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良心之判!

  • 2018-12-14
  • 江元慶
圖片取自網路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每一樁官司都有一段生命故事。有些官司裡的故事,法官不會聞問。但當法官願意凝視、願意傾聽,往往就更能探查出真相,進而做出有溫度的判決。民國107年6月,一名3歲女童敲動了3位法官;這則「良心之判」的故事,也因此溢出了法庭……

民國104年底、105年初,嘉義縣東石鄉「保安宮」附近有場晚會。舞台上,3名女子載歌載舞;舞台下,氣氛越來越高張。因為,3女子幾乎衣不蔽體;還有女子換裝,穿上沒有扣上鈕扣的長大衣,大衣內一絲不掛。她們步下舞台,或跨坐在男客大腿上、或以身體磨蹭、或以胸部摩撫男客的頭部。她們會這麼做,只為了換取男客能塞點小費。

在乳浪臀波下,有人並沒有迷幻在充滿情慾的現場,而是暗地咒罵著,並且悄悄拿起手機,錄下眼前所現,製成光碟,寄到警局檢舉。員警看著光碟,不禁也發出和檢舉人一模一樣的斥罵:「實在有夠么壽!」

因為,光碟裡的3名女子雖然濃裝艷抺,但塗抹不掉她們一臉的稚嫩。她們明顯都是未成年少女。檢舉人還說,她們到處做全裸喜慶宴會、廟會舞台戲的演出。警方立即按圖索驥。

民國105年7月24日,這3名少女又到雲林縣元長鄉的一間宮廟前,做著同樣的事。突然間,觀眾席上一名女子喝斥:「警察,不要動!」此時,混在觀眾裡搜證的警察紛紛現身,有5個人被逮。現場觀眾一鬨而散。

果然,經過調查,3女子都未滿15歲,其中「女一」甚至才剛滿14歲,警方懷疑她們被人口販子操控。調查之後,警方詫異不已;因為,「靈肉舞場」的幕後人物,竟然是3少女中「女二」的親生阿嬤。

檢察官問:家族都知道阿嬤請妳跳脫衣舞,只有爸爸不知道?

女二答:對。

檢察官:沒有任何一個人來阻止這件事?

女二:小姑姑有跟阿嬤說過,但阿嬤不聽。

對於阿嬤要她跳脫衣舞、鋼管舞,「女二」痛苦不堪,親口向檢察官說了這段話:

「我今年(105年)精神很憂鬱,因為這個工作及家庭的關係,我曾經用指甲刮手及腿來自殘……」。

在檢察官訊問時,和「女二」同年同月生的「女三」也氣憤難當,她說:「一定要把她阿嬤抓去關,社會上不能留這種敗類!」檢察官起訴了阿嬤(雲林地檢署起訴書,105年度偵字第3879號等)

從警方調查、檢察官偵訊,再到法官審理時,阿嬤淌著淚水坦承犯罪。她說,如果不是家境貧困、負債累累、家中食指浩繁,她怎會捨得讓親外孫女去做這種事。

一審查出,早在民國84年間,這名阿嬤就曾經幹下同樣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事;當年法官雖判決有罪,但考量她迫於生活困苦,宣告緩刑,不必入獄。不料事隔10年,阿嬤重施故技。這回,法官決定不饒她,認為阿嬤已經造成3名少女身心重創,惡性非輕,判她徒刑3年6個月(雲林地院判決書,105年度訴字第505號等)

這個案子裡,有一個人獲判無罪,他是阿嬤的朋友──被3名少女稱呼為「阿公」的男子。

阿公被檢察官指控是共犯,負責接送阿嬤、3少女去跳脫衣舞,並且在場把風、注意維安。因此,他也被起訴。

在阿公的口中,阿嬤是歹命人,他是「衰尾人」(閩語,倒楣的人)

阿公喊冤說,他純粹只是基於朋友關係,才去幫阿嬤開車,而且,也就只有在民國105年7月24日開這麼一次,「我沒有向阿嬤拿一毛錢,我知道她們(指3少女)要去跳舞,但不知道是要跳衣舞。」而且,3少女在跳舞的時候,他在現場旁邊修理車子。

阿嬤證實阿公的說詞,說她當天確實是因為身體不舒服,所以臨時請阿公幫忙開車,並沒有給阿公酬勞。2名少女也做證說,案發當天去跳舞前,她們是在家先穿好水手服,裡面也都有穿內衣褲,「這是阿公第一次載我們去表演。」

一審認定,阿公既然分文未得酬勞,而且從少女的衣著外觀上,阿公也無從得知她們是要去跳脫衣舞,因此判他無罪。

不過,檢察官不服。在上訴理由中,檢察官指出,就算阿公沒有在現場把風,但他仍然提供了物質上、精神上的協助;檢方認為,阿公在行為上應該構成幫助犯。

阿公提供了什麼物質上、或精神上的協助?

