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疑來疑去,定讞仍藏疑

  • 2018-08-24
  • 江元慶

圖片取自網路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民國94年間,台北市警方蒐得情資,懷疑男子「阿國」持有槍械,暗中對他監聽。這年11月初,警方監聽到女子「小琪」打電話給阿國,兩人對話中,有些內容隱晦不明,且突然提及「茶葉」的價錢。警方懷疑兩人是在說販毒暗語,經聲請獲得准許後,另外對小琪擴線監聽。

聽了整整三個月,警方認為時機成熟,搜索小琪和同居人「小薛」住處,抄出8顆搖頭丸、疑似販毒的3本帳冊等物品。檢察官偵辦後,依販毒罪起訴小薛、小琪(台北地檢署起訴書,95年度偵字第2355號)

小琪、小薛承認使用搖頭丸,但都否認販毒。不過,經過審理後,法官認為,這些毒品是從小琪的皮包裡搜出,且根據監聽內容,打電話給阿國的人也是小琪,因此認定她才是毒販,小薛則屬於幫助犯。法官判決:小琪7年6個月徒刑,小薛3年8個月。

他們不服,檢察官也不滿判刑太輕,都提起上訴。二審接手後發現,這個案子怎麼會有這麼多的疑點:

首先,根據監聽內容,小琪和阿國等人在通電話的時候,從來沒有使用、或說過「安非他命、K他命」等的字眼;但是,警方在製作監聽譯文時,卻自我解讀雙方通話的意思,並且以「括號」方式,在譯文中自行加註是毒品。舉例來說,在小薛、小琪都否認販毒下,警方是根據什麼來認定監聽內容中的「茶葉」,就是「安非他命」?警方在譯文裡加註的這些文字,難道不是屬於臆測?

其次,警方搜索時,只有查扣到8顆搖頭丸,以查獲毒品數量不算太多來說,再加上小薛、小琪都承認有使用搖頭丸的情形下,那麼有沒有一種可能性:查扣的毒品是否如他們供詞所言,是要自己服用,而不是販賣給他人?

第三,搜索時所查扣的所謂「販毒帳冊」裡,只有記載姓名、或是綽號,還有電話號碼,以及一些數字,光憑這些內容,就能認定小薛和小琪從事販毒?何況,他們都否認販毒,一審如何證明帳冊內容就是販毒的記載?

還有,檢察官起訴小薛、小琪販毒給阿國、小龍等人,但是,阿國、小龍是誰?如何證明他們之間有買賣毒品的行為?何況,檢察官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,來證明小薛、小琪販毒給阿國、小龍等人的數量及價格。

第五,二審發現了全案最離譜之處,就是連警方自己都證實,這個案子是從民國94年11月8日開始,持續監聽到隔年2月7日,查覺涉及販毒才立案監聽調查;既是如此,小薛、小琪為什麼會被指控在監聽之前的民國94年2月間,就已經開始販毒?誰能證明、如何證明?

二審認為,這個案子有多處疑雲,認定販毒證據不足,改判小薛、小琪都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上訴三審。

對於二審一口氣提出這麼多疑點,最高法院也疑上加疑。法官指出,在查扣的帳冊中,小琪所記載的「阿倫12000、小台5000……」,這些內容真的不是在販毒?三審認為,二審的判決還是有疑問,發回重新審理。

就在二審、三審這般「疑來疑去」下,這個案子也「移來移去」──從三審移回二審。二審、三審又巡迴了一遍。但是,判決變化多端。

此案二審原先判決無罪。但是,在最高法院「退件」後,經過二審又查了一遍,認為小薛、小琪的確是一對「毒鴛鴦」。法官判處小薛7年2個月徒刑,小琪則被判7年8個月。

小薛、小琪還是不服,再度上訴最高法院。這回,三審找出的疑點,令人訝異;因為,這是二審該查、卻始終沒查的重要事證──二審認定小薛、小琪有販毒給一名廖姓男子,但他們否認;在全案卷證中,既然這名廖姓男子有名、有姓、有電話,但二審為什麼從來沒有傳喚他調查?

三審揭露的這段內容,令人難以置信:原來,「更一審」沒有向重要證人查證,就重判小薛、小琪各7年多的徒刑!

最高法院再一次把全案「退件」給高等法院,全案晉級成了「更二審」。這回,法官認真了起來,把三審指名道姓的重要證人,也就是那名廖姓男子傳喚到庭。至此,這個自始至終就在全案卷證裡、有真實全名、還有聯絡方式的重要證人,在事隔案發6年之後,才終於有法官把他傳喚到庭,釐清真相。

他的證詞,讓全案有重大轉折:「我沒有向他們(即小薛、小琪)買過安非他命,也沒有使用過那些手機。」

廖姓男子所說的「那些手機」,指的是4個手機門號。根據警方的監聽紀錄,廖男是透過這4個門號手機,向小薛、小琪購買安非他命。

而且,為了證明他不是毒蟲,廖姓男子甚至向法官自曝「涉毒史」。他承認,以前曾經因為持有搖頭丸而被查獲過,但從來沒有碰過包括安非他命的毒品,「而且,我連被勒戒的紀錄都沒有。」

他的說詞是真的嗎?法官輕而易舉的查出了實情。因為,在廖的全國前科記錄中,他確實在距離此案事發前很久的民國90年間,曾因持有搖頭丸被判處拘役59天,此後他再也沒有任何毒品紀錄(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,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7號,判決理由四之(三))

「更二審」法官認定,檢察官的舉證內容,並沒有達到足以讓人千真萬確相信小薛、小琪有販毒的程度;而且,檢察官也沒有舉出販毒帳冊裡的「阿倫、小台」這些人的真實姓名,以致讓法官無從查證小薛、小琪是否真的販毒給他們,因此不能光從帳冊的文字及數字,就認定他們是在販毒。

「更二審」判決:小薛、小琪無罪。檢察官還是不服,再上訴三審。這回,最高法院終於沒有再找出疑點了,駁回檢察官上訴,全案無罪確定。

小薛當初被羈押了86天、小琪則是118天。無罪定讞後,他們訴請刑事補償,合計獲得65萬5000元。

前有所述,警方當初搜索時,在小薛、小琪家裡抄獲8顆搖頭丸,他們也自己承認是要自己服食。既是如此,為什麼他們還可以獲得補償?

這個案子,的確很懸疑。警方後來對小薛、小琪採尿送驗。但是,鑑定報告的結果是:他們並沒有搖頭丸反應。

這個案子定讞了,但全案留下很多的疑點。其中,眾疑中之重疑,莫過於是:從警方、檢察官及一、二、三審法官,他們耗費了6年多的時間,不斷地調查此案,怎麼還會留下令人不解的疑雲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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