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10年前、10年後的檢察官容貌

  • 2019-01-25
  • 江元慶
圖片取自東森新聞網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在台灣正逢司法節(1月11日)的這天,美國氣象學家戴蒙(Damon Lane)貼出他10年前、10年後的對比照片,因而也引起廣大網友在臉書上也貼出自己10年前後對比照片後,而不禁感嘆:歲月真是一把屠刀。人,會隨著光陰的流逝而改變容貌,司法呢?

這是一樁發生在10年前的刑案。來看看檢察官當時辦案的「容顏」……

民國98年7月19日下午3時多,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廠附近的防汛道路旁邊消波塊處,有路人發現一具男性浮屍,疑似他殺;因為,死者雙手被手銬反銬在身體後面。

檢察官驗屍後,確認死者是生前落水、身上有傷。就在檢警朝他殺方向偵辦的當晚,有兩名男子出面自首,指稱死者是44歲的「吳東懋」。此後案情急轉直下,陸續逮到6人。

根據當年起訴書記載,吳東懋積欠30萬元賭債後,避不見面;不料,他遭人設計,暗中在機車上裝置GPS衛星追蹤器,以致被債主率眾逮個正著。男子「老秋」先把吳東懋押到住處逼債,揚言如果不還錢,就要把他載往海邊淹死。不料,吳東懋最後真的命喪水中。(雲林地檢署起訴書,98年度偵字第3622號等)

檢察官陸續起訴6名被告。經過審理後,由於每個人犯案情節不同,法官分別依殺人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等罪名,判處其中5名被告10個月到17年不等徒刑。唯一獲判無罪的男子,叫「順仔」。

順仔為什麼會無罪,並且定讞?這起命案裡,檢察官所外露的辦案「形貌」,故事就發生在他身上……

根據當年調查筆錄記載,在命案發生前一天,順仔接到電話,前去友人老秋家裡。順仔抵達後,這才發現屋子裡已經有一票人,其中包括被押到此處的吳東懋。

順仔被控參與施暴討債。根據起訴書指述,檢察官指控順仔當時「乘機拍打」、「用腳踹」吳東懋。順仔不否認和吳東懋有肢體接觸,但他強調,當時只是「輕拍頭部」、「用腳輕撥」吳東懋,絕非施暴。

順仔到底有沒有動粗?在吳東懋已死無對證下,在檢察官及法官都不在案發現場、無從得知事實下,法官做了這件事──把當時在老秋家裡的男子張一、翁二、蘇三,以及潘姓女子等4人全部傳喚到庭,要他們說明事發經過,還原真相。

結果,在隔離訊問下,他們的說詞很一致:並沒有看到順仔對吳東懋有任何打罵。甚至於,本案中,一審被判刑9年的張一還做出這般證詞:「順仔跟他(指老秋)說,不要為了30萬元鬧出事情。」

也就是說,全案中,除了順仔自己承認說有「輕拍」、「輕撥」吳東懋的頭部及腳部之外,沒有人目擊、或指證順仔對吳東懋有暴力相向。

因此,引人納悶的是:在起訴書裡,檢察官用「乘機拍打」、「用腳踹」來指述順仔對吳東懋施暴的根據在哪裡?檢察官難道不知道「乘機拍打」和「輕拍」的程度不同?會分不清「用腳踹」和「輕撥」的輕重有別?如果檢察官明知上述兩者不同,卻浮誇了順仔涉案的文字強度,那麼,檢察官居心何在?

正因為沒有任何證人指述順仔對死者施暴,法官判他無罪。但是,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。豈料,二審調查後,又發現了檢察官的另個「面貌」。

這個案子裡,被判刑最重的是老秋,他也是唯一被依殺人罪判刑的被告。根據判決書記載,後來被判17年定讞的老秋,當初把吳東懋押回家裡後,由於討債不成,他再率眾把死者押往海邊。由於逼債始終沒有得逞,老秋在盛怒之下出腳,導致當時雙手被反銬的吳東懋,在重心不穩下,跌落水裡溺斃。

台南高分院在追查這段案情細節時,發現了一段情節。

案發當天,吳東懋被一夥人押到海邊堤防時,老秋的身旁有潘姓同居女友在旁拉住他,阻止對吳東懋下手;但老秋趁在場者不注意之際,腳踢吳東懋,導致吳摔落堤防的那一瞬間,順仔竄身上前,曾緊緊抓住吳東懋的左邊衣領,但終因支撐力不足,吳東懋墜海死亡。

這段情節獲得了證實。二審查出這段經過後,不禁指斥檢察官。法官認為,潘姓女子、順仔都出現在事發現場,潘女拉住老秋,力阻男友對吳東懋下手,被檢察官認定不成立犯罪;但為什麼只是隨行,且在吳東懋被踢落堤防之際,還緊抓吳東懋衣領的順仔,就構成犯罪?法官因此指出,檢察官的起訴,有厚此薄彼之嫌(台南高分院判決書,99年度上訴字第691號,判決理由參之五之(六))

二審駁回檢察官對順仔的上訴。在全案中扮演「和事佬」的順仔,無罪定讞。當年被羈押49天的他,最後獲得14萬7000元賠償。

台南高分院會支持一審判決無罪,是因為檢察官的部分上訴理由,只能用四個字形容:莫名其妙!

在上訴理由中,有一段內容指出,順仔在老秋屋內,當他聽到老秋要把吳東懋押走後,進而和老秋共乘一車,前往案發地點海邊堤防。對於這段過程,檢察官指出,雖然順仔沒有構成剝奪吳東懋行動自由的犯罪要件,但順仔有「基於自己之意思,而參與本件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罪。」(檢察官上訴理由書,對雲林地院判決之「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」)

檢察官這句話的意思,直指順仔有參與剝奪吳東懋行動自由的「意思」。可是,在順仔自始至終否認有妨害吳東懋的自由,且4名證人也都指述順仔對吳東懋並沒有任何恐嚇、威逼、打罵等行為下,檢察官如何得知順仔有參與剝奪吳東懋行動自由的「意思」?而且,檢察官又從何證明順仔的腦袋裡,真的存有這樣的「意思」?

「意思」是什麼意思?根據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以及維基詞典的解釋,「意思」是心意、想法、思想。

回到本案來說,順仔是否存有參與剝奪吳東懋行動自由的「意思」,除了順仔自己心知肚明,外人無從得知,即使檢察官打開了順仔的天靈蓋,也看不到、摸不著他的腦袋裡,是否真有這樣的「意思」。

「意思」要怎麼證明?何況,此案中沒有證人、證物可以證明順仔有這樣的意思。

正因檢察官拿不出證明,上訴理由中的這句話:「順仔有基於自己的意思,而參與本件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罪。」被二審認為是檢察官的推測之詞。

這是發生在民國98年的案子。10年前,有檢察官用想像辦案。10年後的現在呢?

民國108年1月21日,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獲判無罪,檢察官決定不上訴,全案一審就無罪定讞;在判決理由中,也讓人看到了當初起訴此案的檢察官,在部分案情中,是靠想像辦案。

10年前、10年後,在檢察體系裡,有部分的檢察官「容顏」依舊在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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