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這次選戰,會不會有「陳進義」?

  • 2018-11-30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民國103年11月20日,台灣「九合一」大選投票前9天,台南地檢署發動搜索市議員候選人陳進義的競選總部,搜出現金、帳冊;經漏夜偵訊,檢察官當庭逮捕陳進義,聲請羈押獲准。

當時58歲的陳進義,是曾經擔任台南市第13、14、15屆的市議員。他後來被起訴的部份關鍵,是檢察官指控他透過黃姓樁腳等人,以「你要幾隻魚?」做為暗語,做為每戶有多少投票人數,再以每票500元向安南區選民買票。

而且,黃姓樁腳在接獲通知要搜索住處後,在返家途中,他把身上的3萬9000元寄放在一家雜貨店,請李姓老闆娘代為保管。這些過程統統被偵蒐得知,雜貨店老闆娘也到庭證明確有此事(台南地檢署起訴書,103年度選偵字第11號等)。

陳進義堅決否認賄選。他指稱,黃姓男子根本不是他的樁腳,他也從來沒有拿5萬元給黃,更沒有指使他去買票。

不過,對於幫人賄選,黃姓男子倒是指述的很具體。他說,大約是在候選人號次抽籤的前幾天,陳進義把他帶到競選總部裡的小房間,拿給他5萬元,請黃去幫忙拉票,「當時,他(指陳進義)沒有給我買票名單。」

從事捕魚工作的黃姓男子並說,他發完這5萬元後,曾經向陳進義回報,陳則是謝謝他的幫忙。

乍看之下,黃的說詞咬住了陳進義。但是,他的證詞出現明顯矛盾:既然他向陳進義表示已經發完5萬元的賄選錢,為什麼他還有3萬9000元放在雜貨店,請老闆娘代管?

法官對黃姓男子的說詞起疑。而且,經過調查後,案情又出現違反常理之處。舉例來說,黃男指出,陳進義拿賄款給他的當天,他是剛好經過競選總部,陳進義事前並不知道他會去,「我在那邊喝茶坐不久,他(陳進義)叫我去旁邊,說要跟我講一下話」。

在當地還兼職販賣「土龍酒」的黃姓男子接著說,陳進義在他競選總部的小房間裡,拿了一個以報紙包裹起來的東西交給他,他回家打開一看,才知道是5萬元現金。

黃的說詞,再度讓法官懷疑。

因為,依照他的說詞,可以證明一點,當天並不是陳進義「主動」邀約黃姓男子到競選總部,而是黃主動前往。可別小看這主動、被動之差,因為,其中暗藏玄機──在買票之舉風險甚高,且檢舉人極可能因檢舉賄選而獲得巨額獎金的現實情況下,有心賄選的候選人如果要進行買票,必定是找極為信任的心腹、或親信暗中賄選。因此,既然黃姓男子當天只是「剛好」經過陳進義的競選總部,且不過是進去坐坐、喝個茶,陳進義就敢臨時起意,拿5萬元請黃男去替他買票賄選?

法官認定,檢察官的起訴內容、黃姓男子的證詞,有令人懷疑之處,判決陳進義無罪(台南地院判決書,103年度選訴字第5號)。

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。不料,在法官接續調查下,又發現了更不合理的案情……

案發之初,也就是黃姓男子被約談到案後,警方曾經帶著他去找賄選賣票的民眾。但是,黃竟然帶著警員去公園、去夜市沿街找人。黃男的莫名其妙之舉,引起警方不解;經過詢問後,警方才恍然得知黃的賄選方式,儼然是沿街兜售買票。因為他說:

「……發錢的時候,有時剛好就在夜市遇到(指願意賣選票的民眾),有時我去釣魚也會遇到,我也有問過老人會的老人,我每次遇到,就會問這次投票要投給誰,如果對方說沒有特定對象,我就會問他們要不要投給陳進義,一票500元,如果我手上沒有500元,就直接拿1000元給他們……。」

黃姓男子的買票方式,可說是到了「公然」的地步。此舉不免令人匪夷所思,也不得不啟人疑竇:他是不是別有居心,故意誣賴、或陷害陳進義賄選?

二審法官指出,雖然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個疑雲,但不能排除黃姓男子是基於選罷法規定:「在偵查中自白行賄,並因而查獲候選人,可減輕或免除其刑」的誘因,而做出不利於陳進義的指控(台南高分院判決書,104年度選上訴字第993號,判決理由乙之陸之三之(一)之3)。

也就是說,法官不排除黃姓男子是為了爭取法律上的寬恕,而做出損人利己的不實證詞。二審認定,黃的指述不僅有重大瑕疵,還有不合理之處,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。

全案發展至此,陳進義一、二審都維持無罪。依照「速審法」規定,檢察官如果要上訴三審,必須是二審的判決有牴觸憲法、違背司法院解釋、違背最高法院「判例」的情形。但令人傻眼的是,在台南高分檢署的上訴理由中,檢察官竟然列舉了三個最高法院的「判決」。

判例、判決雖僅一字之差,但在法律的強度上,兩者不能比擬。所謂「判例」,是最高法院為了統一法律見解、或為了補充法令的不足,於是透過判例來闡明法令的真意;因此,對法官來說,判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。

至於最高法院的「判決」,則是各個刑事庭法官對於個別案件所表示的法律意見,並不具拘束力。即因如此,速審法的規定,是違背「判例」才可以上訴三審。

這是令人不可思議的一團疑問:堂堂的二審檢察官,搞不清楚「速審法」的規定?分辨不清「判決、判例」的不同?否則,為什麼會在一、二審都判決無罪下,還拿著「違背判決」來當成上訴三審的理由?

陳進義其實可以早在民國106年就無罪定讞,但是,在檢察官硬要上訴三審下,他整整遲延了一年才無罪確定。

民國103年「九合一」大選前9天,陳進義遭到羈押時,上百名的支持者前往台南地檢署、台南地院前靜坐抗議,強調陳進義是清白參選。同年12月30日,當他交保獲釋的時候,這場選舉已經結束;陳進義拿不到5000票,以倒數第二低票落選。

民國107年「九合一」大選前1個月,司法向陳進義「賠罪」──他當年被羈押40天,獲得16萬元刑事補償。陳進義4年前被控的賄選案,經過司法認證後,是一樁冤案!

陳進義當年如果沒有經歷此冤,他會不會當選?雖然無人能知,但可以知道的是,這樁冤案已經改寫了陳進義的人生。

才剛剛落幕的「九合一」大選中,這次,會不會又有另一個因為司法而從選戰出局的「陳進義」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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