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「猜測」打敗了「DNA」

  • 2019-02-01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根據「DNA鑑定報告」做出宣判,和基於「猜測」做出判決,哪一個比較權威、有說服力?毫無疑問的,當然是前者。不過,這個案子可能會顛覆你、我的想像……

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,桃園平鎮市有一輛客貨兩用的車子被偷,女車主「小玲」立即報警。兩天後,巡邏警員在街頭發現奇怪的一幕:有輛車子停放在路邊,車門大開,車內空盪盪,且久久不見車主現身。警員一查,是贓車,正是小玲被竊的車子。

為了抓偷車賊,警方在車內採證時,在駕駛座後方的腳踏板上看到一根菸蒂。刑事警察局根據菸蒂上的唾液進行DNA鑑定,查出了這根菸蒂的主人──從事鷹架工作的「阿揚」。他是個通緝犯,而且還被桃園、新北兩個地檢署發布通緝。

事隔小玲的車輛被偷之後六年,民國105年8月29日,阿揚終於被警方緝捕歸案。他矢口否認偷了小玲的車子,對於贓車內出現他的菸蒂,阿揚說出一段猶如電影劇情般的辯解之詞:

「我可能坐過那輛車,或是因為我當時是綁鐵工人,可能在搬鐵時,不小心把菸蒂掉落在整綑鐵條上。別人偷了鐵條後,使用這輛車運送贓物,鐵條上的菸蒂因此掉落在車上。」

阿揚的辯解,像不像是在鬼扯?

檢察官不採信,起訴了他。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105年度偵緝字第1606號)。不過,阿揚真的獲判無罪,甚至還拿到了4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。為什麼?

首先,阿揚否認偷車。其次,小玲發現愛車被偷,在警方製作筆錄、開庭的時候,她都表示沒有看到車子被偷的過程,因此無法說出竊賊的特徵及相貌。也就是說,這樁竊案自始至終沒有目擊者、沒有人證,只有物證──菸蒂。

阿揚的女律師在辯護時,提出一個菸蒂會出現在車內的可能性:車子被偷的這段時間,阿揚有經過此處,在隨手亂丟菸蒂下,因為贓車的門是打開的,以致菸蒂彈飛到車內。

很明顯的,女律師的說詞是猜的。

不過,這般的猜,一審法官聽進去了。因為,法官指出:女律師所說的這個狀況「不能排除」,單憑DNA的鑑定報告,並不足以認定就是阿揚偷了車子。(桃園地院判決書,105年原易字第69號,判決理由三之(一))

強而有力的DNA鑑定報告,竟然不敵法官以猜測做出判決?檢察官無法接受,提起上訴。沒想到,二審的判決理由,還是離不開用猜的。

由於在整輛贓車上,除了左後座的腳踏板採到菸蒂之外,包括在駕駛座、方向盤等處,警方完全沒有採到任何指紋、或其他可以提供鑑定比對的生物跡證,二審法官因此認為,顯然小偷是為了防止被查獲,才小心翼翼的不留痕跡,可見偷車賊是小心謹慎的人。

法官隨即話鋒一轉說,既然小偷是如此心思細膩的人,「豈會如此粗心在車輛上留下菸蒂,供警採證?」(台灣高院判決書,105年原上易字第58號,判決理由四之(二))

二審法官的認為,是不是用猜的?當然是!

但是,法官猜的有沒有道理?似乎也的確有。畢竟,此案從阿揚、女車主、警方、檢察官、女律師,甚至到一、二審的法官,統統沒有人知道這個答案:這根菸蒂為什麼會出現在小玲的車子裡?

這件官司,阿揚贏了──二審宣判的這天,他沒有到場聆聽判決。他自信會獲判無罪,「因為,我真的沒有偷車。」果然,阿揚無罪確定。

這個案子裡,「猜測」打敗了「DNA」。這根從天外飛來的香菸的故事,告訴我們至少兩點:第一,檢察官、法官不是神,他們也有查不出真相的時候;第二,當查不出真相、沒有證據,只能靠想像來辦案的時候,就是屬於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,被告就應該判無罪。

這就叫做「無罪推定」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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