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無效證據,闖關得逞

  • 2018-08-31
  • 江元慶

圖片取自網路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這則故事裡,依照脈絡敘事,可分為兩段故事,每段各有三個主要人物。第一階段的人物是:擔任科技工程師的「小莊」、大學生「小鋒」,以及小鋒的哥哥「大濤」。根據當年台北市警松山分局的情資,大濤是混跡台南的角頭份子,和竹聯幫的「龍堂」有淵源。

民國93年9月28日,這天是教師節,也是中秋節;他們3人各有不同目的,結伴從台南到台北。開車的人是小莊,他到台北是要買汽車零件;小鋒是要探視許久不見的女友;大濤則是別有目的,搭小莊的便車北上,他肩上掛著一個看起來沉甸甸的側背包。

他們到台北的時候,已經是深夜。當晚,大濤帶他們到舞廳跳舞;隔天,去洗三溫暖時,才剛進入店內,就被埋伏的警員堵住去路,3人成了甕中之鱉。大濤一度抗拒,但被警察擒服。

小莊嚇了一大跳。他也終於知道,大濤為什麼在沿途上會緊緊和側背包貼身而行。因為,警方在側背包裡倒出589公克的K他命,還有一把改造手槍及子彈。小莊又嚇了一跳──他們3人全部被逮,遭押回警局。

在製作筆錄時,小莊嚇了第三跳;因為,小鋒、大濤兄弟倆說,毒品和槍彈都是小莊的。

小莊連忙否認,並提出頗具說服力的反駁:如果槍彈和毒品都是他的,為什麼這些東西會揹在大濤的身上?大濤則辯說,因為北上一路吃喝都是小莊出錢,他基於不好意思,才幫小莊提側背包。小鋒則是附和著哥哥的說詞。

側背包裡的東西,究竟是誰的?在3人說不清楚下,警方把他們統統移送法辦。

故事至此進入第二階段。三位陸續登場的人物,依序是:檢察官、一審法官、二審法官。

在檢察官初次偵訊的時候,3人仍然各說各話。不過,在後續偵查時,兄弟倆都翻供了。最先更改說詞的人,是大濤;他坦承:「槍、彈、毒都是我的,全案和小莊、小鋒無關。」

聽到哥哥翻供後,小鋒也改口:「哥哥是要去台北買K他命,我知道他帶一把槍要防身,而且,我在車上有看到這把槍。」

不過,兄弟倆的說詞改變,並沒有為小莊排除嫌疑,檢察官仍然把3人起訴(台北地檢署起訴書,93年度偵字第17248號等)

一審調查後認為,小鋒、大濤的翻供,是企圖為小莊脫罪,認定3人成立販毒罪;有前科、屬於累犯的大濤被判刑6年,小莊、小鋒則是都被判處5年6個月徒刑。

3人都不服,上訴二審。沒想到,二審查出了另一段真相。

話題,要先轉到一個法律名詞:在這個案子裡,小莊、小鋒、大濤是屬於「共同被告」。

法律上,「共同被告」同時具有「被告」及「證人」這兩種身分。就以此案舉例來說,當檢察官、法官在訊問小莊的時候,如果調查的內容,是侷限在小莊被控不法的犯罪情節,則此時小莊在法律身分上是屬於「被告」;因為,他是在為自己做答辯。

但是,檢察官、法官在訊問小莊時,如果調查的內容,是針對小鋒、或大濤涉嫌不法的事項,那麼此時的小莊,在法律身分上就屬於「證人」;因為,他是在為檢察官、或法官蒐集證據,他的說詞就成了證言。

正因「共同被告」同時具有被告、證人這兩種身分,在法律上,兩者有不同的作為。其中,最明顯之處是,根據「刑事訴訟法」規定:證人應該要具結,凡是沒有具結的證詞,不得做為證據。

所謂證人「具結」的意思,是指為了確保證人說詞的真實性,法律規定證人在做證之前,必須要親筆簽名,為自己即將所說的內容做出保證,否則要負起偽證罪的法律責任。

好,回到小莊、小鋒、大濤的案子。來看看高等法院在審理他們3人的上訴案中,查出了什麼?

二審發現,在案發第一天,也就是3人被警方移送法辦的時候,檢察官是以「被告」身分訊問他們;但是,當時檢察官偵訊的部分內容,已經不是在訊問「被告」,而是擴及「證人」的層次。

舉例來說,當天檢察官在訊問大濤時,內容多次觸及小莊的涉案情節,此時,在法律的身分上,大濤應該是「證人」。但是,檢察官並沒有命令他具結做證。在這場偵訊中,大濤說出了許多對小莊不利的指控。除此之外,一個月後,檢察官在訊問小鋒時,也犯了同樣的錯誤。

而且,經過統計,二審發現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,因「被告、證人」身分混淆不清,該依證人具結做證、卻沒有具結的地方,竟然多達五處(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,94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,判決理由四之(二)之3之(2)~(6))

也就是說,大濤及小鋒這些沒有具結、依法不能成為證據的證詞,卻成為檢察官起訴的「證據」之一。

檢察官會混淆被告、證人身分,並把不該採為證據的內容當成證據,已是令人難以置信。然而,二審還發現,連法官當初在召開羈押庭審理時,也發生同樣情形;甚至於,在一審時,法官仍然沒有發現檢察官的錯誤,還判處小莊、大濤、小鋒統統有罪。

於是,此案發生這般離譜的情節:在證人沒有具結、法律規定不能採為證據的情形下,這些不能成為證據的「證據」,竟然能夠從檢察官、一審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闖關得逞,並且成為聲請羈押的理由、起訴的基礎、准許羈押的根據、判決有罪的理由。

二審認定,此案中,凡是違反「證人具結」規定的證詞,統統沒有效力。法官回到一個原點去調查:這589公克的K他命、槍彈,倒底是誰的?

「這些東西確實都是我的。」大濤說,小莊和弟弟並不知道他的側背包裡藏放槍毒,小鋒當初會指證槍毒是小莊的,是他們被逮後,他趁警方沒注意之際,悄聲告訴弟弟要把責任推給小莊。大濤為了證明所述無訛,在說出這些證詞後,撤回上訴,接受一審判處的6年刑期,入獄服刑。

大濤說詞是真的嗎?他是不是出於拯救小鋒、小莊,而一肩扛下刑責?

二審找不到證據可以證明這些槍毒和小鋒、小莊有關。而且,當初在三溫暖店裡親手逮到大濤的警員,也到庭指述一幕經過:在現場查扣到槍、毒時,「小莊的表情看起來很驚訝。」法官因此認為,大濤的側背包裡藏放槍毒,小莊應該不知情;而且,也沒有證據可證明小鋒知道。

二審改判:小鋒、小莊無罪。全案定讞。

大濤害慘了小莊。他當年被羈押了61天,雖然最後獲得24萬4000元的冤獄賠償;但是,小莊被羈押了兩個月後,高薪的工作,砸了。

還有,司法偵審的形象,在這個案子裡也砸了──檢察官、一審法官怎麼會搞不清楚「被告、證人」的法律身分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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