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性侵疑雲,正義迷蹤

  • 2019-02-23
  • 江元慶
 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民國97年2月29日,國立某科技大學畢業的「阿志」,被檢察官聲請羈押,法官裁准。阿志被控多罪,其中有重罪:加重強制性交、強盜……。阿志總共被押了648天,他的故事,要從A女說起。

根據當年筆錄記載,民國97年1月8日上午,A女在高雄市一家汽車旅館遭人下藥性侵。隔月27日,她向警方報案時,說了這段話:

「……吃完早餐,喝過咖啡,看了一下盤(指股市交易)後,就覺得頭昏昏的,之後就睡著了,發生什麼事,我就不知道,大約中午我醒來,我全身都沒有穿……」

A女指控下藥迷姦她的人,並不是阿志,而是阿志的「老闆」。卷證裡,記載了這段經過:

「……A女在旅館房間床上醒來,發現自己與『老闆』(卷證內有全名,此處隱匿)全身均未著衣物,且下體疼痛、床單上有血跡,始驚覺自己已遭『老闆』性侵害。」(高雄地檢署,97年度偵字第6851號偵查卷)

被控性侵的「老闆」前科累累,有偽造有價證券、偽造文書、詐欺等等前科,曾經在牢裡蹲了6年多。民國96年間,從學校剛畢業的A女在高雄市一家遊藝場上班,遇上了已經出獄1年多的「老闆」。

根據起訴書指出,「老闆」欺騙涉世未深的A女,謊稱要教她投資股票、投資咖啡廳、介紹到上市公司上班;她信以為真,答應對方前往汽車旅館學習觀看股市交易情形,及下單買賣。不料遭到性侵。

案發後,老闆被捕;他隨身攜帶的藥物被警方查扣,經過檢驗後,藥物有嗜睡、肌肉無力等副作用。

A女控訴,遭到性侵後,老闆恐嚇她不得報案,否則就要對她家人不利;此外,她曾經乘機逃跑,但被阿志抓回,人身自由開始受到限制,阿志且和老闆輪流看管,以致她多次再遭到性侵,「阿志在軟禁期間有對我性侵害3次」(第2次警詢筆錄,民國97年2月28日)

A女還說,阿志和老闆把她戶頭裡的11萬多元提領一空,且強押著她去典當機車,強行取走3萬元。

A女甚至指出,老闆和阿志為了掩飾犯行,曾經押著她去辦理公證結婚,企圖以此「假結婚」方式,做為日後兩人被查獲時的自保之道。

A女的這些指控,是真的嗎?至少檢察官相信了。老闆和阿志都被起訴。

一審時,面對法官不得不問、不得不調查的受害經過,A女在法庭上情緒崩潰,且失控到無法陳述。法官綜合一切事證,做出判決:老闆和阿志都有罪。不過,法官認為阿志性侵A女的證據不足,這部份獲判無罪。

「老闆」喊冤,聲稱他和A女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,絕非性侵;此外,檢察官和阿志也不服,兩造三方都提起上訴。

不過,就在訴訟期間,案情發生了重大轉折──從警詢、偵查到審判時,始終否認犯罪的阿志,卻突然在民國98年3月24日具狀,主動承認犯行。

高雄高分院重判了兩人。其中,「老闆」被判處18年,阿志則被判8年6個月徒刑。不過,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,案情驟變。

三審發現,二審在民國98年12月24日審判此案時,法官違反了「交互詰問」的法定程序,由於阿志並沒有接受「老闆」這方的詰問,以致全案陷老闆於不利。

「交互詰問」制度是在民國92年施行,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要的一大步。但是,為什麼二審的法官在制度都已經實施了6年以後,還會搞不清楚、還會違反法定程序?

而且,阿志會突然承認犯行,暗藏著令人意想不到的內情。原來,阿志當初會突然翻供、會坦承犯行,是因為在看守所裡遭到集體凌虐;他聲稱,是在受不了被體罰及施暴下,不得以才寫下認罪狀。他具體的指出,「凌虐的人,就是我的3名牢友。」

阿志說的,是真的?

