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有罪定讞竟獲得刑事補償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看到上面的這個標題,會不會覺得匪夷所思?
民國106年2月22日晚上7時55分,高雄市警員鄭仕杰在自強二路、光復一街口執行路檢時,看到一輛轎車行跡可疑;鄭警員高舉夜光指揮棒,示意對方停車受檢。駕駛人減速,狀勢要停車;不料,在靠近臨檢處的時候,對方突然催足油門,加速離去。
就在間不容髮的瞬間,鄭警員奮不顧身地拉住駕駛座車門,喝令開車男子停車。但對方不僅仍然高速行駛,並且要關上車窗。鄭仕杰警員唯恐手臂被夾,以致遭到拖行;他立即鬆手,倒地翻滾受傷。此時,在場的兩名警員陳彥良、鄭維欽見狀,立即拔槍朝疾駛而去的轎車射擊。
這3聲槍響,拉開了這樁「冤案」的序幕……
槍響後10分鐘,在警網通報攔查下,這輛由張姓男子駕駛的轎車,終於在前鎮區民權二路口被團團警力圍困;由於有警員受傷,張男被依現行犯逮捕。警方在他身上搜出1條金項鍊,以及1支被政府公告列管的違禁物──「手指虎」。此外,警方到他的住處搜索,又抄出武士刀、空氣槍、毒品。
警方一連查扣到槍枝、刀械與毒品,因此懷疑是集團犯罪。經過警方擴大調查,發現全案另外扯出一件假鈔買毒案,且衍生「案中案」──有人布局誘出假鈔販毒案的告密者,再對「爪耗子」施暴、上銬拘禁、恐嚇,要求對方賠償損失,還強取告密者的金項鍊。
張姓男子在拒絕臨檢、駕車逃逸當晚,身上被搜出的金項鍊,警方懷疑就是告密者的財物。
此外,警方根據情報,又循線逮捕到參與凌虐的潘姓男子及「阿昆」,並搜出一把改造手槍、六發子彈。歷經數月調查,警方把全案移送偵辦,檢察官依「加重強盜罪」等罪名,起訴張姓、潘姓及阿昆等3人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106年度偵字第13651號等)。
高雄地院審理後,雖然判決3人都有罪,但法官不認為他們構成強盜罪,改依刑責較輕的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」,判處潘姓男子及阿昆8個月徒刑。至於擁槍、非法持有刀械,又妨害公務,並導致警員受傷的張姓男子,因為是累犯,被判刑4年4個月。
張男不服判刑太重,檢察官則不服3人刑期太輕,都上訴二審。不料,罪名又發生了變化。
經過高雄高分院審理後,法官認定,這夥人的犯罪行為並不屬於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」,而應該是「私行拘禁罪」。張姓男子被改判為4年徒刑,潘男、阿昆的刑期則是和一審一樣,都被判刑8個月。
張姓男子還是不服,上訴最高法院。此案中,一審推翻了檢察官的起訴罪名,二審又推翻了一審的判刑罪名;三審呢,會不會也發生變化?
並沒有。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,駁回上訴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7年度台上字第4100號)。至此,全案3人都有罪定讞。
這個案子是落幕了。但是,後續發展讓警方愕然不已──3名罪犯中的阿昆,竟然拿到了17萬5000元的刑事補償金。
案發時23歲的阿昆,是在張姓男子拒絕攔查、警方開槍後兩個月的民國106年4月24日,在警方擴大調查全案時,追出他也參與私行拘禁這部分的不法行為,因而逮捕他。
有6次毒品前科的阿昆,在落網後俯首認罪,一審判他有罪,他也沒有上訴。既然如此,他為什麼還能獲得刑事補償?
事出有因,因在司法。
高職沒畢業的阿昆被捕之後,遭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,法官裁准。兩個月羈押期滿後,檢察官聲請延押,又獲得法官裁准。民國106年8月24日,檢察官起訴阿昆等3人,全案移審給高雄地院時,法官繼續羈押他,並禁止接見及通信。
此外,在收押期限屆滿前,法官又分別在106年12月18日、107年1月15日,兩度延長羈押他,直到隔年2月12日。總計,阿昆被羈押、延押了294天。
發現了沒有?司法已經闖了一個禍。
依照刑法規定,在偵查、審判期間,被告遭到羈押的天數,是可以折抵刑期的。前有所述,阿昆在此案中被判8個月徒刑定讞。可是,他在偵、審期間被收押的天數,已經超過了他被判處的刑期。
經過法官的精算,阿昆被多羈押了50天。
怎麼辦?難不成叫當初裁准羈押阿昆的法官進去關個50天,賠給阿昆?
當然不可能。司法有解決之道:賠錢!
經過高雄高分院三名法官合議後,決定以每天3500元補償給他。於是,阿昆以有罪之身,獲得了17萬5000元的補償。
此案中,阿昆自稱少不經事,以致犯罪;他遭到判刑,是他咎由自取。即使他向法官表示,他被羈押期間,「遭受左鄰右舍指指點點,母親整日以淚洗面」,也是因為自己犯罪在先,而愧對母親、殃及家人,阿昆豈能怨懟他人?
但是,民眾怎會不怨、怎能不冤?因為,司法把此案辦成了一樁冤案,被「冤」的正是全民──阿昆獲得的刑事補償金,是國庫支付;國庫的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。
今(108)年的司法節學術研討會上,司法院長許宗力致詞時,他以「命懸一線」來形容民眾對司法的低度信任。
看看阿昆的案例。連有罪確定的人都可以因為司法的作為,而獲得刑事補償金,這也難怪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,會一點一滴的流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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