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17年了,強盜是誰?

  • 2018-08-10
  • 江元慶

圖片取自We Are Tennis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民國107年6月9日,星期六。「阿鑰」邊吃著早餐、邊翻閱著報紙,一派悠閒。驀然,他看到一則新聞,心頭不禁沉重了起來。瞬間,他的人生時光,被拉回到17年前……

民國90年12月1日早晨,高雄縣鳳山市(今高雄市鳳山區)一家超商發生強盜案。一名戴著全罩式安全帽的匪徒衝進超商,拿著菜刀抵住女店員小婷,搜刮收銀機裡的1萬多元後,拔足而去。匪徒是誰?警方展開調查。

4天後,高雄警方到阿鑰家裡搜索,查扣了一把菜刀、一條黑色長褲。阿耀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的時候,才恍然知道被懷疑是匪徒。阿耀否認持刀打劫,並說案發當時人在家裡,甚至舉出人證。但是,由於他沒有通過測謊,遭到檢察官起訴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90年度偵字第22948號)

阿鑰會被警方鎖定,是因為女店員小婷報案說,她在準備值大夜班的時候,交班的同事「小巧」告訴她,要提防當時在店內打電玩的一名男子,因為,「這個男的整夜進進出出店內4次,看起來怪怪的。」

「由於特別注意,所以對他印象特別深刻,」從警察詢問、檢察官訊問,再到法官審理時,小婷的說詞都很一致:「我一眼就可以認出,搶匪就是他!」她還說,「被搶劫時,我有看到他(歹徒)一半的臉。」

此外,還有一名證人「阿潘」也指證了阿鑰。

這家被搶的超商,店裡擺放著「抓娃娃機」,機主是阿潘。案發凌晨約1時,阿潘到超商檢視機台的時候,小婷悄悄走近他,暗中手指著在店內打電玩的男子,輕聲對阿潘說:「他怪怪的,你可不可以留在店裡陪我?」

阿潘答應,陪小婷到天亮,直到早上6時才離開。阿潘說,因為整夜特別注意那名男子,「所以,我能確認他的長相!」

小婷、阿潘都指出,在店內打電玩的男子就是阿鑰。但引人好奇的是,既然歹徒是戴全罩式安全帽犯案,從何證明阿鑰就是搶匪?更何況,阿耀始終否認當晚去過這家超商。

這個案子是怎麼「破」的?法官傳問了承辦警員。

李姓警員說,他當初查看超商裡的監視器影像,並翻拍歹徒照片,發現在店內打電玩的人,很像是曾經在一家電子遊樂場看過的男子;李警員找到了阿鑰,並把他帶回派出所給被害人指認。

「當初是怎麼指認的?」

小婷、小巧說詞一致:「警察先拿照片給我們看,我們再到派出所指認。」李姓警員也證實這段情節。

員警、小婷、小巧的說法吻合,卻讓全案出現了指認上的重大瑕疵:警方誘導!

因為,就在這件搶案發生前4個月,警政署才頒布「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」(簡稱「指認要領」)。這項要領有一項規定是:在指認之前,不可以有任何誘導。

李姓警員在指認前,先拿了阿鑰的照片給小婷、小巧看,就已經違反了這項規定;因為,她們先看過阿鑰的照片,可能讓她們的記憶受到污染。

而且,經過法官再查之後,赫然發現一段真相。

案發當晚,陪小婷徹夜值班到天亮的阿潘,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,曾經斬釘截鐵的指證,說阿鑰就是他當晚在超商看到的男子。但是,法官要他再次指認時,他卻當庭表示:「像貌不太一樣。」

明明就是對同一個人再做指認,為什麼阿潘在警局、法庭所看到的阿鑰,會出現不同指認?

阿潘在法庭裡說出來的證詞,嚇人一跳:「我有中度視障,大約要20公分的距離,才可以看清楚人的長相。」為了印證所言非虛,他還拿出視障證明。

在這個案子裡,視障者竟然成了檢、警辦案的指認人!

然而,除了「人」的指認出現重大差異,「物」的指認上,也發生動搖。因為,警方搜索阿鑰家的時候,查扣了一把菜刀;在警局時,小婷曾經指認這把菜刀就是歹徒抵住她的凶器。可是,在法庭裡,法官要她再度確認時,她卻說:「我不確定,我只能確定歹徒所拿的菜刀握把,是金屬的。」

還有,根據超商監視器影像,歹徒犯案時,是穿黑色長褲、格子狀上衣,外披黑色外套、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。可是,在阿鑰家裡,警方只查扣到一條黑色褲子;其餘的黑色外套、格子狀上衣、黑色全罩式安全帽,阿鑰家裡統統都沒有搜到。也就是說,檢警光憑阿鑰有一條黑色褲子,就懷疑他涉嫌?就要定他於罪?

「我不是歹徒,案發當晚我在家裡。」這句話,阿鑰對警方、檢察官、法官說了好幾次,並且還舉出證明。他說,案發當晚將近11時左右,他和王姓友人通了很久的電話,「我朋友可以證明這件事。」

阿鑰的這番話,為他的清白引進一線曙光。因為,根據女店員小巧說,在小婷來接大夜班之前的晚上9時多,那名打電玩的男子就已經待在店內。因此,阿鑰如果能證明他當晚確實在家裡,就是有利的不在場證明。

為了避免串證,法官沒有傳喚阿鑰所說的王姓友人到庭,而是用更科學的方式,來證明阿鑰說詞的真實性。

調出通聯紀錄後,法官發現,阿鑰確實在案發當晚10時42分,和王姓友人通了2542秒的電話。而且,再從基地台發話位置來看,阿鑰撥打的電話,是從他住家範圍的鳳山區基地台發出;而被搶超商的基地台位置,則是屬於前鎮區。

法官因此認定,從通聯紀錄可以證明,案發當晚在超商店內打電玩的男子,並不是阿鑰。法官判他無罪。

被控是搶匪,阿鑰自始至終都覺得很莫名其妙。起初他可以理解,並體諒檢警當初是在證人錯誤指認下,以致辦錯人。但是,隨著法官已經逐一釐清疑點後,他無法諒解檢察官的後續動作──上訴二審。

檢察官有提出證據來證明阿鑰就是歹徒?並沒有。

不到三個月,二審駁回上訴。阿鑰無罪定讞。當時被羈押56天的他,獲得16萬8000元的賠償。

這是17年前的事了。阿鑰沒忘記,那個被搜索、遭逮捕的初秋那一天。

阿鑰會遙想起那一天,是因為他看到的新聞,是檢察官詹騏瑋、警員粘峻碩被監察院通過彈劾。這對檢警因為被監察委員認定涉嫌疏失,無視一名陳姓男子所舉出的不在場證明,以致陳男被懷疑在超商偷光碟,在遭到起訴後,他自覺蒙冤,悲憤之餘,自殺身亡。

看著陳姓男子含冤自殺,阿鑰心頭震顫著。17年前的記憶,被電擊而出,且翻湧不止。17年過去了,當年的超商搶案,強盜是誰?到現在,阿鑰還是不知道。

17年前、17年後,檢警辦案的品質,進步了多少?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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