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他無辜「南漂」了389天

  • 2018-12-22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韓國瑜競選高雄市長期間,「北漂」青年返鄉喊得震天價響,打動不少異鄉遊子、倚門盼兒歸的父母共鳴。韓國瑜高票當選的隔夜,在宜蘭,有人說出一則「南漂」的故事;故事裡的主人翁,是被迫南漂,而且差點老死在異鄉牢獄裡……

這個冤案故事,要從民國98年10月4日說起。這天凌晨,在宜蘭某個夜市賣衣服的「芭樂」受朋友「阿棋」之託,一大早先到蘇澳鎮去載他,再到外縣市辦事。

這趟路途有夠遙遠,他們先到台北縣新店市(今新北市新店區)的安坑交流道附近,阿棋向朋友拿到東西後,兩人吃完早餐,又馬不停蹄的直奔雲林縣土庫鎮。芭樂、阿棋渾然不知,他們沿途被盯梢,電話也遭監聽多時。

到了土庫鎮,阿棋打了一通電話給「張仔」。警方截聽到對談內容:
阿棋:他沒接。
張仔:我打給他。

張仔掛上電話後,以手機打了一通電話。但對方沒有接聽。

就在此時,跟監許久的海巡署緝毒官員一擁而上。因為,他們已經掌握了這個販毒集團網絡及運毒路徑,是由芭樂、阿棋透過張仔聯繫,再交貨給沒接電話的不知姓名人物。緝毒人員會毫無顧慮的採取行動,是因為已經有了對方的電話號碼;更何況,只要逮到了芭樂、阿棋,就可以進一步查出張仔、沒接電話者的身分。

乍見緝毒隊員的團團包圍,以及下一幕的出現,芭樂嚇到說不出話來。
因為,查緝人員在他的後車廂備胎輪圈內,搜出一個茶葉罐,裡面裝著淨重336公克的海洛因。這是一級毒品的重罪。

此外,在芭樂的車子椅袋內,緝毒隊員還搜出20顆屬於第四級毒品的「二氮平」藥錠。

檢察官起訴芭樂、阿棋涉嫌販毒(雲林地檢署起訴書,98年度偵字第4851號)。經過審理後,雲林地院、台南高分院都認定他們構成犯罪,阿棋一、二審都被判處17年8個月徒刑;芭樂則是從「販賣」毒品罪變成「運輸」毒品罪,刑期從17年改判為16年徒刑。

兩人不服,上訴三審。最高法院駁回阿棋上訴,他有罪定讞。但是,對於芭樂被判重刑,三審很有意見。

最高法院發現,二審認定芭樂是「明知」阿棋要把毒品帶到雲林縣,他基於「幫助」的意思,先開車載阿棋到新店安坑地區取得毒品,再一起到土庫交貨。

三審指出,二審在判決書裡已經下了結論,認定芭樂和阿棋是屬於「共同正犯」;但是,在犯罪事實的敘述上,二審法官卻又認為芭樂好像是「幫助犯」。最高法院因此認定,二審的判決在事實上、理由上,前後矛盾(最高法院判決書,99年度台上字第4991號,判決理由一之(一))。

而且,三審還發現了二審的一個辦案重要瑕疵。

在這個案子裡,阿棋極力為芭樂撇清刑責;他一再辯稱,裝毒品的茶葉罐是他偷偷放在汽車備胎的輪圈內,芭樂並不知道。從查緝隊員訊問、檢察官偵訊,再到一、二審調查時,芭樂始終不斷喊冤:「我並不知道車子裡被放了裝著毒品的茶葉罐!」

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,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,法官如果不採信,必須要說明理由。最高法院發現,阿棋的證詞是明顯有利於芭樂,但是,二審卻沒有說明不採信阿棋證詞的理由。

三審認定二審的判決違反法律規定,沒有善盡調查的責任,判決把全案發回更審。

芭樂、阿棋再一次向「更一審」的法官還原經過。他們說,案發當天,芭樂載阿棋下安坑交流道附近,阿棋先和一名騎機車的男子碰面,兩人並在附近吃早餐;吃到一半時,阿棋謊稱要回車上拿菸,但實際上,他是向芭樂取得車鑰匙後,暗中把裝著毒品的茶葉罐,偷偷藏在備胎輪圈內。

「我藏毒在車上的事,芭樂真的不知道!」阿棋向法官說。

阿棋的說詞是不是在掩護芭樂?雖然不得而知,但有一個旁證──這個裝有毒品的茶葉罐經過採驗之後,並沒有芭樂的指紋。也就是說,在整個案子裡,沒有任何人證、物證可以證明芭樂是毒販。

至於芭樂車上被搜出的20顆「二氮平」。經過調查後證實,芭樂患有長期失眠,曾經到陽明醫院就診,這些總重5.326公克的藥錠雖然屬於第四級毒品,但確實可以治療失眠;而且,芭樂所持有的這些藥錠,並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20公克限制,並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。法官因此判決:芭樂無罪。

從一審被判17年、二審改判16年,到獲判無罪,芭樂歷經一場噩夢。不過,他的夢魘暫時還沒結束。因為,檢察官上訴了。上訴理由指出,海洛因市價遠遠高於黃金,阿棋如果不是信賴芭樂,豈會隨便把336公克的海洛因放在芭樂的車子裡?檢察官認為,芭樂顯然事前知情要從事運毒。

檢察官還說,何況,案發當天阿棋自己還揹著隨身包,他如果要隱瞞芭樂運毒,大可把海洛因放在隨身包裡,不僅取出方便,更可免於被發現。檢方認為,阿棋不怕毒品遭到私吞,任由芭樂駕車數百公里運毒,足見兩人相互信任,否則兩人豈會一起取貨,再運送到土庫?

檢察官上訴所言,看似有理。但是,檢察官的這般質疑,缺了最重要的基礎──能夠證明芭樂是「明知」要運毒的證據,在哪裡?

「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,應該要負起實質舉證的責任。」這句話,是一、二、三審不斷判了又判、講了又講的內容。也就是說,拿不出證據的質疑,就是毫無根據、就是猜測。

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,芭樂無罪確定。於是,一個問題衍生而來:芭樂當初為什麼會被一審判刑17年、被二審判處16年徒刑?

芭樂當初出於好心,載朋友南下,不料因此無辜「南漂」了一年多──被羈押在南部389天,直到「更一審」改判無罪,當天他才獲得交保;再經過1年多的上訴三審官司折磨,他的司法噩夢才終於解脫。

無罪定讞後,芭樂獲得了136萬1500元的刑事補償。原本就有睡眠障礙的他,更難好好入眠了;因為,羈押的這389天,像是389年般的漫長,「身心痛苦的程度,真是難以形容啊!」

在台灣,有難以計數的北漂或南漂故事;在鐵窗裡也有,但是,有多少個是無辜的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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