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為什麼會這樣?

  • 2018-08-17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大約3年前,在台灣南部、尤其是台南地區的越南勞工圈子裡,開始流傳著「Pham」的故事。Pham是來台工作的越南勞工。他的故事,對離鄉背井來台做粗活、只為了改善家境的越南勞工來說,是羨慕大於不捨;但對台灣而言,Pham的故事,是難堪大於同情……。

民國101年4月28日的周末夜,Pham和同是來台工作的越南同鄉,到台南市一家PUB聚會。這家店因為消費平價,假日時,成為不少外籍勞工聚餐之處。這晚,坐在Pham這一桌旁邊的人,是一群泰國籍勞工,包括「帕山」。兩桌的人,都喝了酒。

酒酣耳熱後,免不了說話大聲。在毗鄰為桌、互嫌對方吵鬧下,泰、越外勞在PUB內先是互推,繼而大打出手,以致店內遭到打砸;店家老闆娘氣不過,把雙方統統趕出去。不料,他們到了店外,發生一波更大規模的衝突。

Pham這方撂人助陣,還帶來5把西瓜刀。在一場混戰下,帕山被亂刀砍死。由於當晚有人拿刀、有人拿棍、有人拿石頭,還有人徒手攻擊,帕山倒底是被誰殺死的?成為命案發生之後的羅生門。

在台南警方徹夜追查下,隔天逮捕了Pham、Hoang、Ming等3名越南人。經檢察官調查,依殺人罪起訴(台南地檢署起訴書,101年度偵字第5945號等)

Pham等人都否認行凶。不過,一、二審都認定3人就是凶手,重判他們12年到15年不等徒刑。Pham不服,堅稱當晚不僅沒有拿刀,反且是在調解、制止雙方動手。

Pham上訴最高法院。法官從卷證中,發現很奇怪的疑點:為什麼檢察官的偵查筆錄,和開庭偵訊時的錄音內容不一樣?

這段情節,說來話長……

這起泰、越勞工火併案,當晚共發生兩波鬥毆。第一波在PUB店內,第二波是在店外。在第一波衝突中,PUB的老闆娘就在現場,成為目擊證人;在第二波打殺中,雙方人馬從PUB店外,沿街追砍到另一家麵館的門口。這家麵店的老闆娘姓黃,是嫁來台灣的泰國移民。她目睹凶殺過程,因此成了命案最重要的證人。

民國101年5月14日,也就是命案發生後16天,檢察官開庭傳喚麵館老闆娘,請她說明案發經過。在筆錄上,記載著她當時說了這句話:

「越南人砍完帕山後,Pham有推帕山一下……」(作者說明:筆錄原句中有Pham及帕山真實人名,此處隱匿,其餘文字照引)

可是,經過比對之後,檢察官開庭調查時,在偵訊錄音內容中,麵店老闆娘並沒有說「Pham有推帕山一下」這樣的話。實際上,她的證詞是:「是11號推帕山」。

「11號」是什麼意思?原來,檢察官開庭這天有安排證人指認,麵館老闆娘指認說,是編號11號的人推帕山,並不是Pham推人。(作者說明:原句中的11號,有出現真實人名,此處隱匿,其餘文字照引)

最高法院指出,麵館老闆娘的說詞及筆錄內容,有很明顯的疑問;甚至,三審並指明了說,二審的判決還出現「判決的根據,實際上並不存在」的情形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2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,判決理由一)

最高法院把全案發回重新調查。此後,案情柳暗花明。

究竟麵店老闆娘當初是怎麼跟檢察官說的?為什麼錄音內容、開庭筆錄會不一樣?Pham倒底有沒有「推」帕山?

