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江元慶專欄】司法造孽啊!

  • 2018-06-15
  • 江元慶

文/江元慶(資深司法記者,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)

進度更新:
2019.06.03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檢察官詹騏瑋不受懲戒。
職務法庭新聞稿
 2018.08.29公懲會判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粘峻碩休職一年。
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新聞稿

新北市男子陳建國被檢警懷疑是小偷,他的舉證及說明未獲採信,在遭到檢察官起訴後,憤而自殺身亡。根據死者生前的舉證內容,監察委員調查後,認定小偷另有其人、陳建國是遭屈蒙冤,因此通過彈劾當初調查、偵辦此案的警員粘峻碩,以及檢察官詹騏瑋。

根據監察院揭露的內容,檢警當初經辦此案過程,令人感到駭然:陳建國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──發票,證明他確實不在現場,但員警竟然沒有在筆錄上記載這段內容,也沒有把發票附在卷證裡;而且,員警製作的6張翻拍照片,時間也被錯植。粘姓警員的調查作為,被監委認為是:「誤導檢察官心證」。

至於在檢察官部份。監委指出,詹騏瑋忽視陳建國的不在場證明,在偵訊時還向對方表示:「嫌犯看起來就是你」;此外,詹檢察官不僅多次建議雙方和解,甚至拿無法證明陳建國就是小偷的錄影畫面、照片,做為起訴的證物。監委認為檢察官是「草率起訴」。

陳建國留下遺書,自殺身亡,他毋寧是死諫司法、抗議檢警。從彈劾理由的斑斑指述,檢警忽視證據、怠惰調查,不啻是草菅人命。

此案中,檢警造孽!但是,翻開台灣冤獄賠償、刑事補償史,處處可見檢察官恣意妄為的偵查、法官不明究理的審判等等令人觸目驚心的例子;受害者中,不僅百姓被冤,甚至連警察都難以倖免。「林全儒」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。

林全儒原是桃園楊梅警分局大坡派出所的警員。民國98年6月9日,他被約談到案後,遭收押禁見。根據當年起訴書記載,林全儒和同事被控收賄,縱容業者在農地上亂倒廢土(桃園地檢署起訴書,98年度偵字第14962號等)。

林全儒警員堅決否認,向法官表示絕對沒有貪污。不過,一審根據證人指述,不採信他的辯解,重判10年6個月徒刑(桃園地院判決書,98年度訴字第778號)。林警員不服,上訴二審後,案情翻轉。檢察官起訴的事證、法官重判的理由,不斷遭到二審質疑……

舉例來說,指證警員收賄8萬元的那名證人,除了在第一次、第二次接受檢察官偵訊時,證詞出現不一致之外,他還說了這句話:「我只是介紹雙方認識(指業者和警員),不知道他們談的內容……」。發現了沒,這是個很明顯的疑問:既然證人說不知道雙方談了什麼,他怎麼會知道警員收賄8萬元?

經過二審追查,答案揭曉。原來,證人說:「是聽來的。」也就是說,證人的說詞是屬於「傳聞證據」;在法律上,這種道聽塗說的證據,是沒有證據能力的。可是,林全儒警員卻因此被判了重刑。

還有,檢察官當初在起訴這個案子前,被查出幹了一件事……

民國98年3月2日,也就是林全儒被收押之前,檢察官在偵訊另名證人時,以「幫助喚起記憶」為名,在正式展開訊問之前,他對證人進行「喚醒記憶」(台灣高院卷證第186頁,99年度上訴字第677號)。

所謂「喚醒記憶」(refreshment of memory),是指案件在調查過程中,唯恐證人可能因為做證時間距離事發年代久遠、或可能因為案情錯綜複雜,以致證人在接受訊問的極短時間內,可能會無法回應突如其來的問題;因此,實施訊問的人,必須要把當年事件的部份基礎內容,例如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等基本資訊提示給證人,以利回想起事實,能順利做出證詞,還原事發經過。

但是,對證人進行「喚醒記憶」時,有個最基本的原則,就是不可以把事件的實質內容告訴證人。否則,這可能會造成證人的記憶被污染,甚至是對證人進行植入性「洗腦」,以致證人在訊問者的操控下,做出並非事實的證詞,或是說出滿足、或符合訊問者所設定需要的內容。

對「喚醒記憶」有這層基本認識後,接著,來看看這名檢察官在訊問證人之前,對他說了什麼話:

「……在證人(姓名保留)辦公室旁邊那個土地公廟交了8萬塊啊,……他(姓名保留,另名警員)跟林全儒去的啊,……你怎麼可能不知道他的名字,……當天傍晚6點,你去證人(姓名保留)的辦公室嘛,……你拿了8萬塊出來,……最後,林姓總務(即林全儒警員)跟他(另名警員)駕了一台白色的自小客車經過證人(姓名保留)辦公室,按了喇叭,就去旁邊那個土地公廟……」。

上面這段內容,是檢察官在訊問證人前的原音重現。這樣的內容,是喚醒證人的記憶嗎?還是企圖影響證人的記憶?證人原始的記憶會不會受到污染,甚至是背離了記憶?或者是,檢察官根本是在對證人的記憶進行植入性「洗腦」?

很明顯的,檢察官在「喚醒記憶」所說的內容,相當可議。但更令人詫異的,則是檢察官對證人說了這些話:

「……你把事情交代清楚,……可以給你緩起訴,……你的部份就算了,……你絕對脫不了身,……除非我要幫你,……你今天能不能回去,就看你自己,……我心裡我沒、沒有說決定一定會……要聲請羈押把你押進……」

如果你是這名被檢察官用這種說詞「喚醒記憶」的證人,會不會擔心害怕、或唯恐惹禍上身,而說出不符記憶、或背離記憶、滿足檢察官的證詞,以免遭到羈押?

高等法院認定:這名證人的證詞不可信,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有疑問,一審的判決有問題。二審改判:林全儒警員無罪!(台灣高院判決書,99年度上訴字第677號)

檢察官沒有上訴。全案定讞。林警員當初被押進大牢158天,最後獲得55萬3000元刑事補償。

林全儒警員能夠洗刷冤情的重要關鍵,是高等法院勘驗了檢察官當初訊問證人的錄音帶,才一舉聽出當年偵查庭裡「喚醒記憶」的秘密。令人納悶的是:檢察官為什麼要這麼做?對警方有什麼深仇大恨?而且,一審為什麼會沒有發現?並且,還重判了10年6個月徒刑?

從10年前,林全儒警員被重判、再翻案,到10年後,陳建國含冤未雪、悲憤自殺,引發監察委員彈劾檢察官及警員;在這10年間,類似這般該查不查、草率起訴、將錯就錯,甚至居心叵測的起訴與判決,還有多少沒被發掘?還有多少人含冤而死?

想到這些問題,台灣司法怎不令人頭皮發麻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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