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2014年大選冤案實錄

  • 2019-01-19
  • 江元慶
圖片取自Azzlam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屏東地檢署日前一口氣對2018年底「九合一」大選的30名當選人,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的訴訟,對象涵蓋縣議員、鄉鎮村里長、市民代表,被訴人數之多,創下地方選舉史上紀錄。這些人真的有搞賄選?先別急著下定論,因為,這些官司還有待審判。

在靜待審判的同時,不妨來看看這樁選舉官司所審判出來的內幕……

民國103年11月29日投開票的「九合一」大選結束後,全台被收押的第一人,是雲林縣斗六市長落選人許百芳。她被控在選前向多名里長行賄1萬元,還說選後會有「後謝」。12月5日,檢調發動搜索、約談,一口氣帶回25人調查。許百芳被羈押禁見,隔年1月6日,她被起訴(雲林地檢署起訴書,103年度選偵字第101號等)

不料,官司審理過程中,隨著訊問光碟的曝光,這個案子儼然是千古邪書《羅織經》的現代翻版。

曾經擔任斗六市代會主席的許百芳,被控賄選的關鍵事證之一,是她在投票前3天,也就是民國103年11月26日晚上,邀集10多名里長、樁腳等人到她家開會;在這場會議中,她被指控要給1萬元「後謝」買票。

許百芳堅決否認賄選。但是,根據調查局的筆錄記載,有部份里長指證歷歷。是哪一方撒謊?一審決定勘驗調查員在訊問時的光碟。

這一聽,可不得了,法庭裡一片驚愕。全案並因此翻盤。法官還認定,調查局的筆錄沒有採信價值(雲林地院判決書,104年度選訴字第1號,判決理由六之(二)之2)

因為,光碟不僅錄到了調查員詢問證人的內容,也錄到在正式詢問證人之前,調查員之間的「設計」對話:

男調查員:所以妳要問成什麼,妳要問成1萬給我,是要求我要幫她。

女調查員:對。

……

男調查員:……我們再問為何你這票值1萬塊?他會說,因為我是公眾人物,我這票可以影響支持我的人,所以我這票有這價值,這樣,這票就沒有勞務的對價,那這票就沒有對價。

女調查員:對。

……

男調查員:不然變成是請人家檳榔、香菸,變成許百芳贊助他選里長,……這樣就完全不一樣,沒有犯法、沒有買票了。

女調查員:喔。

……

男調查員:許百芳的律師一定會這麼講,許百芳本人一定會這麼講,但我今天筆錄就不讓他這麼講,一定要讓他說,我這票值一百萬,因為我是里長。

女調查員:對。

……

女調查員:那如果他待會講出來的是說,錢是要給他買檳榔、香菸的版本,怎麼辦?

男調查員:不會、不會,因為我跟他交代過了,這要去跟他溝通好。

女調查員:喔。

男調查員:呵呵呵呵。

女調查員:對啊。對啊。

男調查員:對啦,妳放心,這就是問筆錄要注意的。這妳以後問筆錄也是這樣,妳要讓他自己說,妳要讓他認同你的暗示。

女調查員:喔,對。

男、女調查員結束談話後,開始對第一名里長製作筆錄。結果,這名里長的說詞,完全符合「劇本」走。法官因此認定,在製作筆錄之前,調查員已經先和證人「溝通」過,或是向對方說出提問內容,並且暗示里長應該怎麼回答。

不僅調查員先和證人「溝通」,在光碟內容中,法官還發現,竟然有調查員要這名里長再去找人「溝通」,且要統一口徑,藉此鞏固里長的證詞;甚至於,法官指出,有部份筆錄的內容,並不符合證人的說詞。

還有,第二名里長被約談時,一再表示:「沒有拿許百芳的1萬元,沒有就是沒有」。隨後一名調查員對著他說:

「你現在是里長,是公務人員,檢察官起訴你,你里長沒得做,還要讓你被抓去關,我講的是真的。今天檢察官說你如果老實講,他給你緩刑,你里長照當沒關係。我是組長,檢察官親自跟我講的。……不然他有可能會叫法官把你收押,之後再給你當選無效,你要這樣賭嗎?」

此外,第三名里長被約談後,當他要被送交檢察官複訊時,一名女調查員除了告訴他檢察官會問什麼內容之外,她還對這名里長說出這句話:「重點就是他們說許百芳有在那裡說,1萬塊要給人家……」。

第四名里長,是70多歲、有重聽的老人家。他原先說詞一致,表示在許百芳家中開會時,並沒有聽到要給1萬元的事;他不斷強調:「我真的沒聽到這句,這樣凹(閩南語)人家,真的不好意思凹人家啦……」。但在調查員反覆「說明」下,老里長最後出於無奈,而和調查員有這段被迫修改原先證詞的對話,光碟內容是:

調查員:當然是說不一定會有,她(指許百芳)是說假設當選以後啦,她說她覺得你們這些里長很辛苦啦,好不好,好不好?

老里長:好啦,好啦……

調查員:這樣講好不好?

老里長:好啦,好啦,看你們怎麼寫(笑)。

調查員:好好好,那我們改一下。

老里長:這個在這邊爭,這個也是……

調查員:(指示製作繕打筆錄)這邊你做何解釋,那我們再改一下,那我們把很多,我們把一些許百芳無奈的部份講清楚啦。

老里長:好。

調查員:我們講說,不是她當場要給你們1萬,她是說假設當選以後,願意給在場的里長1萬元啦,好不好?

老里長:好。

法官還發現,被約談的里長中,有人甚至接受調查員指示,帶著錄音筆去參加許百芳家中會議,暗中蒐證,隔天再去調查站做筆錄的內情。

在勘驗光碟時,法官不僅聽到了令人瞠目結舌的內容,也看到了法庭裡真實的一幕情景──指證許百芳賄選的一名里長,在法官安排對質下,他當庭不語、不時低頭,不敢直視許百芳。

真相昭然若揭。一審判決:許百芳無罪。令人詫異的是,檢察官不服判決,上訴二審。檢察官有拿出什麼足以扳倒光碟內容的證據嗎?

並沒有!

二審看到了、也聽到了光碟內容,法官並且做出認定:「調查員誘導證人回答出調查員所希望的答案,已達誘導之嫌。」(台南高分院判決書,104年度選上訴字第965號,判決理由五之(七)之2)

這個案子裡,有人實在看不下去,刻意留下很多的「證據」,指向全案另有內幕。這些證據中,除了鐵證如山的光碟內容,還有一、二審相繼以「誣陷被告入罪、調查員自問自答、控制證人回答、不法誘導」等等文字,留下讓調查員難堪的歷史存證。

許百芳無罪定讞後,獲得16萬元刑事補償。但荒誕的是,她無罪了,卻有里長被檢察官緩起訴確定。而且,部份里長還是因為當初配合調查員「演出」,以致惹禍上身,留下污點。

這個案子不得不令人納悶:此案的光碟內容,檢察官究竟有沒有看過?如果有看過,檢察官還會起訴?如果有看過,檢察官還敢上訴?

這是發生在2014年選舉的冤案真實故事。2018年的大選中,會不會有另一個許百芳?會不會有因為配合「演出」,而被緩起訴的倒楣鬼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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