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檢察之門

  • 2018-09-20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「阿釗」是名計程車司機,由於兩個孩子還小,為了能夠多賺一點錢,他經常性深夜時段載客,只為了多收取夜間加乘費用。夫妻倆刻苦度日,但是,這種一家人過日子的生活,它有個名字,叫做「幸福」。

有天,阿釗為了貪圖一時之便,駛入對向車道要超車。不料,他撞破了一扇門;從此,「幸福」插翅而去……

這是發生在民國105年3月9日凌晨零時25分的事。40歲的阿釗,在嘉義市民生北路、民權路口附近逆向行駛,被蘇姓、許姓警員發現,示意他停車。阿釗乖乖照辦,搖下車窗受檢。

由於夜色昏暗,車內視線不佳,許警員以強力手電筒探照車內情形,乘客無疑;但是,在副駕駛座女乘客的腳後跟處,員警看到一個黑色盒子。由於盒子有一半面積是掩藏在副駕駛座下,警員除了詢問盒子裡裝了什麼,還問阿釗是否同意搜索?

阿釗配合警方檢查,還說:「這個盒子不是我的。」

警方打開這個看似鞋盒的盒子後,阿釗嚇了一大跳。盒子裡是一把拆解後的槍枝,有槍身、還有子彈。阿釗楞住了,瞬間說不出槍彈是誰的。持有槍枝是重罪,由於這把拆解後的槍枝、子彈尚待鑑定是否有殺傷力,且為了追查槍枝來源,阿釗被移送法辦後,遭到羈押禁見。

阿釗每天載的客人形形色色,他想破了頭,猜想黑盒子最有可能的持有人是「老廖」。因為,在案發前10天,也就是民國105年2月27日,他曾經載鄰居老廖搬家,當時車裡裝滿了老廖的家當,還有神明等物品,「東西有可能是他的。」

阿釗猜對了!

老廖從阿釗的太太口中得知她丈夫被收押後,覺得過意不去,主動向檢察官自首,表示黑盒子是他放的,「槍,和他(指阿釗)無關。」

老廖道出原委說,這把槍是友人「海龍」在民國104年間寄放,日久之下,他忘了這件事;直到搬家在整理物品時,才又看到這把槍。老廖並說,搬家當天,他不想讓阿釗知道盒子裡是槍彈,於是偷偷把黑盒子藏放在副駕駛座位下,打算下車時再悄悄拿走。

「當天搬家時,因為物品實在太多,阿釗也有幫忙搬,」老廖繼續說,「我下車的時候,急著要看時辰、安座神明,就完全忘記了那個黑盒子。」

不過,檢察官對老廖、阿釗的說詞存疑。因為,老廖說的「海龍」已經死亡,在死無對證下,無從證明槍枝真的是海龍的。

此外,堅決否認藏槍的阿釗,由於拒絕接受測謊,被檢察官認為是「畏罪心虛」(嘉義地檢署起訴書,106年度偵字第2389號等)。檢察官認定,在被查獲之前,阿釗就已明知盒子裡裝的是槍枝,因此和老廖犯下持有、寄藏有殺傷力的槍械,起訴兩人。

不過,對於檢察官的認定,一審並不認同。因為,這個案子裡,雖然不能證明老廖的說法是真的;但是,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老廖、阿釗說的是假的。

從許多事證中,法官提出不少懷疑:阿釗以開計程車為業,他如果明知黑盒子裡是槍枝,還會把槍、彈放在車上,而陷自己每天處於可能被警察臨檢的風險中?

法官還認為,這個案子有沒有這個可能性──阿釗確實長達10天渾然不知副駕駛座下有盒子,不料,卻在警察臨檢的這刻,因為煞車的關係,使得黑盒子滑出?

一審尤其不認同檢察官認為阿釗拒絕測謊,就代表他是畏罪心虛的講法。法官指出,在本質上,測謊是對被告內心隱私的高度侵略,「何況,願不願意接受測謊,本來就是被告的權利,」怎麼能夠因為阿釗合法行使訴訟權利,就認定他是畏罪心虛?

一審認定,檢察官的舉證,並不能完全令人信服,基於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,判處阿釗無罪。至於承認藏槍的老廖,被判處1年8個月徒刑(嘉義地院判決書,106年度訴字第288號)。

檢察官不服阿釗獲判無罪,上訴二審。不過,檢察官是自取其辱。

民國107年初,台南高分院受理這樁上訴案。法官先搬出了一個已經施行長達67年的最高法院判例──40年台上字第86號。簡單來說,這號判例是告訴司法人,犯罪事實的認定,要憑仗「證據」,而不是用猜測的。

二審指出,檢察官上訴此案,並沒有提出足以影響第一審判決的「新事證」;法官還不客氣的說,在這個案子裡,檢察官要負的舉證責任、說服責任,都有欠缺(台南高分院判決書,107年度上訴字第157號,判決理由五)。

根據二審的指述,檢察官上訴沒有提出新事證、又沒有善盡舉證責任、也沒有做到說服責任;那麼,這樣的上訴是不是濫行上訴?

而且,法官從阿釗的日常生活情形,認定他沒有擁槍的必要。二審指出,阿釗有正當工作、沒有犯罪前科、家庭完整;而且,阿釗的手機通聯紀錄中,也沒有和不肖份子聯絡往來,「他(阿釗)交往單純,實在沒有擁槍自重的動機。」

還有,二審的一個合理懷疑,和一審不謀而合。

阿釗是經常性夜間載客,這種工作時段難免會經過、或停留在複雜的場所,而載到酒客、陪酒小姐,因此容易成為警察攔檢、或盤查的對象,「這是一般人都可以預想到的道理,他(阿釗)如果真的知道車子裡有槍,會把槍放在車子裡?」

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,還有一個重要原因,這是在一審時,法官就已經特別指明出來的──查獲槍枝的兩名警員都到庭做證說,他們在黑盒子裡發現的槍枝、槍身、子彈,並不能相互組合使用。

原來,黑盒子裡的子彈是霰彈槍子彈,但槍的零組件並不是霰彈槍。而且,查獲的槍枝零組件,根本組合不了成為一把槍。

阿釗無罪定讞。

阿釗當年的逆向行駛超車,撞破的是一扇「檢察之門」,讓他從門外走進門裡。在奮力拚搏無罪的這兩年期間,他見識到了什麼叫檢察官,也看到了沒有「新證據」就提起上訴的檢察官。民國107年6月22日,他終於無罪一身輕,安然走出這扇門。

這場意外人生,並不是只有阿釗受罪,而是他的全家。當年事發之後,他因為遭到羈押,在請假太多下,他被計程車隊開除退隊;為了營救丈夫、聯繫律師、幫忙找證據,及照顧兩個年幼的小孩,阿釗的妻子不得不離職。一夕間,家中經濟全部中斷。

阿釗當年被羈押62天,無罪定讞後,他獲得18萬6000元的刑事補償。不過,付掉一、二審的律師費後,他只剩下零頭。

阿釗一家人重新開始過日子。他正在努力,讓「幸福」再度住進了他們家;至於「瘟神」,就別再來了。

 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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