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司法江湖,路有冤阱

  • 2018-07-26
  • 江元慶

圖片取自東森新聞雲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民國101年間,全體納稅人曾經付出一筆刑事補償款──96萬6000元,這筆金額只付給一個人。這筆數字,不低也不高,也沒有創下司法上任何紀錄;但是,獲得補償的這個人,際遇很特別。

民國99年6月1日下午,台中地區一個聯合緝毒小組,在經過一段時間監聽後展開搜索,分別在「阿強」、「金裕」、「淑女」住處查獲電子秤、注射針筒,及疑似分裝毒品的拉鏈塑膠袋。

經過偵查後,檢察官認定他們涉嫌販賣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,起訴3人(台中地檢署起訴書,99年度偵字第15404號等),並具體求刑13年到18年徒刑。其中,有多次前科的阿強,因為是累犯,被求刑最重。

阿強、金裕、淑女都承認碰毒品,3人共繫一案;但是,他們的說詞卻猶如置身楚河漢界,且是隔江敵對。阿強辯稱,他是打電話給金裕買毒,「販毒的人是他!」然而,金裕、淑女這對同居鴛鴦則指控一致,「是跟阿強買毒,前後大約10次,安非他命、海洛因都有。」

販毒是重罪,尤其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,最重可以判處死刑。一樁案件,兩種說詞,三人涉案,互推刑責,指稱對方是毒販,自己只是買毒者。這個案子,究竟是誰販毒給誰?

經過審理後,法官認定阿強是毒販。不過,這份有罪的判決書,內容讓人霧裡看花。

一審會認為阿強是毒販,理由之一是,法官認為金裕、淑女的說詞大致相同。但是,法官卻指出,當初警方及檢察官訊問的時候,金裕、淑女所說的買毒時間、地點、金額互有出入。

對於判決書出現「大致相同、互有出入」這般前後矛盾的內容,法官自圓其說,指出人的記憶本來就有限,對於多次、且是重複的同類行為,「在事後追憶時,陳述難免會因為沒有想到而不完整、或相互有錯。」(台中地院判決書,99年度訴字第2124號,判決理由貳之四之(二)之1之(5))

乍聽之下,彷彿言之有理。但是,法官所言,也是豈有此理:既然明知陳述可能不完整,或甚至是相互有錯,這般的證詞還能相信?何況,販毒是重罪,法官焉能不謹慎?還有,法官難道不知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的無罪推定原則?

然而,阿強被重判了16年徒刑。

阿強不服,上訴二審。他還是這麼說,他是買毒,不是販毒,「金裕在一審說言不實。」

是金裕撒謊嗎?二審調查之後,全案翻轉。

經過重新檢視這3個人的歷次說詞,以及相互比對他們的口供後,法官發現金裕大有問題。因為,他兩次向警員的供詞、兩度向檢察官的說法,以及他在一審時向法官的陳述,前後不斷反覆;即因如此,二審認為他:「所述是否和事實相符,已難相信」(台中高分院判決書,100年度上訴字第371號,判決理由肆之三之(二)之(1)之4)

這下子可妙了!金裕說詞的前後有異,讓一審、二審的認定南轅北轍,因此也讓全案從是誰販毒給誰,轉換成了是一審、二審誰對誰錯?

其實,這個案子裡,有個強而有力的證據──監聽光碟。前有所述,當初聯合緝毒小組是經過一段時日的監聽,才發動搜索。而且,阿強和金裕、淑女處於敵對關係的訴訟雙方,也都表示是透過打電話聯絡買毒事宜。因此,誰是毒販、誰是毒蟲?透過光碟內容,應可還原真相。

二審決定勘驗監聽光碟。當年的買毒對話,在法庭裡原音重現:

阿強:「你有沒有那個?另外一種的?」

金裕:「有。」

阿強:「跟你那個一樣?」

金裕:「有。」

阿強:「有喔。拿一個出來給我。」

金裕:「一個是多少?」

阿強:「一個就是五、六千元的。」

金裕:「好啦。我知道,哪邊?」

阿強:「我人現在在霧峰。」……

是誰向誰買毒?答案昭然若揭,全案急轉直下。二審因此認定,販毒的是金裕和淑女。

而且,二審還提出一個佐證。當初緝毒小組搜索時,在阿強住家搜出的證物中,和毒品有關的只有注射針筒;但是,從金裕、淑女家裡抄出的,則有疑似販毒的電子磅秤、分裝袋,金裕還向辦案人員坦承:「這些東西是我的。」

二審改判:阿強無罪。

這張監聽光碟,猶如是此案證據中的倚天劍;倚天一出,誰與爭鋒?

檢察官噤聲,沒有上訴,阿強無罪確定。金裕被判12年徒刑,淑女則是處刑15年2個月,全案定讞。

這張監聽光碟,就在全案卷證裡,無人掩藏,順手可取,一聽即明真相。如果檢察官當初有聽光碟,會搞不清楚誰是毒蟲、誰是毒販嗎?如果一審法官有聽光碟,還會重判阿強16年徒刑嗎?

阿強的重刑,在轉瞬間一筆勾銷。豈料,他才剛洗刷冤情,卻又掉入另一個司法冤阱……

阿強當初被羈押322天,無罪定讞後,他訴請刑事補償。自稱是果農的他,不知道該求償多少,索性交給法官做主。在寫給法官的聲請狀上,他只表示一點:就以法定的每天3000元到5000元標準補償即可。也就是說,阿強能獲得多少補償,就請法官看著辦。

沒想到,法官對阿強還真是另眼相看。二審認為,阿強當初會被羈押,禍因是他接觸毒販,以致被懷疑販毒,自己有可被歸責的原因,因此只同意每天補償他1000元。阿強獲償32萬2000元。

收到判決書的這天,阿強傻了!他不認為自己有過失,於是向司法院的「刑事補償法庭」提出覆審。負責審理此案的審判長,是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。

阿強一審的16年重刑後來獲得改判無罪定讞,是因為台中高分院法官詳查;但是,刑事補償法庭五位法官發現:在阿強的刑事補償案中,台中高分院違法了!

因為,根據法律規定,法官在審理刑事補償案件時,「應該」要傳喚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。但是,在這件求償案中,法官並沒有傳喚阿強到庭。而且,刑事補償法庭還指出,阿強是不是有可被歸責的理由,也有爭議,必須要透過證據來證明。

阿強每天補償1000元的判決,被刑事補償法庭撤銷(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,101年度台覆字第27號)。全案還給台中高分院重新審理。

民國101年7月6日,法官認定,阿強並沒有可被歸責的原因,改判每天補償給他3000元。總計,阿強獲得96萬6000元刑事補償。

在整件案子裡,阿強從頭至尾被冤了兩次。第1次被冤,他面臨16年徒刑,是台中高分院救了他;但是,他第2次被冤,也是台中高分院,險些讓他少了64萬4000元補償。

阿強有毒品、強盜、竊盜、使用禁藥、肇事遺棄等等前科,稱得上是個司法老江湖了。這是他第一次拿到刑事補償,他增長了知識:聲請刑事補償時,有沒有可歸責的理由,不是法官說了算,而是「證據」!

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,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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