檢察官具體指出,例如,阿公的行為,確保了3少女在脫衣舞結束後,有功能健全的車輛及司機,這是屬於物質上的協助;至於精神上的幫忙,則是在脫衣舞進行時,阿嬤不必擔心車輛壞掉、或沒有人可以載她們回家。

除了檢察官上訴,阿嬤也提起上訴。因為,她面臨入獄服刑,而且還被併科罰金2萬元。這筆錢看似區區之數,但對她來說,是千斤萬擔。她哀哀求饒,請法官輕判。

上訴二審後,阿公口中說的「阿嬤是歹命人」的悲情故事,在法庭裡娓娓被人道出……

原來,阿嬤早年離婚,獨自拉拔兩子三女,其中二兒子是智能障礙者,他婚後所育的女兒則是身障者。在不堪重擔下,阿嬤的媳婦拋家棄女,智障的次子、身障的孫女不得不由阿嬤撫養。

此外,阿嬤的女兒有的離婚、有的被通緝,孩子都丟給阿嬤養。總計,她要撫養6個內外孫,還有智障的兒子。

60多歲的阿嬤,還扛著500多萬元房貸要繳。然而,她的收入就僅有幫人開廣告車的日薪700元,以及政府每月補助智障、身障的7300元。屋漏偏逢連夜雨,就在阿嬤已是蠟燭兩頭燒之下,她離婚多年的前夫,又因罹癌返回她身邊。阿嬤繼續照顧他,直到他過世。

二審調查時,阿嬤的家人為了「營救」這位可憐的老母親,竭盡所能的找出一切的人證、物證、事證,向法官道述這個彷彿遭到咀咒的家庭悲情。卻不料,意外的一幕,「救」了阿嬤……

庭審這天,阿嬤有個離婚的女兒到庭,要向法官說明母親為家庭所付出的一切。由於家中沒人可代為照料她3歲的女兒,她只好帶著稚女一起到法院。怎料,這名小女孩一進入法庭乍見阿嬤,無視高坐堂上的威嚴法官,拔足撲向阿嬤,號啕大哭;阿嬤則是淚流滿面的緊緊抱著外孫女,哭得久久不能自已。

法官溫心的沒有打斷這幕祖孫情,並且暖意的指示書記官記錄下這動人的一幕。

這是全案最糾結人性的一幕:14歲的親外孫女,指控阿嬤要她跳脫衣舞,身心飽受重創,因而自殘;但是,3歲的外孫女,如果不是備受阿嬤呵護照料,她會在法庭裡哭著直奔阿嬤,毫不遮掩的在法官面前宣洩情感?

這也是法與情衝突的一幕:同是外孫女,都是手掌心的肉,當阿嬤迫於家境困苦、親眼看到14歲的外孫女在跳脫衣舞的時候,她內心的痛苦,誰來審判?誰能審判?

法官仍然不得不判。

民國107年6月27日,台南高分院審判長楊清安、法官王慧娟、林福來合議後,決定撤銷阿嬤一審的3年6個月徒刑,改判2年,並且讓她緩刑5年。原先的2萬元罰金,也降低為1萬2000元,還可以易服勞役。也就是說,阿嬤不必入獄了。

依照法律規定,阿嬤犯的罪,其實是屬於法定本刑可以判到3年以上、10年以下的徒刑;而且,最重還可以併科500萬元罰金。也就是說,法官輕判了阿嬤。

法官也駁回了檢察官對阿公的上訴。無罪定讞後,當初被羈押60天的阿公,獲得21萬元刑事補償。

阿嬤1萬2000元的罰金,有人幫她繳了。

人間自有溫情在。法庭裡,也有。這是良心超越法律的判決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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