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「三擇一」猜測,辦出冤案

  • 2018-11-09
  • 江元慶

示意圖片取自:網路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有一件冤案,在台中地區老一輩的司法人口中流傳許久。儘管事隔17年了,不論是說故事的、聽故事的,或是轉述的,總不禁會搖著頭……

民國90年3月3日凌晨約3時40分,一個放在台中縣大雅鄉(今台中市大雅區)中山北路空地上的貨櫃屋,突然警鈴大作。屋主李姓父子聞聲衝出查看,撞見一名男子要偷貨櫃屋內物品失敗,正發動汽車要逃跑。

為了阻止竊賊逃離,李姓父親站在車前左側擋住去路。怎料,小偷狠心加足油門朝李父衝撞,急駛狂奔。經送醫搶救,李父回天乏術。這件行竊未遂案,演變成了強盜殺人案。

警方展開緝兇。由於案發時間相當短暫,死者兒子「阿鴻」並沒有看清楚歹徒的車牌號碼。警方沿著歹徒逃逸方向,查看街頭監視器,並以案發地點到監視器的距離、歹徒急駛車速的時間差、歹徒駕駛深色車輛等等方式推斷,過濾出一輛在凌晨約3時45分,行經中山北路、中清南路口,車牌是「E5」開頭的轎車涉有重嫌。

警方會認為這輛車嫌疑重大,是因為員警把監視器畫面拿給阿鴻指認時,他一口咬定就是這輛車撞死父親。案發後第9天,警方拘提「阿青」到案。儘管他否認行兇,仍被收押。

這件命案由於是發生在三更半夜,死者兒子既然聲稱沒有看清楚歹徒車牌號碼,他為什麼能夠認得出阿青的車,就是歹徒作案的車輛?

原來,事出有因──阿青的車,外觀很特別。

阿青當晚駕駛的這輛車,實際是他媽媽所有。這輛車的車牌有加掛外框,夜晚在燈光照射下,反射明亮如鏡;而且,這輛車的排氣管有經過改裝,排氣聲響特殊且異常大聲。還有,車的尾燈有加裝護網,所以會影響燈光明亮度。這輛車的種種外觀及聲響,讓死者兒子做出指認。

不僅如此,鑑識人員還發現,阿青的轎車左前方大燈處,有撞擊過「軟性物體」的新痕跡;此外,左前方輪胎上方的葉子板,也有撞擊軟性物體,再經過擠壓後的掉漆情形。

阿青不承認犯案,也否認在案發之後有去汽車。不過,警方找到證人,不僅證明阿青有洗車,且洗車的時間正是在案發當天的民國90年3月3日。

種種事證,都指向阿青涉嫌重大。他雖然極力否認,但對他最致命一擊的證據鑑定出來後,他已難逃被起訴(台中地檢署起訴書,90年度偵字第6512號)……

因為,檢察官會同警方鑑識人員、汽車修配專業技師做實測後,鑑識報告指出,「經測量兩輪軸距,約150公分,輪胎寬幅約165mm……」。檢警認定,歹徒作案車輛的軸距與胎寬,和阿青的轎車,「兩者完全相符,確屬作案車輛無誤」。

檢警指述的上述斑斑事跡,看似阿青涉有重嫌。不過,經過法官調查後,發展出人意外:無罪!

因為,檢察官的指控歷歷,經過法官一一調查後,都有疑點。

首先,阿青承認在案發當天雖然確實行經現場附近路段,但他鉅細靡遺的交代行蹤,包括到醫院照顧他有病在身的住院母親、幫女友親人看店等等。這些相關人經過測謊後,都通過測謊。而且,醫院也證實,阿青的母親確實在案發當天住院,並準備要出院。

此外,對於鑑識人員指出,阿青的轎車左前方有撞擊過「軟性物體」,但中央警察大學、刑事局先後都做出鑑定報告:「無法比對」、「無法研判該車(阿青的轎車)曾經撞擊死者」。

也就是說,根據這兩個鑑識單位的指述,不能證明所謂的「軟性物體」就是「人」,即使是人,也不能證明就是死者李姓父親。

至於阿青所駕駛的三陽喜美轎車外觀有改裝,與死者兒子指證相符的部分,法官指出,三陽喜美轎車是當年台灣暢銷車種,也是改裝最盛行的車款,「街路上改裝過的黑色三陽喜美車輛,何止千百?」

法官會如此質疑阿青的車可能不是作案車輛,是因為案發當時,死者兒子曾經拿鐵器敲擊歹徒的轎車;但經過刑事局鑑識後,發現鐵器上的殘留轎車油漆碎片,和阿青的轎車油漆不符。而且,案發後,刑事局在阿青的車輛共採驗了19處,結果統統沒有發現任何物理跡證。

法官認為,並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據,可以證明阿青就是匪徒。不過,檢察官不服全案判決無罪,上訴二審。

法官調查後,不僅支持一審的認定,並且再以一審的調查為基礎,又找出了兩個證據;這兩個事證的出現,幾乎推翻了兇手就是阿青。

第一,在案發現場,歹徒留下的球鞋印痕,長度約29公分。但是,阿青穿的鞋子,鞋長是27公分。而且,警方去拘提、搜索阿青家的時候,也沒有發現他有和現場鞋印相符合的運動鞋。

第二,檢警的採證發生重大瑕疵。根據檢警當初的偵蒐、鑑識及起訴,歹徒作案車輛的輪胎寬度,和阿青的轎車完全相符,都是165mm。但是,二審發現,阿青轎車的胎寬,實際是180mm(台中高分院判決書,9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,判決理由五之(五))。

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。阿青無罪定讞。

溯源這樁冤案的發生,內情令人愕然──檢警辦案的「方向」,竟然是用猜的!

前有所述,此案發生地點是在台中大雅中山北路上;案發後,警方根據路口監視器,再根據案發地點到監視器的距離、歹徒駕駛深色轎車、急駛中車速的時間差等方式,而過濾出行經此處的阿青涉嫌。

但是,歹徒逃離作案現場後,駕車行經的第一個十字路口,共裝設四具監視器,分別是在路口的四個角落。也就是說,歹徒行經這個路口時,有左轉、右轉、或直行三個逃逸路線;這三個方向,分別是往中清南路、往清水及沙鹿、往民生路。

但是,沒想到,警方在過濾可疑車輛時,卻是用「押寶式」的方法,只有過濾往中清南路方向的這個「編號三」的監視器影像。也就是說,編號一、二的另兩個監視器,警方並沒有仔細清查、逐一過濾。

警方為什麼只有過濾往中清南路方向的監視器?

承辦警員被傳喚到法庭的時候,說了這句證詞:「歹徒必定是左轉,向中清南路方向逃。」

為什麼歹徒「必定」是左轉?其他的監視器裡,難道沒有可疑的深色、或黑色轎車,在案發時間附近經過此處?

法官在編號二的監視器影像裡,解開了答案:當晚也有深色轎車經過這個路口(台中高分院判決書,92年度上訴字第101號,判決理由五之(十一))。

這件冤案,就是這麼來的──警方以「三擇一」的方式猜測辦案,檢察官不查明就起訴。這件命案,警方抓到了無辜人、檢察官起訴了冤枉者!

阿青當初被無辜羈押了134天,他獲得40萬2000元的刑事補償。

看完這則故事,你會不會也搖起頭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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