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歷時8年偵查起訴,13人無罪定讞

  • 2019-02-01
  • 江元慶
圖片取自大紀元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最近,桃園地檢署一名檢察官依照「速偵」(迅速偵查)程序,把砸毀鄰居車輛的陳姓民眾起訴,並聲請簡易判決。法官查覺被告疑有精神問題,經送往鑑定後,確認被告已中度失智。法官判決免刑,並對檢察官只求快速結案、不查有利被告之事,特別在判決書中記上一筆:「檢察官應予檢討改進」。

在檢察系統裡,有上述這般的檢察官一心求快,也有慢速偵查到不像話的例子。來看看這個案子……

民國103年,屏東地檢署起訴一樁官警集體貪污案。根據起訴書記載,以江一、王二、李三為首的砂石挖採集團,為了濫採砂石,他們除了向屏東縣警局新南派出所官警行賄之外,還向內政部「國土專案小組」支援警力送錢,換取警方不要取締。檢察官一口氣起訴14名被告,其中7人是官警,包括新南派出所所長。(屏東地檢署起訴書,94年度偵字第899號等)

或許是涉嫌濫採砂石的地點,是位於屏東縣高樹鄉的偏遠處,儘管有多達7警涉嫌受賄,但此案當時並沒有引起社會太大注意。

但是,當這個案子起訴、移交法院審理後,引起屏東地院的詫異,後續的審判發展,更引發南台灣司法界的議論紛紛。原因有二:第一,此案歷經檢察官長達8年的偵查;第二,檢察官起訴了14名被告,竟有多達13人無罪定讞。

光憑上述兩點的概貌呈現,就已經可以想像檢察官起訴品質的離譜。但是,經過個案「探勘」後,偵辦此案的檢察官,離譜程度遠遠超乎想像……

起訴書裡指出,這個砂石盜採集團是以每挖1立方公尺,就要給警方10塊錢的賄款,做為行賄計算方式,並於民國93年5月13日交付第1筆賄款6萬5200元給新南派出所。

但是,法官發現了明顯的疑點。被檢察官稱為「集團」的這群人,包括了砂石車、開怪手的司機,他們是在民國93年7月11日才開始挖取砂石。也就是說,檢察官指控砂石集團行賄警方的時間,要比開始盜採砂石的時間,還早了兩個月。

「先行賄,後盜採」的起訴內容,讓法官不禁質疑:既然砂石還沒開始挖採,這筆還有200元零頭的6萬5200元所謂的「賄款」,是怎麼計算出來的?

法官不僅指出,「檢察官起訴的主張,已有矛盾。」而且,法官還找到了更多的起訴矛盾。

例如,根據檢察官指控,砂石集團交付賄款的目的,是要換取警方對他們的不作為、不取締。可是,法官卻又發現,在起訴書裡,檢察官自打嘴巴的說,員警為了績效,曾經主動查緝這個砂石集團的濫採行為。

法官不僅發現矛盾,並且還印證了這個矛盾。因為,法官查出,在民國93年8月27日這天,也就是砂石集團開始涉嫌濫採的40多天後,新南派出所所長就親自帶隊前往取締。這項事實證明了一點:警方並沒有對砂石集團不作為、不取締。

檢察官起訴員警集體貪污的關鍵證據,主要有三:第一,砂石集團首腦江一坦承,確實有透過男子「阿文」行賄警方;第二,阿文在警方詢問、檢察官偵訊的時候,承認曾經向江一取款,再轉交給新南派出所官警;第三,查扣的行賄帳冊記載,確實有錢流到「廟」裡,而負責記帳的曾姓女子指出,所謂的「廟」,指的就是新南派出所。

從上述三者的關連性,以及江一、阿文、曾姓女子的證詞,看似已經拼湊出新南派出所有人謀不贓之事。但是,法官發現,居間轉手賄款的阿文,大有問題。

因為,自稱是警察「線民」的阿文曾經做證說,江一拿給他的賄款,他從來沒有交給警員過,「都被我侵占了」。阿文有沒有可能是一肩扛下責任,包庇收賄的官警?

法官審理時,再度問他:「究竟有沒有轉交賄款給警方?」

他的說詞,一如以往:「沒有。」

這個案子裡,檢察官起訴的「證據」,多處受到一審質疑。甚至於,法官還發現,檢察官所引用的部分監聽譯文內容,並不符合起訴書裡所說的犯罪經過(屏東地院判決書,103年度原訴字第22號,判決理由六之(九)之7)

細數此案最可議之處,莫過於檢察官是拿已經死無對證、且前後矛盾的內容,來做為不利警方的指控。這段故事,要從男子「陳敬仁」說起。

陳敬仁在全案算是「配角」。他被懷疑是新南派出所與砂石盜採集團勾串後,所安排的「人頭地主」,藉以讓警方查緝盜採有業績,對上級有交代,並獲取警政署的績效。

民國102年2月26日,陳敬仁在事隔案發8年多之後,被檢警約談。此時的他因為罹患重症,無法言語;因此,在檢警問話時,他只能用點頭、或搖頭來表達意思。

在檢警訊問過程中,他的點頭、搖頭,在部份特定題目上,對員警不利。由於檢察官在起訴14人的時候,陳敬仁已經過世;因此,全案出現了一個問題:陳敬仁只能點頭、搖頭的肢體動作,「證詞」可以採信嗎?

法官不採信!

因為,法官有根據。原來,陳敬仁在距離案發時間比較接近的民國94年11月4日,就曾經接受檢察官偵訊過,當時還沒有罹病的他,斬釘截鐵的說:「並不認識新南派出所所長。」

但是,在事隔8年之後的民國102年2月26日,在新南派出所所長是否涉及不法的檢察官提問中,他卻點起了頭。

令人不解的是,陳敬仁既然在8年前接受過檢察官訊問,為何在8年後,檢察官再度訊問他?而且,8年前他說出對派出所長有利的證詞,檢察官為什麼不採信,直到他病故之後,檢察官才拿陳敬仁對被告不利的證詞,來起訴派出所所長?

法官認定,除了陳敬仁在8年前、8年後的證詞明顯前後矛盾,並認為全案有許多與事理不合之處,判決14名被告全部無罪。

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。高雄高分院調查後,除了意外查出新南派出所有一名員警因為觸犯偽造文書罪之外,其餘則支持一審的見解,駁回檢察官上訴。全案至此落幕,13名被告無罪定讞。

檢也就是說,察官耗時8年偵查的結果是,歷經一、二審追查,根本沒有警察集體貪污的弊情!

而且,全案中,有4人當年無辜遭到收押118天到121天;在歷經8年偵查、4年審判後,他們獲判無罪,合計拿到95萬8000元刑事補償金。其中,連承認侵吞賄款、沒有把錢轉交給警方的阿文,都獲得24萬2000元的刑事補償。

這個案子,檢察官花了8年偵查,怎麼會出現如此低劣的起訴品質?

這是一樁迄今還流傳在南台灣司法叢林裡的「懸」案。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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