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一場車禍撞出的司法窟窿

  • 2018-12-28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民國103年2月28日深夜,有兩輛轎車在高速公路大溪交流道匝道口發生擦撞。警方據報前來處理時,無意間看到「阿宏」車子裡,在副駕駛座的腳踏墊上,有一個黑色手提包鼓鼓的。員警看著他,問了一句話:「裡面裝什麼?」

阿宏洩了底。因為,警方發現他神色緊張,且支支吾吾。警方要他打開提包。阿宏沒輒,只得乖乖被依現行犯逮捕;因為,手提包裡放著一把改造手槍,還有一個彈匣、6發子彈。

經過刑事局鑑定,這把槍有殺傷力。警員追查:「槍是哪來的?」

「是小綱賣給我的。」從事汽車精品生意的阿宏先後向警方、檢察官說,民國103年1月間,在農曆過年前,「小綱」帶著2、3個兄弟,及1槍1彈匣6子彈到他店裡,半強迫的要阿宏以3萬5000元買下這些槍彈。

阿宏還說,他當時因為顧慮對方帶著兄弟,身上又有槍彈,不敢拒絕,只好先收槍、後付款。他並指出,「小綱」是賣槍人在臉書上使用的假名,阿宏具體說出了小綱的真實姓名。

檢察官發現這段情節屬實,小綱就是有多項前科的「紅明」(真實姓名,此處隱匿)。紅明堅決否認售槍,但檢察官仍依販賣槍、彈罪起訴(新北地檢署起訴書,103年度偵字第27431號)。依照法律規定,這是至少5年以上徒刑、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,併科罰金最高可到1000萬元的重罪。

「他(阿宏)誣賴我!」紅明提出辯護,並向法官說出一段和阿宏結怨的經過。

紅明表示,阿宏是一個車隊的贊助商,當年他加入車隊後,認識經營汽車精品店、有做張貼隔熱紙生意的阿宏。「我把車子交給他貼隔熱紙,但貼得亂七八糟。」紅明說,他去找阿宏理論,雙方大吵一架,他氣到甚至掀了店裡的桌子。

紅明向法官喊冤說,「我絕對沒有販賣槍彈,全案是阿宏挾怨報復。」一審調查後,發現全案只有阿宏的片面說詞。也就是說,這是屬於「單一指認」,依法必須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,來證明阿宏的指控具有可信度。

不過,在這個案子裡,一審認為沒有補強證據。而且,經過刑事局鑑定後,被查扣的槍彈上,也沒有紅明的指紋及掌紋。

由於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有供出來源就可獲得減刑、或免除其刑的規定,法官因此懷疑,這個案子不能排除一點──阿宏是基於為了獲得減刑,而誣指紅明販賣槍彈。

法官判決紅明無罪(新北地院判決書,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)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後,判決有變;高院認定紅明確實販賣槍彈,判他5年6個月徒刑。

二審法官會改判有罪,主要理由有兩個:第一,阿宏指稱紅明賣槍的說詞始終一致,並沒有前後矛盾的情形;第二,在販賣槍彈前,阿宏、紅明確實有手機通聯往來(高等法院判決書,105年度上訴字第271號,判決理由貳之一之(一)、(三))

而且,紅明會被改判有罪,還有兩個相關因素──二審時,紅明沒有到庭應訊,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答辯,只有委託律師幫忙辯護;此外,在民國88年到96年間,紅明曾經犯下4案,被合併判處8年10個月徒刑定讞。

紅明不甘從無罪變有罪,委託律師上訴三審後,案情又有變化。最高法院審理後,瞧出了蹊蹺。

阿宏持槍被逮後,自始至終都說槍彈是紅明賣給他的,正因指述一致,二審才會認定他前後說詞沒有矛盾。但是,殊不知,最高法院從阿宏當初向檢察官說的一句話裡,聽出了隱藏在話裡的矛盾:「我買槍的目的,是為了防身,防範他(紅明)對我不利。」

發現了沒有,阿宏的話中,是不是有玄機?因為,以阿宏的立場來看,他既然防範的對象是紅明,理應是向別人買槍,怎麼會向紅明買?再以紅明的角度來說,他既然坦承曾去阿宏店裡大吵一架,且雙方撕破臉到翻桌的程度,兩人結怨至此,紅明還會賣槍給阿宏、讓仇家擁槍以備不時之需?

三審不僅認為不合理,還發現了一段內情。在這個案子裡,確實有買賣槍枝的嫌疑,但買賣雙方並不是阿宏、紅明;而且,疑似黑槍交易的時間點,也不符合阿宏所說的是民國103年1月農曆過年前,而是在事隔半年之後的民國103年7月間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6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,判決理由三)

種種疑情的串連,讓三審認為案證有疑,判決全案發回重新審理。

高院「更一審」支持當初一審的認定,也就是全案只有阿宏的單方指述,並沒有其他的補強證據,足以證明他說的內容是千真萬確。法官還說,雖然阿宏是當庭具結,但不能因此認定他的證詞就是真實的。

法官並且指出,民國103年1月19日,阿宏、紅明雖然確實有手機通聯往來,但有通話並不代表雙方就是在談槍枝買賣。

此外,二審法官也同意先前三審的觀點,直指本案豈有此理:兩人既然有過節,紅明怎會賣槍給阿宏?

「更一審」判決:紅明無罪。在二、三審都提出相同質疑下,檢察官沒有再上訴,全案定讞。紅明當年被羈押了60天,獲得24萬元刑事補償。紅明無罪確定,但全案落幕了?

不!司法已經製造了問題……

前有所述,阿宏當初是「具結」做證,向檢察官親口指證是向紅明購槍,他因此依照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規定,在供出槍枝來源後,已經獲得減刑。經過「更一審」法官追查,阿宏當年獲判1年4個月,並且定讞。

於是,這場由車禍所擦撞出來的槍枝官司,撞出了這個讓正義跌倒的司法窟窿:持有槍枝的人,涉嫌誣賴他人賣槍,還獲得輕判;但是,無辜被陷害的人,遭到司法羈押兩個月,最後由全民付錢補償。

不僅如此,司法接下來還要面對一連串的問題:阿宏有沒有涉嫌誣告?還有,既然阿宏說他的槍是買來的,那麼,真正賣槍的人,又是誰?涵蓋偵查體系、審判系統在內的司法,是不是又要再查一次?

從紅明被檢察官當庭逮捕、收押禁見,到歷經一、二、三審判決,司法共花了3年2個月。司法再發動一次偵審到全案終結,又要花多久時間才能查出真相?

這只是一件案子,但從這個案子不難看出,檢察官及法官難怪會過勞、司法難怪會積案如山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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