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繁衍「林紀元之麥」

  • 2018-11-23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林紀元上月間因肝癌病故。他的過世,在司法圈激起一陣不小漣漪;有律師陳業鑫說他猶如清風明月,為他年僅59歲即凋零而感傷;有法官陳明呈讚他認真審判,為哀嘆「法庭指揮家」的消逝而感懷。

司法官22期的林紀元會讓司法界如此弔念,是因為他在近年來高雄地區法官評鑑中,各項評比指標獨占鰲頭,而博得「高雄評價最好的法官」之譽。即因如此,除了有律師高度誇讚他為法官立下「典範」之外,還有法官撰文探究他的優質成因。

綜合各方論述,林紀元法官的優質內涵,以極簡的文字來說,他是用「心」從事審判。正因他匠心用心辦案,所以,在他的判決裡,有著將心比心的溫度;這也難怪有律師說,「即使被他判敗訴,也心服口服。」近幾年來,司法院高倡「友善法庭」,林紀元法官以「心」力行,他不僅做到了,也實踐了「審判,是良心的志業!」

然而,同樣是在高雄高分院,由林紀元同僚法官所審理的一件個案,凸顯出法官是否用「心」審判,會形塑出如何不同的司法形象……

民國100年10月20日,高雄地檢署發動大規模搜索,到15個處所查抄證物、約談相關人士。這場偵辦行動,源於當年兩岸漁業背景的差異──在台灣,因政府補貼漁船用油,漁船柴油價格比市價便宜許多;在大陸,由於採取油品管制,大陸漁民有柴油強烈需求,因此物以稀為貴。在這價格一低一高下,海上於是出現了「油蟲」。

所謂「海上油蟲」是指,有油輪航商利用黑夜在外海向台灣漁船買油,再轉賣給大陸漁民,從中賺取暴利。為了避免遭到海巡署查緝,海上油蟲於是意圖行賄海巡官員通風報信,希望能夠預先掌握查緝行動,避開海上油品交易,以免被緝獲後遭到重罰重懲。

當年有一家新加坡籍船商,被懷疑是海上油蟲;在檢察官偵蒐中、發動搜索時,還發現這家船商有行賄之嫌。經過偵辦之後,檢察官起訴了5名官商,其中包括董姓船商總裁、海巡署第8隊的許姓艇長等人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100年度偵字第30448號等)。

根據起訴書指控,董姓總裁透過蔡姓仲介人,支付60萬元給從海巡署退役的洪姓男子,再由洪去打通關節,向警大同學許姓艇長取得查緝勤務的情資。

不過,一審調查後,發現案情有異。其中,疑中之疑是這筆60萬元。

洪姓男子承認,蔡姓仲介確實有支付60萬元給他,但這筆錢並不是賄款,而是他成功介紹蔡購得「油人號」輪船,所獲得的佣金。蔡姓仲介也證實,「錢是佣金,不是賄款。」

而且,法官調查發現,檢察官起訴內容有一處懸疑──無論是賄款、或是佣金,洪拿到的60萬元,和海巡署的許姓艇長有什麼關係?

法官直指全案「貪污」疑雲:檢察官並沒有舉證洪、許這對同學,有什麼貪贓枉法的勾串、謀議及聯絡,或討論如何分贓(高雄地院判決書,101年度訴字第83號,判決理由陸之一之(五));更何況,根本無從證明60萬元就是賄款。

一審判決5名官商全部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後,全案風雲變色,高雄高分院判決5官商全部有罪。其中,洪和許姓艇長判刑最重,各判處10年6個月。船商3人則被判處8個月到1年2個月不等徒刑,但都獲得緩刑。

二審判決會發生翻轉,關鍵在於法官認定60萬元是賄款,且蔡姓仲介的說詞是在掩飾洪、許有串謀不法;而且,董姓總裁曾經針對部份款項的流向做證指出,「……是我聽說要給澎湖海巡署(指行賄對象)」。他這句話裡的「澎湖海巡署」,指的就是許姓艇長所管轄澎湖海域的第8海巡隊。

洪男、許艇長不服被判處重刑,上訴最高法院。三審審理後,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的判決,讓人嚇一跳!

因為,最高法院不僅發現全案有一堆該查而沒有調查的事證,而且,二審法官的判決主文竟然還寫錯了,以致出現在審判實務中相當罕見的一幕:三審在判決書中,對二審法官進行「寫作教學」。

這段荒謬的一景,有個背景故事。這個案子裡的洪姓男子因為已經從海巡署離職,不具有公務員身分;他的同學、也就是許姓艇長還在海巡署任職,屬於公務員。也就是說,這兩人在法律身分上明顯有別。

但是,二審法官在判決主文中,卻把洪姓男子的部分寫錯了;於是,三審告訴二審,正確的判決主文應該是要這麼寫:洪姓男子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3年度台上字第2511號,判決理由六)。

三審把全案發回重新審理。高雄高分院「更一審」仍然認為洪男、許姓艇長貪污,各判刑10年。洪、許還是不服,再度上訴三審。

經過三審的寫作「教學」後,這回二審的判決主文雖然沒有寫錯,但沒想到,最高法院又發現了高雄高分院法官的離譜。

前有所述,三審當初把全案發回更審的時候,法官除了發現二審的判決主文寫錯之外,還具體指明全案有一堆該查、卻沒有調查的事證。但是,三審發現,這次二審還是沒有全部查明;尤其是,蔡姓仲介的6次陳述中,多次出現前後矛盾,但二審並沒有詳查他的說詞究竟哪一次才是真的,法官就拿著不利於洪、許的片段說詞,做為判決他們有罪的依據。

也就是說,三審要二審調查的案情真相,二審置若罔聞,沒有調查就做出判決。

三審再度把全案發回更審。全案進入「更二審」,還是由高雄高分院繼續審理。經過一年多的調查,案情又峰迴路轉。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,當初一審的無罪判決並沒有錯誤,駁回檢察官上訴。意即,洪男、許姓艇長在一、二審都獲判無罪。

依照「速審法」規定,除非判決有牴觸憲法、違背司法院解釋、違背判例的情形,否則,一、二審都判決無罪的案件,不得上訴三審。

但是,檢察官上訴了。最高法院認定,二審的無罪判決並沒有牴觸憲法、違背司法院解釋及判例,全案駁回。至此,歷時近7年訴訟,洪、許這對警大同學無罪定讞。他們當年分別被羈押93天、52天,最後合計獲得63萬2000元的刑事補償。

這個案子在高雄高分院繞了一大圈。林紀元雖然是民事庭法官,但是,此案如果是由林紀元來審判,會出現寫錯判決主文的這般荒唐事嗎?會發生三審已經指明要調查,但二審法官卻不調查,以致窮耗司法資源、虛擲人民光陰的離譜事嗎?

民國107年10月27日,在追思林紀元法官的禮拜中,高雄高分院的部份同僚為他獻唱詩歌,紀念他、懷念他──猶如一粒麥子,埋下美好的法官典範。

謹以此文向林紀元法官致敬,並期許「林紀元之麥」在審判土壤中深根發芽,繁衍典範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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