「更一審」重新調查後,Pham始終說詞一致。他說,在第一波衝突時,他確實有出手打泰國人,但被趕出PUB店外之後,「我沒有拿西瓜刀,我當時是站在馬路旁,向他們喊說不要砍了」。

然而,Pham的說詞,在證據上出現了兩極對立──在偵查「筆錄」中,麵館老闆娘指證了Pham;但是,在偵查「錄音」中,卻沒有她這段指述的內容。

為什麼會這樣?

毫無疑問的,麵館老闆娘是全案的關鍵人物。為了查明真相,「更一審」法官決定勘驗偵訊錄音內容。法庭裡,出現她在民國101年5月14日當初接受檢察官偵訊的聲音:

檢察官問:第二次砍人的時候,有哪些人認識?

老闆娘:11號。

檢察官問:2號(即Pham)有沒有?

老闆娘:2號是他沒有拿刀,在後面。

這是麵館老闆娘的原音重現。她的說詞和Pham吻合。既是如此,為什麼筆錄上會出現她不利Pham的指證?

麵館老闆娘對法官說:「這點,我沒有辦法解釋。」

至此真相大白,「更一審」法官認定:Pham在現場沒有拿刀、沒有圍堵帕山,「麵館老闆娘在警察、檢察官的筆錄失真」。而且,法官還指出,這些失真的筆錄證詞,在後續的審判過程中,還被拿來當成詰問的內容。

除此之外,法官在重新調查的過程中,還發現麵館老闆娘曾經說過這些證詞:

「Pham真的是在幫忙泰國人,我是看到他(Pham)擋他的朋友,他跟他朋友講幾句話後,越南人就離開了,他都沒有動到泰國人,……他朋友就停了(指沒有再動手打殺)。」

既然麵館老闆娘以前就曾經這麼做證過,且符合偵訊錄音內容;那麼,令人納悶的是,為什麼她在偵訊筆錄的記載,會出入這麼大?

為什麼會這樣?

此題無解。因為,連法官也不知道。法官只能這麼認為,是檢察官「誤解」了老闆娘證詞的意思,以致筆錄失真。

這個案子有沒有這個可能:麵館老闆娘基於掩護Pham,為了讓他脫罪,才說了不符事實的證詞?

「更一審」法官不認為有這個可能性。因為,被殺死的帕山和麵館老闆娘同是泰國人,在訴訟過程中,對Pham來說,她並不屬於「友性證人」,但她卻做出對Pham有利的證詞,因此,法官認為她的說詞可以採信。

Pham翻案了!法官做出改判:無罪。而且,檢察官沒有上訴,全案定讞。經過司法的偵審,這件命案的兇手是Hoang和Ming,他們被判處12年、15年徒刑確定。

Pham當初被羈押了605天。由於他在全案第一波鬥毆中傷人,被判徒刑2個月確定,經過折抵刑期後,他還有545天是屬於無辜被羈押。Pham訴請刑事補償。民國103年10月,台南高分院判決以新台幣每天3500元補償給他,Pham共獲得190萬7500元。換算成越南幣值,相當於14億5000萬元。

根據國際勞工組織(ILO)的年度全球工資報告數據,Pham在台灣獲得刑事補償金的2014年,越南的最高薪資行業是金融業,平均每月工資約為344美元;換算成新台幣,每月薪水大約是9514元。也就是說,Pham當時在台灣無辜羈押3天,所獲得的賠償金,就比越南從事金融業的高薪職員平均月薪還高。

Pham拿到的刑事補償金額之高,令台灣的越南勞工羨慕不已;也即因如此,3年多來,越南勞工圈子裡,流傳出他的故事。

不過,對台灣來說,把一個無辜之人押進大牢545天,而且還被查出偵訊筆錄、錄音內容有出入,除了難堪之外,還令人不解:為什麼會這樣?

這個案子還有一個很明顯的疑點:案發當晚,據報趕來鬥毆的越南人,共帶來5把西瓜刀,但全案最後只有Hoang和Ming被判刑定讞。就算他們手持雙刀砍人好了,另外一把刀,是誰拿來砍死了帕山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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