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「張禎業,你無罪確定了!」

  • 2019-03-15
  • 江元慶

照片來源:Tony的自然人文旅記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民國108年3月8日上午8時,氣溫零下1度的合歡山,緩緩飄落雪花。要到合歡山賞雪,必經「省道台14甲線」,因為這裡是台灣最高的公路;位於公路第31.5公里處、海拔3275公尺的武嶺,則是公路最高點。每逢寒冬,總有人特別來此追雪,置身一片雪國世界,並遠眺奇萊山北峰的皚皚白雪。

然而,很少有人知道,從這條公路第33公里處的合歡山莊,延伸到第41公里處的大禹嶺這條路段,有一縷冤魂。他不是意外而亡,也不是車禍喪命,他是因為這段道路的工程官司,含冤至死。他在死前都沒看到正義。這是一個司法不仁、人間失義,被雪深埋至今的冤案故事……

民國95年間,交通部公路總局要進行合歡山莊到大禹嶺路段的路面修復工程,由第四區養護工程處(簡稱「四工處」)負責;根據原先規劃,工期是從95年9月22日到11月20日,預計隔年2月13日,也就是農曆除夕前4天驗收,以因應屆時可能有龐大的遊客上山過節及賞雪。

這項工程由四工處三名都是「工務員」的基層人員負責承辦,分別是:花蓮工務段的程森福、洛韶工務段的陳黃鎣,以及四工處養護課的張禎業。

工程順利發包後,不料,半途殺出個程咬金。根據當年張禎業接受調查的筆錄記載,台電公司當時也在合歡山莊往大禹嶺方向進行5公里的新設電力管路工程,但在施工過程中,路面遭到破壞。

被台電破壞的路段,並不在公路總局要修復路面的區域之內,由於台電當初有繳交1680萬元申挖費,基於道路整體維修的齊一性,民國95年9月28日,經過張禎業、陳黃鎣共同到現場會勘後,認為可以把四工處、台電的兩項路面工程做合併修復,因此報請工程追加384萬多元,並獲得四工處上級批准。

不料,工程完事一年多之後,突然生波。

民國97年間,檢調接獲線報,指稱有多項道路工程涉及不法,其中也包括合歡山莊到大禹嶺的路面修復工程。花蓮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東部機動組偵辦後,發現有花蓮縣玉里鎮、吉安鄉、瑞穗鄉,以及四工處等7名公務員,涉嫌貪污收賄、或驗收不實等弊情。程森福、陳黃鎣及張禎業因此涉案。

簡要來說,程、陳、張會被鎖定調查,並遭到移送偵辦,和身為兩家營造廠、瀝青公司股東的「老松」,息息相關。

檢調發動偵辦後,50歲的老松被羈押禁見。因為,調查員搜索時,發現他向公司申請了多筆支出款項,在這些單據上,他寫著:「台14甲、張工程師按摩6400、住宿1500、視察、20000追加費」、「台14甲,陳兄預支,50000,工務段」、「晚上KTV、14000、太、主計、主辦、驗收官」等等內容。

這些支出單據所記載的「張工程師、陳兄、驗收官」等等內容,被檢調懷疑就是張禎業、陳黃鎣及程森福。不過,老松否認行賄,在檢察官偵查、法官羈押審問時,他說詞一致:「我否認行賄,但承認有向公司詐欺、虛報」。也就是說,老松坦承是詐領公司經費。

追溯當年筆錄記載,老松曾經向調查員進一步指述,他會向公司虛報金額請款,是因為常和友人到酒店、卡拉OK喝酒,還請傳播小姐來陪酒,平均每個星期就有2、3次,由於次數及金額太大,「我每個月6萬元薪水無法負擔,才向公司虛報款項支付。」(花蓮地院,97年度偵聲字第58號筆錄)

不過,檢察官偵辦期間,曾經追問老松把款項花在哪些對象時,他沉默不語,或是無法回答。檢察官認定其中有不可告人之事,一口氣起訴13名官商(花蓮地檢署起訴書,98年度偵字第1353號等)。包括老松、程森福、陳黃鎣及張禎業。

一、二審時,玉里鎮、吉安鄉、瑞穗鄉地方官員陸續獲判無罪。但是,程森福、陳黃鎣及張禎業始終被判有罪(刑期請見文後附表)。法官認定他們有罪的主要根據是:第一,老松的請款單據金額,是用來行賄、喝酒招待公務員之用;第二,工程驗收時,公務員沒有會同取樣送驗,任憑老松以不詳試體通過檢驗,獲得工程款。

