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扭轉官司的鑰匙

  • 2018-11-16
  • 江元慶

圖片取自:網路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檢察官辦案起訴與否、法官審判是否有罪,憑仗的唯有兩字:「證據」。所謂證據,不外乎人證、物證、事證。關於「事證」,隨著個案的案情不同,事證所涵攝的內容也就不同;有時,甚至連氣氛、情境也都能成為判斷有罪與否的事證之一。

這樁冤案,就是最好的例子。因為,它讓全民支付了288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金……

民國99年11月,在台中大甲某個撲克牌賭場屢賭屢輸的黃一,不甘血本無歸,找來5名直接、或間接認識的男子,在朋友的檳榔攤裡撂話,說要再去賭最後一把,如果還是輸錢,就要採取行動,把輸的錢討回來。這5名男子中,包括了吳二、卓三、陳四;同月13日,這3人也去了賭場。

他們徹夜狂賭。賭局結束後,黃一這夥人又輸了21萬多元,並欠下賭債。黃一聲稱要外出拿錢還債,但實際上,他找人分別拿著假槍、鐵棍回到賭場;一番逞凶後,黃一劫走牌桌上裝有30多萬元的財物,並「救」出在賭場裡的同夥後,馬上逃離。

警方陸續逮到黃一這夥6人,經檢察官調查,依強盜罪起訴(台中地檢署起訴書,99年度偵字第26185號等)。

一審調查後,認為他們統統構成強盜罪,依犯罪情節輕重不同、有人屬於累犯,分別判處7年2個月到7年10個月不等徒刑。

這6人不服,全部上訴二審。法官調查後,還是判決他們有罪。其中,吳二、卓三、陳四都被判刑7年3個月;他們仍然不服,繼續上訴三審。

從一審到二審,再到上訴最高法院,吳二、卓三、陳四的說詞都很一致。吳二說,當天賭局結束後,黃一確實有搭他的便車,但他並不知道黃一打劫賭場。卓三表示,黃一在檳榔攤說「如果再賭輸,就要把錢討回來」這句話的時候,他雖然在場,但他以為是開玩笑。陳四也認為,黃一當時說這句話是開玩笑的口吻,他因此不以為意,也沒有出聲附和。

吳二、卓三、陳四都喊冤,強調事前並不知道黃一真的要打劫賭場。卓三甚至指出,他如果知道黃一是要預謀強盜,他怎麼會在案發當時沒逃跑,反而還在賭場遭到毆打?

他們的上訴說詞,讓負責「法律審」的最高法院,發現全案出現法律上的「身分」變化──共同正犯、共謀共同正犯。

簡單來說,「共同正犯」是指一起下手、共同參與犯罪的人;但是,「共謀共同正犯」則是指沒有動手犯案,但有參與討論不法行為、有加入犯罪謀議的人。

顧名思義,既是共同正犯,就要共同承擔刑責。那麼,共謀共同正犯有刑責嗎?

有!因為,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指出,凡是共謀共同正犯,仍然成立共同正犯。換句話說,雖然沒有實際動手作案,但只要是「共謀」從事不法行為,並且真的有人從事了犯罪,就視為共同正犯。不過,是不是成立共謀共同正犯有一個很重要的判別依據──必須有積極證據來證明。

此處會解說「共謀共同正犯」,正是因為在此案中,三審看到了二審沒有看到的問題。

最高法院發現,二審認定此案的犯罪事實中,吳二、卓三、陳四並沒有參與打劫賭場,事後也沒有分贓行為,他們只是單純的在賭場、或是在檳榔攤聽到黃一說了這句話:「如果再賭輸,就要把錢討回來」,二審就把他們三人視為共謀共同正犯。

前有所言,是不是屬於「共謀共同正犯」,必須要有積極證據。因此,三審要探究的是,二審認定吳二、卓三、陳四成立共謀共同正犯的「積極證據」在哪裡?

最高法院找到了!

不過,在敘述之前,必須先要說明一個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規定──法官要判人有罪,必須在判決書裡記載三大部分:犯罪事實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仗的證據、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。這三者缺一不可。

在台中高分院的判決裡,三審找到的是──二審不僅沒有舉出吳二、卓三、陳四是共謀共同正犯的積極證據,而且,在判決三人都有罪的判決書中,二審法官竟然沒有交代他們有犯罪事實的認定理由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1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,判決理由(一))。

也就是說,二審重判他們7年3個月徒刑,但法官卻沒有說出、寫出認定三人犯罪的理由。

此外,最高法院還發現了一個事證,而不禁質疑吳二、卓三、陳四真的是所謂的「共謀共同正犯」嗎?

原來,賭場被打劫當天,卓三是形同被以肉票般的遭置留在現場,不僅遭到毆打,還是最後離開現場的人;法官懷疑,如果他是共謀共同正犯,會把自己置於如此風險的處境?

最高法院認定,在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書裡,有很多可議、矛盾、輕率論斷之處;而且,有部分案情上,法官也沒有說明是根據什麼證據,而做出這般的認定。三審把全案發回。

二審重新審理之後,全案翻轉。因為,法官證明了一件事:吳二、卓三、陳四並不是共謀共同正犯!

為了查明他們三人是不是共謀打劫賭場,法官和口出「如果再賭輸,就要把錢討回來」的黃一,有這番對話:

法官:「當時你是怎麼說(這句話)的?你的口氣、表情如何?」

黃一:「我是笑笑的說,因為我想我怎麼可能那麼倒楣,每次都輸。」

法官:「你說這樣的話之後,在場聽聞的人,是否有人附和?」

黃一:「沒有,沒有人附和。」

法官:「你接下來有沒有說行搶(賭場)之後,要如何分工?」

黃一:「(因為)沒有人應聲,我就沒有繼續說。」

黃一的證詞,還原了他在檳榔攤說「如果再賭輸,就要把錢討回來」這句話的現場情境、氣氛情緒,以及吳二、卓三、陳四聽他這麼說之後,都沒有附和的反應。法官因此認定,他們3人把黃一的話當成是笑談戲語(台中高分院判決書,101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,判決理由參之四之(二)之7)。

法官認為,他們3人並不屬於「共謀共同正犯」,改判他們無罪。檢察官沒有上訴,全案定讞。

吳二、卓三、陳四都是20幾歲的年輕人,他們當初都被收押319天、或是321天;無罪確定後,3人各獲得以每天3000元補償,共計拿到288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金。

不容否認,這個案子裡,吳二、卓三、陳四是因為法官還原了現場氣氛、情境,才終於洗刷他們的清白。由此不難得知,打官司,有些細節裡,藏著翻轉官司的鑰匙。

不過,困難的是,除了不知道能不能想得到、找得到這把鑰匙,還要看法官願不願意找。否則,吳二、卓三、陳四在一審、二審怎麼會被判處7年多的徒刑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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