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有多少人沒吸毒,卻被強制戒毒?

  • 2019-01-04
  • 江元慶
圖片取自東森新聞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,陸軍步兵153旅步三營依照規定,對前一天休假返營的士兵採尿,查驗是否有人利用放假時吸食毒品。9天後,三軍總醫院毒檢室驗出有一個人毒品反應強烈──服役才35天的「小庭」。他被軍方逮捕,移送法辦。

小庭被控吸毒。而且,他體內的毒品反應數值高得嚇人。根據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公告,尿液中「鴉片類嗎啡濃度」的檢測標準值是300單位(ng/ml);但是,小庭的體內單位竟然超出了5倍多,高達16590。

「我絕對沒有吸毒!」沒有毒品前科的小庭,從案發之初接受桃園憲兵隊訊問,以及檢察官複訊時,他都是如此辯解。可是,他無法解釋,也難逃這般的質疑:「如果沒吸毒,體內怎麼會有毒品反應,何況嗎啡濃度還超標了5倍多?」

小庭被認定吸毒,而且是一級毒品海洛因。由於是初犯,檢察官依照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規定,聲請把他送往觀察、勒戒(新北地檢署聲請書,105年度聲觀字第1077號等)。新北地院法官裁定准了。

「沒有吸毒,為什麼體內會有毒品反應?」23歲的小庭感到莫名其妙。他努力的回想,百思之後,終得一解,懷疑跟這件事有關……

小庭是在民國104年12月底入伍,當時正值流感蔓延;他罹病,但以為只是一般感冒,並不以為意。有一段時間,小庭發燒,且咳嗽不止,由於症狀時好時壞,他前往多家診所看病拿藥,前後大約喝了3、4瓶止咳藥水。

小庭懷疑,他體內的嗎啡濃度超標這麼多,是不是和短期之內喝了這些藥水有關?

他越來越深信。因為,小庭還發現一個「時間點」的接近性──在軍方採尿抽驗前一天,他才剛喝完在台北市內湖區一家「林診所」開給他服用的止咳藥水。

不服被認為是吸毒犯,小庭在收到法院裁定他要進去勒戒所戒治毒品公文書的隔天,民國106年1月7日,他展開一連串的採證自救。

小庭三管齊下。由於是三軍總醫院驗出他有毒品反應,小庭於是先到三總掛診,後被轉到腎臟毒物科看診檢驗;兩天後,他到榮民總醫院毒物科檢測;隔天,他再去西園醫院做藥物查驗。

三家醫院的抽驗報告陸續出爐,小庭不僅印證了他的懷疑,並且也終於知道自己的身體異於常人。因為,三總、榮總的採驗報告都指出,小庭的體內並沒有毒品反應;西園醫院則開出證明指稱,小庭體內對「可待因」代謝基因異常。

小庭取得當初內湖區「林診所」開給他服用的藥水,自費驗出後,發現這種止咳糖漿裡果然有「可待因」成份。小庭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,請求撤銷一審要把他移送觀察勒戒的裁定,「懇請法官詳查,還我清白!」

然而,他的希望破滅。

二審根據調查局、法醫研究所過去提供的意見,並再綜合美國臨床化學協會的文獻,以及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(NIDA)的實證理論,仍然判定小庭確實有施用海洛因。

綜觀二審論點,小庭無法推翻法官心證的關鍵之一,是他的體內毒品反應超標太多,遠遠超出食藥署規定的5倍之多(高等法院裁定書,106年度毒抗字第81號,理由三之(二)之3)

由於不得再抗告,形同定讞。在高院做出「抗告駁回」裁定後8天,民國106年3月21日,小庭帶著不甘到勒戒所接受戒治。42天後,他因為被評鑑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,民國106年5月1日,小庭獲得釋放。

小庭是當4個月的兵,此時他早已退伍。他不願含冤度餘生,更不願人生留下污點,為了要扳回名譽,他決定訴請法院重新審理。為了要翻案,在打這樁官司之前,小庭意志堅定的去做了一件事。

根據法律規定,對於被觀察、勒戒確定的受處分人,必須要有「新證據」才能要求重新審理。小庭很清楚的知道,他的「新證據」,就是自己的身體。

小庭再度展開自救。他到榮總住院檢測,在兩天一夜的檢查中,他服用和「林診所」開出一模一樣的止咳藥水,再接受尿液毒物檢測。結果,他尿液中的嗎啡濃度高達10000單位;而且,如果是累積服用止咳藥水,他的數值更高達22050。

也就是說,小庭在多次服用止咳藥水後,他體內累積的毒品反應強度,要比在軍中接受檢驗的16590單位還更高。

小庭敘述他被冤的經過,並把榮總這份檢測報告送進台灣高等法院。法官看到之後,心證被動搖了!

二審認為,小庭當年在軍中驗尿有毒品反應的結果,確實不能排除是因為服用止咳藥水所導致,而不是和施打海洛因有關。法官裁定:本件重新審理(高等法院裁定書,106年度再字第472號)

此後全案急轉直下。在重審過程中,二審採認了小庭體質對於「可待因」藥物代謝基因異常的醫學檢驗結果,把全案發回新北地院重新調查。一審查了之後,也同意二審的見解。終於,小庭打贏了官司,洗刷了冤曲,也清掉了吸毒的前科紀錄。

小庭鍥而不捨的奪回了清白,想當然爾,他付出不少代價。他退伍後,原先從事餐飲服務業,月薪32K;為了平反官司,他轉為計時人員,利用空暇取證。不料第一次翻案失敗,他被關進勒戒所,失去工作,又因為打重新審理的官司,以及到三總、榮總等醫院自費檢驗等等,他總共損失、花費了25萬多元。

新北地院法官知道小庭鍥而不捨、努力為己翻案的故事後,決定以刑事補償每天最高的5000元額度,支付給他21萬元。沒有吸毒,卻被戒毒了42天的小庭終於笑了,但笑中有苦。

小庭遠離了司法,如今靜靜地過著日子。但是,他的官司中,藏伏著一個令人驚心的「陷阱」……

小庭當初會被裁定必須接受勒戒,且拍板定案,關鍵原因之一,是二審援引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的文獻,判定小庭有施用海洛因。但是,當小庭自費去榮總做檢測時,他遇到的毒物科醫師,正巧也曾經在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服務過

這位醫師知道小庭的遭遇後,親自到法庭揭露:「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的這份文獻,並不能適用在台灣。」原來,這份文獻的研究基礎,是美國的受測者只有服用「可待因」,這點和台灣常用的止咳藥水同時含有「嗎啡」和「可待因」的現實情節不同。

也就是說,當初小庭會被認定使用海洛因、被裁定必須接受戒毒,是拿美國文獻的法官引錯了經、用錯了典。

於是,一個令人心驚的問題出現了:在小庭之前,有多少人是明明沒有吸毒,卻無辜的被關進去戒毒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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