從調查局約談、檢察官偵辦,再到一、二審法院審理時,這3名公務員一路喊冤,堅決表示:「絕無不法、絕對沒有收賄!」

不過,一審時,老松拒絕做證,或是在審判長詢問關鍵案情時,他說:「忘記了」。老松的法庭說詞及態度,影響著法官判決有罪的心證之一,並因此牽動程、陳、張3人的官司。

直到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,偵查、審判階段的問題,才一舉被撞現。三審法官發現,老松在偵查中的部分重要陳述,竟然並沒有「具結」,依法並沒有證據能力;但是,這些沒有證據能力的指述,卻被法官拿來當成是判決有罪的依據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4年度台上字第184號,判決理由壹之二之(一))。

而且,最高法院在判決發回更審的理由中,還指出全案有該調查、而沒有調查之處。三審這般的指述,不得不令人訝然。

因為,一、二審都是「事實審」。意思是說,第一、二審的法官,必須負責查明案件的事實經過,做為判決的基礎。既是如此,此案歷經一、二審長達6年的調查,怎麼還會發生法官該調查、而沒有調查的地方?

綜觀全案,法官該調查、而沒有調查的最明顯例子是,張禎業、陳黃鎣是在民國95年9月28日去共同會勘要修復的路段;但是,老松請款的單據中,卻出現了民國96年4月的日期。從時間點來看,老松請款的錢,真的是用在行賄、宴飲3官員上?而且,要如何證明?

民國106年8月11日,全案發生逆轉。「更一審」法官指出,檢方既然認為張禎業、陳黃鎣、程森福有收賄,以及老松有行賄,檢察官就應該負起責任、拿出證據,並說服法官相信。

法官並且提出具體質疑:既然老松承認是向公司虛報款項,檢察官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他說的不是真的?此外,法官還搬出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,「教育」了檢察官一頓:檢察官不可以草率起訴,也不可以起訴後袖手旁觀,就要指望法官自己補足證據、對被告判刑。

法官認定,檢察官起訴的證據,不足以證明全案有公務員收賄、業者有行賄,判決老松和程森福等人全部無罪。檢察官沒有上訴,全案定讞。至此,當初被起訴的7名公務員,沒有一個人有罪。判決的這天,距檢調發動偵辦,整整10年。

然而,張禎業並沒有等到冤屈昭雪的這一天。在程森福、陳黃鎣獲判無罪的前8個月,民國105年12月14日,張禎業病逝於陽明醫院。司法只能對他判決:公訴不受理。張禎業含冤至死!

張禎業、程森福、陳黃鎣就這麼被冤了10年。是誰害了他們?是因為老松製作不實的單據?

但是,老松也受了冤。而且,他的「冤」還經過司法的認證──當初被羈押120天的老松,在今(108)年司法節的前一天,獲得24萬元刑事補償金。

那麼,究竟是誰害慘了張禎業、陳黃鎣、程森福?

追溯當年文件,可以找得到答案:早在案發之初、案情還不明朗,全案只是「他」字案的時候,老松當時就已經向檢察官說了這句話:「請款單據是我向公司虛報款項。」(花蓮地檢署,97年度他字第557號筆錄)

這是一樁冤案!冤到讓張禎業含冤而亡、陳黃鎣抱冤退休;且遲至今日,程森福仍然繼續承受冤屈。

因為,當年案發後,程森福被質疑貪污收賄,遭到調職,發配邊疆。直到民國108年3月8日,在合歡山緩緩飄落雪花的這天,即使此案早已無罪定讞兩年了,但程森福仍然繼續在邊疆服務。

張禎業是當年「省道台14甲線」合歡山莊通往大禹嶺路段的簽辦人、穿梭山林峻嶺的工程會勘者,更是這段道路的修復主事者之一。追雪族能有如今的便利,竟是他當年承受了這番苦難所換得的。

下回,上山追雪時,當行經這條路段時,請輕喚一聲:「張禎業,你無罪確定了!」這是司法該給他、卻永遠也給不了的一句話。

「四工處」3官員判期簡表

  一審

 

(101.05.18判決)

二審

 

(103.09.30判決)

三審

 

(104.01.15判決)

更一審

 

(106.08.11)

備註
程森福 5年8個月,減刑為2年10個月 撤銷改判,刑期同左 發回 無罪 檢察官沒上訴,無罪定讞
陳黃鎣 6年,減刑為3年 撤銷改判,刑期同左 發回 無罪 檢察官沒上訴,無罪定讞
張禎業 4年,減刑為2年 上訴駁回(刑期同左) 發回 公訴不受理 105.12.14死亡

說明:

一、檢調於民國97年發動偵查。

二、減刑原因,適用於「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」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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