疑人指認規範」等等內政部、法務部所頒定的相關指認程序。
究竟有沒有調查員在此案中搞鬼,教唆阿田、操弄黃姓證人誣賴陷害小賴?
雖然沒有證據。但是,被阿田、黃男具體指名道姓的調查員,後來因為以不法方式教唆偽證、製造偵破偽鈔集團假績效、詐領破案獎金,在民國101年3月8日,被判處6年徒刑定讞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1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)。
受理再審案的法官認為,小賴被控不法,不能排除有調查員當初以不正當方式取供的可能性。而且,小賴在民國91年9月17日接受測謊沒過關,法官也發現藏有內情。
法官找到一張證據──小賴在當天施測前的「身心狀況調查表」。在這份文件上,當時記載小賴有「緊張、未眠」的情形,依照測謊流程,當天並不應該施測,但調查局南部通訊中心仍然對小賴測謊。
法官認定,從上述種種事證,全案確實有推翻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;民國106年4月20日,高雄高分院裁定:本件開始再審。
這樁再審案,撞開了刑事司法的深宮衙門,讓人驚見竟有如此醜陋的人心……
法官勘驗了調查局的訊問光碟後,不僅發現調查員並沒有告知阿田在法定上應有的權利事項;而且,令人愕然的是,調查員所製作的筆錄記載,和光碟裡阿田的陳述內容,明顯不符。
而且,法官還發現,小賴當初會接受測謊,竟然不是由檢察官、或法官下令,而是調查單位私自行動。於是,全案出現這般可議的情節:偵辦此案的調查局外勤單位,私行把小賴送到調查局測謊;而且,小賴當時身心狀態並不能接受測謊,但調查員仍然施測。
民國106年6月26日,高雄高分院對這件再審案做出判決:小賴無罪。不過,高雄高分檢署檢察官卻自曝其短的提起了上訴。因為,最高法院發現,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,並沒有爭執小賴被控的「竊盜」罪名。也就是說,檢察官是依「竊盜罪」上訴三審。
竊盜罪並不能上訴三審,檢察官難道不知道?檢察官如果知道,為什麼硬要上訴?
二審檢察官的上訴,擔誤了小賴16個月。民國107年10月25日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小賴終於無罪定讞。含冤16年,終獲昭雪!
小賴訴請刑事補償。當初他被羈押了123天,又入獄了122天。法官同情他無辜入獄的遭遇,民國108年2月27日,高雄高分院以每天最高的5000元補償給他,小賴獲得122萬5000元。
然而,小賴獲償的這天,他的人生早已毀滅……
在沒被「陷害」前,小賴原擁有幸福美滿、親友稱羨的人生──他不到40歲,年薪破百萬元,工作穩定,有妻有子,一家和樂……。
但是,民國91年9月16日,他在公司當眾被拘提、住家遭搜索、隔天受羈押、被公司開除、媒體刊出全名,他的人格如摧枯拉朽般的夕間崩毀。一審判他有罪後4個月,他的家庭也碎了──夫妻離婚,孩子歸妻撫養。
小賴獲判無罪的那天,他激動到潸然落淚。他以無罪之身重返天地間,但人生早已全非。他心中的悲,是狂悲!
是誰讓小賴蒙受如此深冤?是誰奪走了他原有的璀璨人生?
在刑事司法的深宮裡,此刻是否還有另一個在嗚咽人生的小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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