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台灣司法亞馬遜叢林裡的一件個案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民國95年1月8日晚上,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一路的「阿傑」,看到路口有警方盤查,就在他猶疑後正要掉頭時,被眼尖的警員查覺形跡可疑。警方並沒有在他身上抄出可疑物品,不過,帶回採尿送驗後,檢測出有毒品反應。想當然爾,阿傑被移送法辦。
但是,誰能料想的到,這般在台灣街頭經常可見的小案,司法也能寫下一頁傳奇──經過檢察官、法官的偵審,最後的審判結果,竟然是阿傑已經不必服刑,而且,全民還要付給他76萬5000元。
為什麼會這樣?故事,要從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裡的一項規定說起……
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,使用或施打毒品的被告如果是「初犯」,必須先送觀察、勒戒;如果勒戒不了,就進行強制戒治。但是,如果被告不是初犯,而是屬於「五年內再犯」,則顯示觀察、勒戒、強制戒治沒有效果,基於毒蟲的再犯率甚高,法律因此規定,凡是五年內再犯毒品案的被告,不必再經過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的程序,而是由檢察官依法追訴刑責。
從上述規定可知,吸毒或施打毒品的人被逮,和觸犯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告,在司法制裁手段上,兩者有很大的不同。犯下其他罪名的被告,被查獲後,就直接由檢察官、法官代表國家追究刑責。
但是,由於使用毒品的人可能具有「病患」的屬性,因此,當檢察官、法官在偵審毒品案件時,對於吸毒或施打毒品的被告,必須要查明清楚:被告如果是「初犯」,則視同病人,先以治療代替刑罰;但如果是「五年內再犯」,則直接追究刑責。
好,阿傑的故事,可以開始說了。
從民國81年間起,阿傑就開始沾上毒品,進出勒戒所、看守所、監獄多次。他的人生幾乎毀在毒品上,即使因此導致婚姻破裂、家庭失和,即使上有年近70歲老母、下有一子一女,他依然故我,不斷地再碰毒品。
在民國95年1月8日這次被抓之前,阿傑最近一次的施打毒品,是在民國93年11月19日,此案他被判刑8個月徒刑定讞。也就是說,阿傑這回被抓,是屬於「五年內再犯」;而且,這是他五年內第3度施打毒品被逮。
因此,依照上述的法律規定,阿傑不必再經過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治療程序,而應該是由檢察官直接追究刑責。
但是,不知道該說阿傑是運氣好,還是該說他倒楣,阿傑碰到這麼一個檢察官──仍把阿傑視同「病人」,向法官提出聲請,把阿傑先送觀察、再送勒戒(新竹地檢署聲請書,95年度聲觀字第51號、聲戒字第22號)。
很明顯的,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搞錯了。檢察官違反法律規定,法官至少會查覺吧?
不,法官不僅沒有發現,甚至自己還兩度誤審錯判。第一次是在民國95年2月27日,法官根據檢察官的聲請,先做出同意觀察、勒戒的裁定(新竹地院裁定書,95年度毒聲字第69號)。第二次出錯,則是在3個月後的5月30日,這天,法官又做出另項裁定:阿傑必須接受強制戒治(新竹地院裁定書,95年度毒聲字第175號)。
總計,從民國95年3月22日到隔年3月16日,阿傑共被執行了360天的觀察、勒戒、強制戒治。
在這將近一年的時間裡,檢察官不知道搞錯,法官不知道連續出錯,即使是出入監所多次的阿傑,也不知道被「觀」錯、「勒」錯、「戒」錯。
這樁偵、審一路錯到底的案子,被稀釋在浩瀚司法中;這件案子,就像是無垠的司法亞馬遜叢林裡的一片葉子,極小到幾乎無人能見,也難以被窺見。
怎料到,8年後,竟然有人看到了!
民國103年,最高檢察署發現這樁檢察官、法官連續出錯的烏龍案,檢察總長提起了非常上訴。最高法院受理後,這年10月23日做出判決:當年檢察官提出的聲請被駁回,法官對阿傑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的裁定,統統被撤銷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3年度台非字第378號)。
三審的這項判決,讓全案回到8年前的原始狀態──阿傑施打毒品被移送法辦,案子重新回到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的手上。
在最高檢察署非常上訴的理由中,以及最高法院的判決裡,都相繼指明了當年檢察官、法官的錯偵錯審後,這回檢察官終於「精準」的起訴了阿傑。民國104年4月13日,法官也總算是「無誤」的做出了判決:判刑7個月,由於適用減刑條例規定,阿傑的刑期被減了一半,他被判處3個月又15天(新竹地院判決書,103年度審訴字第571號)。
阿傑沒有上訴,全案定讞。從民國95年被檢察官、法官接連搞錯,到民國104年,阿傑才終於享受到司法存在最基本的價值:準確性。
司法在10年後對阿傑執行了法律正義。但是,當年辦錯案的檢察官、法官所捅出的樓子,則並沒有隨著阿傑俯首認罪而灰飛煙滅……
阿傑的刑期是3個月又15天,換算是105天;可是,當年阿傑共被執行了360天的觀察、勒戒、強制戒治。在兩相扣抵下,阿傑不僅已經不必服刑,司法還多關了他255天。
這筆帳,要怎麼算?
阿傑提出「國家補償」的聲請。他要求司法當局準用「刑事補償法」規定,以每天5000元的額度賠償給他。換算下來,阿傑求償金額是127萬5000元。
民國104年的最後一天,最高法院判決准了。不過,補償的金額是76萬5000元。也就是說,司法是以每天3000元補償給他。
為什麼是以每天3000元補償,而不是4000元、或5000元?可以找到的答案是:法官審酌了一切情狀,認為以每天補償3000元為適當(最高法院決定書,104年度台刑補字第6號,判決理由四)。
為什麼每天補償3000元是適當的,補償5000元就不適當?阿傑不想再跟司法爭了,他拿錢走人,遠離司法。
為什麼這個案子不是老百姓搞錯的,最後卻是由全民在支付這筆錢?老百姓可以走人,離開司法,但仍須付這筆錢。
在台灣的司法亞馬遜叢林裡,像阿傑這般極小到難以被窺見的案子,是不是還有?如果是,還有多少?這般的冤枉錢,老百姓還要付多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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