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全民付了68萬元給騙子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如果要為台灣的司法編個《天方夜譚:1001個故事》,這則故事或許可以入選。因為,它實在有夠荒誕──四個承認犯罪、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,竟然全部拿到了刑事補償金!
民國101年8月15日,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拘票,把王一、陳二、葉三、林四等4名男子拘提到案。其中,都21歲的王、陳、葉,從國中同學開始就是死黨。
檢察官指控他們參與電話詐騙集團,全案共有9人;除了前述4人,還有紀五、林六、張七、藍八、劉九等5名男子也是同夥。
根據起訴書指控,這夥人涉嫌從民國100年9月到隔年5月間,連續假冒是檢察官或警官,謊稱被害人的身分證被盜用,涉及人頭洗錢等等名義,再拿著偽造的「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」,扣走5名婦人的存摺、印章及提款卡、密碼後,再盜領她們的存款近450萬元。檢察官起訴了這9人(台北地檢署起訴書,101年度偵字第3488號等)。
不過,經調查之後,案情出現了「牛頭」和「馬嘴」……
王一、陳二、葉三、林四、紀五都承認加入詐欺集團。他們被逮後供詞一致,坦承擔任車手、有拿大陸的「銀聯卡」去提領贓款;不過,他們極力撇清一點:「並沒有假冒檢察官去向被害人騙錢,也沒有拿法院的假公文書去詐騙。」
而且,在隔離訊問中,對於另一件事,他們指述也相同:「並不認識張七、藍八、劉九他們3人。」
承認擔任車手、供稱拿銀聯卡盜領10多次、每天薪資2000元的林四,甚至覺得莫名其妙:「我們做的,和起訴書記載的不一樣。」
由於王、陳、葉、林、紀等5人說詞吻合,不得不讓人懷疑,他們是不是串好了供?
沒想到,林六、張七、藍八、劉九等4人,說詞也幾乎一樣──並不認識王一、陳二、葉三、林四、紀五等5人,而且,他們也沒有拿「銀聯卡」去提過款。
劉九甚至說,民國100年9月26日,他搭藍八的車子去提領贓款時,張七也在車上,除藍、張兩人之外,沒有人知道他們是車手,也沒有和王一到紀五等5人聯繫,「何況,更不認識他們。」
這可奇怪了──檢察官在一個案子裡起訴了9人,但是,王一到紀五這群人馬,和張七到劉九這夥黨羽,既然都承認了擔任車手、或詐財,為什麼雙方都聲稱互不認識?由於這兩組人馬詐騙錢財的方式並不相同,因此,法官不得不啟疑:這9人會不會是分屬於兩個不同的詐騙集團?
為了追查真相,法官把5名被騙的受害婦人傳來問話,並進行指認。這一查,查出了檢、警的難堪。
例如,一名被騙走140萬元的石姓婦人,在警方調查時,她指認王一是當初出面取款詐財的人;但是,當全案移送法辦,檢察官偵訊時,這回她指認的騙子,卻變成了紀五。結果,王一、紀五都被起訴。但當法官審訊時,石婦指認的騙徒,又變成了是葉三。
也就是說,石姓婦人在警方、檢察官、法官面前,指認的騙徒每次都不一樣。
還有,被騙走120萬元的吳女、被詐財50萬元的陳女都指認說,陳二就是現身騙走她們財物的歹徒。但是,陳二拿出一項「鐵證」,足以證明他不是案發時間出面取款的歹徒;因為,聯勤指揮部清查後發現,當時屬於現役軍人的陳二,在被害人所說的被騙時間,當天並未請假外出,人是在營區裡。
法官還逐一比對了5名被害婦人當初的指認過程,發現她們是用:「比較像」、「應該是」、「不太記得」、「無法指認」、「體型像」、「沒有辦法確認」、「臉部上半部輪廓很像」、「看起來很像」……的說詞做出模糊指認。
甚至於,陳姓婦人在檢察官偵查時,還一度曾經說過這句證詞:「都不是在場的被告(指王一、陳二、葉三、林四、紀五)向她取款。」
也就是說,5名被害人中,沒有任何一人能夠斬釘截鐵的指認王一、陳二、葉三、林四、紀五等5人向被騙婦人詐財犯案。
法官並且發現,在指認過程中,警方犯了兩個重大瑕疵:第一,在進行指認前,警方告訴這些被害人:「車手已經抓到了。」被害人因此在心理預期下,主觀認為騙子就在其中,因此在案發一、兩年後,憑著模糊的印象進行指認。
第二,被害人在指認時,警方有時是拿嫌疑犯的大頭照、有時是以存檔的電腦照片影像指認。意即,警方在指認的安排上,並不是以「真人列隊」的方式進行指認。
經過清查後,一審認定,檢察官起訴的9人,是分別屬於兩個詐騙集團;其中,林六、張七、藍八、劉九等4人,是手持假公文書、出面向被害人收取存摺及提款卡的騙徒,分別判處6月到1年10個月徒刑。
至於王一、陳二、葉三、林四、紀五等5人,法官指出,他們雖然承認拿「銀聯卡」替犯罪集團當車手,但其中3人早就已經被台中地院判決有罪(台中地院判決書,101年度易字第3643號),而與本案無關。法官因此判決他們5人無罪(台北地院判決書,102年度訴字第640號)。
檢察官不服,上訴二審。其中理由之一是,吳姓、陳姓兩婦人指證陳二就是詐騙她們財物的歹徒,但法官卻沒有進一步調查他在民國101年4月9日、17日當兵的外出、公出紀錄;檢察官因此認為,法官辦案有瑕疵。
這般的上訴理由,令人愕然。因為,在一審的判決書裡,法官已經說得很清楚,聯勤指揮部開出的具體證明是:「民國101年4月9日、17日,並無請假外出紀錄。」(台灣高院判決書,103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,判決理由乙之六)
軍方開了這張證明,不就代表了法官有查陳二在案發當天的行蹤?既然聯勤指揮部已證明陳二當天在營區裡,不就證明了他有不在場證明,並不是詐騙吳、陳兩婦人的歹徒?既是如此,檢察官還要法官「進一步」查什麼?
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,王一、陳二、葉三、林四、紀五等5人無罪定讞。除了紀五之外,其餘4人當初都被羈押了136天,他們合計獲得68萬元的刑事補償。
全案發展至此,檢察官創造了這則天方夜譚般的故事──這個案子裡,有兩個詐騙集團,一個是「牛頭」,一個是「馬嘴」。這兩個互不認識的犯罪集團,被檢察官給硬湊在一起,以致造就了這極其荒誕的一幕:承認犯罪的歹徒,變成了冤案苦主;而且,還殃及全民付出一筆刑事補償金給四名騙子!
這個故事,荒不荒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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