根據當年法務部高雄看守所的調查報告,以及法官勘驗看守所裡的監視器光碟後,答案揭曉:確有此事。

依據人證的指述、物證的顯示,和阿志同牢房的歐姓、林姓、黃姓3名牢友,因為不滿阿志性侵,卻獲判無罪,除了毆打他、不准他睡覺、罰半蹲之外,歐姓牢友還坦承幹了這件事:「經常以橡皮筋打阿志的下體」。

阿志說,他當初承認犯罪的自白,就是歐姓牢友命令他半蹲,蹲到歐高興為止,「歐說如果我不承認,不寫任何(承認自白)書狀的話,就要我一直蹲著,要我不能比他早睡覺,直到我寫下自白書。」

阿志在看守所遭到凌虐,法官看到了;因為,看守所裡的監視器影像,畢露無遺。此案因此乍現一疑:既然阿志受虐是千真萬確,且有影像為憑,看守所為何渾然不知?是人為疏失、或視若無睹?

這個案子裡,疑點不少。其中之最,莫過於A女自稱遭到性侵、看管,但法官查出,她被「軟禁」期間,不僅可以持有手機,且有41次通聯記錄,並有多通還是打給「老闆」的電話;甚至,A女打給母親的通話時間,長達1312秒。

被看管,竟能持有手機?被性侵,卻不向母親求救?何況,A女打給母親的電話多達18通。也就是說,如果A女真的被性侵、遭軟禁,她至少有18次機會向母親求援,但她為何沒說?

即因如此,最高法院認為全案疑點重重;法官撤銷二審的判決,把全案發回調查。

高雄高分院接續再查,在眾多疑情中,法官又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。其中之一是,A女在自稱被性侵的兩天之後,即民國97年1月10日起,在連續15天之內,她和老闆的通聯次數多達300多通。甚至於,光是在民國97年1月17日這天,兩人通話次數就將近60通。

而且,法官發現,A女在打這些電話時,手機基地台發送位置橫跨台南縣市5個區、高雄縣市7個區。「A女有受到看管、拘禁?」

不僅如此,A女聲稱是在民國97年1月23日遭到阿志、老闆強押去典當機車,款項被對方強行取走。但是,法官查出,這天阿志其實並沒有和老闆在一起;而且,當舖的老闆娘還是A女的閨蜜的媽媽。

「她和我女兒是好朋友。」民國98年10月18日,當舖老闆娘親筆寫了一封信給法官,說明她和A女認識的程度。

案情再掀疑情:A女如果是先遭性侵、後被強押當車,既然她與當舖業者如此熟識,當天她為何不向閨蜜的媽媽求援?

此外,當初為老闆、A女辦理公證結婚的女公證人,也被法官傳喚到庭。並不認識A女、老闆的女公證人做證說,如果有例如吵吵鬧鬧的不正常情形,她就不會受理、不會舉行公證結婚,「但是,我對他們(指老闆、A女)並沒有特殊印象。」

疑情再起:A女如果是被強押結婚,當場就有機會向公證人求援,但她為什麼不求救?

疑點越查越多,案情卻起伏跌宕……

「她受到重大創傷,不可能造假!」楊姓女社工員是A女報案後,親自訪談、撫慰A女、最先了解案情的社工。在檢察官偵辦、法官審理時,楊女都到庭深度描述A女在陳述受害經過時的情形,「她陳述時會哭泣、顫抖」。女社工員向檢察官、法官說:「以我的專業經驗,我不認為是男女感情因素造成的。」

女社工員認為A女遭到性侵。但是,全案卻充滿著疑情,且不合常理的事證。A女究竟有沒有遭到性侵?

「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。」二審判決:老闆、阿志無罪。其中關鍵之一是,此案司法已偵審了四年,為了避免二度傷害、為了不再刺激人財兩失且身心遭受重創女兒,A女的母親決定不再出庭,也不讓女兒到庭。她們決心遠離司法。

不過,有人不服曾被二審重判的老闆、阿志獲判無罪,決定上訴三審──檢察官。

民國101年10月11日,最高法院以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證據,駁回上訴。至此,老闆、阿志無罪定讞。被羈押648天的阿志,最後獲得194萬4000元刑事補償。

這樁性侵疑雲,司法雖然落幕了。但多年來,一股聲音仍迴盪而出:「她受到重大創傷,不可能造假!」女社工員的兩度證詞,是有據可證──A女罹患了重度憂鬱症。

這樁性侵疑雲,撲朔迷離。即因真相不明,正義謎蹤。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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